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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衣衛在明朝時期是一種什麼樣的存在?產生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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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錦衣衛是在明朝歷史上有着廣泛影響的特殊軍事機構,它同之後設立的東廠、西廠合稱廠衛制度,由於在明代皇權政治鬥爭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被貼上了特務的標籤,它的存在激化了社會矛盾,動搖了國家的統治根基,是導致明朝覆滅的原因之一。

一:錦衣衛的設立

據《明實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四月“改儀鸞司爲錦衣衛,秩從三品,其屬有御椅、扇手、擎蓋、旛幢、斧鉞、鑾輿、馴馬七司,秩皆正六品。”

錦衣衛在明朝時期是一種什麼樣的存在?產生了什麼影響?

其實錦衣衛的前身儀鸞司早在明朝建國之前就已經存在,其在朱元璋的登基大典上就曾現身,儀鸞司在明朝建國後曾被撤銷過,重新恢復之後隸屬於拱衛司之下。

拱衛司創於甲辰年十二月,後逐漸演化爲親軍都尉府,所以,錦衣衛是由隸屬於親軍 都尉府之下的儀鸞司轉化而來。

二:錦衣衛的職能

侍衛與儀仗隊職能,錦衣衛作爲皇帝的侍衛親軍和儀仗隊由將軍、校尉和力士組成。

當平時沒有朝會活動 的時 候,各衛親軍分別值守皇城的四 門,唯獨錦衣衛在午門外晝夜守衛,保護宮城安危,地位較其它衛較高。

皇帝御門聽政時,錦衣衛有一員堂上官侍立於御座的西側負責傳旨,錦衣衛的其他人員分別負責各地的守衛和儀仗。

當正旦、冬至和萬壽節三大朝會時,錦衣衛和其他親軍一起負責侍衛和儀仗,其所佔比重較大。

朝會之時錦衣衛侍奉皇帝身邊,隨時聽候調遣.。

偵緝和捕盜職能,景泰三年,錦衣衛曾得到皇帝的喻示:

今後但系謀逆反叛,妖言惑衆.窺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窩藏奸盜及各倉場庫務 虛買實收,開單官吏受財賣法有顯跡重情,方許指實奏聞,點差御史復體實,方許執訊。其餘事情止許受害之人告發,不許挾仇受囑,誣害良善,及將實事受財賣放法司,亦不許聽從脅制囑託,致有冤枉違法重情,罪不宥。

由此可見,錦衣衛的偵緝範圍非常廣泛,對於偵緝範圍之外的案件雖然不允許主動接觸,但是也不禁止接受受害者的告發。

所以就實際而言錦衣衛是可以干預所有的案件的。

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明朝皇帝普遍對官僚系統缺乏足夠的信任,他需要培養完全聽命於自己的親信來監視文武百官,錦衣衛和之後的東廠、西廠就應運而生,並且職能日益強化。

上到文武百官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都在錦衣衛的偵緝監察範圍之內。

洪武時期,由於錦衣衛的非法虐待、囚禁等行爲在社會上引起恐慌,朱元璋下令焚燬錦衣衛的刑具,廢除他們的職能,並告誡後世子孫“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常用法。

,可以直接逮捕和審問犯人,權力有很大增強。

錦衣衛在明朝時期是一種什麼樣的存在?產生了什麼影響? 第2張

就捕盜而言,不僅指謀逆之人也指一般的刑事犯罪人員,例如藍玉案中就由錦衣衛出面蒐集證詞。

爲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統治秩序,錦衣衛也參與到巡捕盜賊與違法犯罪人員的工作中。

司法職能,明朝的正式司法機關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爲審判機關,都察院爲監督機關,大理寺是複覈機關。

三法司相輔相成,進行司法審判工作。而明朝由於廠衛的特殊存在,在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外形成了另外一套獨立的“司法”系統,在皇權的特殊庇佑之下,甚至凌駕於三法司之上。

明成祖朱棣重新恢復錦衣衛之後,增設了北鎮撫司專理“詔獄”,最初錦衣衛在抓人 之前需要憑藉駕帖,不需要精微批文,但是成化以後,錦衣衛暮夜搜檢家財,卻不有無見駕帖,可以隨意逮捕。

在提審犯人方面,嘉靖之前,按照規定錦衣衛在提審犯人之前必須要拿着皇帝的聖旨去刑科,得到刑科的簽名同意之後才能把人領走,但是嘉靖之後這一制度便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

錦衣衛設有專門的監獄系統,管理嚴格,有各種殘酷刑罰。

由於錦衣衛多數進行的是誣陷和冤假錯案,它需要進行嚴刑拷打,鍛鍊成獄。

但凡是“謀反、弒逆和強盜”等重罪,就會在錦衣衛鎮撫司進行拷問,最重的是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另外還有“琵琶”、“晝夜用刑”等,酷刑之下,何獄不成?錦衣衛的酷刑簡直慘絕人寰,令人髮指。

錦衣衛審訊之後應移交三法司擬罪。成化元年以前,錦衣衛在移交法司之時,只是移交人犯與招供等,不能附加參語。

在成化元年以後,錦衣衛取得了附加參語權,相當於擁有了準擬罪權,這樣就將三法司的擬罪權侵奪了。

但是這只是間接侵奪,在國家層面,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審判機關,擁有最終的擬罪權,可因爲錦衣衛是皇帝的親信,一些事關其統治的重大事件,皇帝直接授權錦衣衛全權處理。

所以到了嘉靖年間,“旨從內降”,也就是說犯罪案件不再需要三法司擬罪,直接由錦衣衛擬罪請旨,然後由內廷直接下達。

錦衣衛在明朝時期是一種什麼樣的存在?產生了什麼影響? 第3張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錦衣衛的特點就是:

以特務活動的方式進行超越封建法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監察和鎮壓,它是獨立的不屬於任何的司法機關,直屬皇帝,完全按其旨意行事,爲其皇權統治服務。

錦衣衛之後還陸續設有東廠、西廠和內行廠,簡稱廠衛制度,它既是封建君主專制統治極端強化的標誌,也是封建社會走向沒落的極端腐朽的表現。

廠衛制度最初建立之時還是起到了一些積極作用。在明初政局不穩的時候,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社會穩定。

有了錦衣衛的監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員的腐敗。錦衣衛的行政偵查效率較高,可以使皇帝通過這種特務制度越過三法司直接行使對臣民的司法審判和監察權。

相較於錦衣衛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它更多的帶來的是負面影響,明朝後期的皇帝大多荒廢政務,致使大權旁落,錦衣衛也成爲了官員爭權奪利的工具。

錦衣衛最後直接凌駕於三法司之上,嚴重干涉了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司法權,實行嚴刑酷獄,進行統治嚴重破壞了國家正常的法治秩序,形成了社會恐慌,激化了社會矛盾,使地主階級的政治統治造成了一種分崩離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