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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賜府另居”是什麼樣 僅僅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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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清代皇子的故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清代皇子“賜府另居”,就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

通俗點講,清代給予宗室王公爵位的加封,但只令其建府於京中,非旨不得擅離京城。順治年間,順治皇帝逐漸確定了根據皇子爵位等級的不同,給予一定規模王府另居的制度。王府設有專門的屬官、侍衛、太監,還配有一定數量的包衣佐領、下五旗旗分佐領。在皇帝“賜府另居”的同時,一般還會賜予一定數量的田產、物產或者買賣店鋪,於是一個以皇子爲中心的龐大社會羣體便逐漸形成。

只是這大張旗鼓的“賜府另居”,加入“禁抑宗藩”的原則後,便成了一項關乎分化王權、穩固皇權的政治制度。

清朝皇帝“賜府另居”是什麼樣 僅僅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嗎

清代王府舊址

作爲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代充分吸取了前朝歷代的滅國之因,制定了諸多防止外戚干政、母后擅權的有效制度,《清稗類鈔·宮闈類》對清代皇子出生以來的各個年齡段予以了較爲明確的記載,能讓我們大致得出這種制度的無情和有效:

皇子生,無論嫡庶,甫墮地,即有保姆持付乳媼手。既斷乳,即去乳母,增諳達,凡飲食言語行步禮節皆教之。六歲,備小冠小袍袿小靴,令隨衆站班當差,教之上學,即上書房也。十二歲,有滿文諳達教滿語。十四歲,教弓矢騎射。至十六或十八而婚。

這種制度有種較爲明顯的特點,那就是“惟與生母相見有定時,見亦不能多言”。自幼與生母別離,雖然太過不近人情,但卻能充分保證皇帝和生母之間的關係生疏,有效防止母后擅權的負面情況出現。

只是大婚以後,就代表着皇子業已成年,再居於皇宮自然不再合適,於是便有了皇帝的“賜府另居”。

“賜府另居”制度,開始於順治元年,經過順治五年和順治九年的兩次完善,這一制度才基本形成。只是,當時的順治皇帝尚未生育皇嗣,這項“賜府另居”制度只針對那些“國初開創,櫛風沐雨,以百戰定天下”的功績宗親。可皇室宗親的功勞不同,賜府的規模自然不能等同,於是一個依據爵位等級而賜予相應規模府邸的衡量辦法,自然而然的產生。

根據乾隆朝所成《皇朝通典·卷四十》的記載,清代宗室爵位分爲六級十二等,分別爲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將軍。依據於此,順治皇帝制定了極爲詳細的王公府邸規模。

根據《清實錄·世祖實錄》的記載,順治皇帝於順治九年頒佈條令,先行明確了從親王到宗室公爵的府邸建制:

親王:基高十尺,外周圍牆。正門,廣五間,啓門三。正殿,廣七間,前揮周圍石欄。左右翼樓,各廣九間。後殿,廣五間。夜室二重,各廣五間。後樓一重,上下各廣七間。自後殿至樓,左右均列廣虎。正門、殿、寢,均綠色琉璃瓦。

除此之外,“親王”府邸的後樓、翼樓、旁房的用瓦、鎮獸、門柱、金釘、貼金、繪畫、窗楹等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清朝皇帝“賜府另居”是什麼樣 僅僅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嗎 第2張

清代王府內景

郡王(包括“世子”爵位):高八尺。正門一重,正屋四重。正樓一重。其間數、修廣及正門金釘、正屋壓脊,均減親王七分之二。樑棟貼金,繪畫四爪雲蟒,各色花卉。正屋不設座,餘與親王府同。

貝勒:高六尺。正門三間,啓門一。堂屋五重,各廣五間,均用筒瓦。壓脊二,獅子、海馬。門柱紅青油飾。樑棟貼金,彩畫花草。餘與郡王府同。

貝子:基高二尺。正房三間,啓門一。堂屋四重,各廣五間。脊安望獸,餘與貝勒府同。

“貝子”以下的宗室“公爵”,“均與貝子府同”。

也就是說,根據宗室爵位的不同,所賜府邸的地基高度、房間數量、門窗數量等等均有不同,用以差別爵位等級的補服圖案也在府邸繪畫中有着相對應的表現。等級森嚴、尊卑分明,仍然是宗室王公“賜府另居”的主要特點。這也是後世宗親中“王府逾制”罪行的根本依據。

“賜府另居”的特點和過程

根據《皇朝通典》的記載,皇子一般到了15歲,便由宗人府向皇帝提請分封諭旨,讓皇帝欽定皇子爵位,賞賜府邸另居,脫離皇宮開始獨自生活。

康熙十四年,康熙皇帝下達了第一道“賜府另居”的諭旨,只不過分封對象依然是皇室宗親,而非當朝皇子——恭親王常寧(順治皇帝第五子)、純親王隆禧(順治皇帝第七子)。

在康熙皇帝的這道諭旨中,我們能明確得出“賜府另居”的另兩個特點:

1、康熙皇帝下令,“着常寧在正藍旗、隆禧在鑲白旗”,此即爲宗室分封的地點所在。

2、“親王冊封外藩,工部題明,遣官營造府邸”,也就是說宗親府邸的營造工作由工部一力承擔。

雍正十三年九月,剛剛繼位的乾隆皇帝對諴親王、和親王下令賜府,我們能夠大致得出“賜府分居”的整個過程。

《清實錄·高宗實錄》記載了乾隆皇帝的這道諭旨:

皇叔胤祕、皇弟弘晝向荷皇考深恩,封以親王之爵。但冊封之典。尚未舉行。又二王尚居住紫禁城內。應如何冊封,並踢居王府,分予護衛、給賭家資,務期妥協寬裕之處。著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內務府斟酌緩急,詳議具奏。

乾隆二年,由工部承建的兩座府邸落成,乾隆皇帝“親臨閱視”,並下令由內務府總管帶領內務府屬員,“送二王遷往府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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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府”的配套賞賜

“賜府”,只是一個給了皇子或者宗親王公一個居住的地方,並不能讓王府實現正常運轉,無法顯示皇恩浩蕩,更不能實現皇帝予以分封的根本目的——分化王權、穩固皇權。

所以,皇帝在給予宗親、皇子“賜府”外,還要給予經濟體系、屬官體系和統轄役人的配給。

經濟體系的建立

順治十年,清廷制定了明確的爵位俸祿制度,此爲“賜府”王公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皇朝通典》對於宗親王公的俸祿有着明確記載:

親王,歲給傣銀一萬兩;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五百兩。每銀一兩,給米一斛。

如此俸祿,雖然在清代時期屬於絕對的“高薪”,但卻也無法滿足王府龐大的日常開支、剛需所用。更何況,宗親王公們還有着千奇百怪的特殊嗜好,還需要豢養各種人等,如果再有個結黨需要,更需要鉅額金銀支撐。

清朝皇帝“賜府另居”是什麼樣 僅僅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嗎 第4張

清代官銀

所以,在正常的爵位俸祿外,皇帝一般還會賞賜莊園、田產、商鋪並服役人丁。康熙六年,清廷制定了較爲詳細的“賜府”附加賞賜:

親王:得賞賜大糧莊、銀莊、瓜園、菜園、果園等四十二所。投充人、新丁、炭軍、灰軍、煤軍共計一千七百七十五丁。郡王:得賞賜各類莊園二十所,投充人一百戶、探捕戶二十名、牲丁十五名。炭軍、灰軍、煤軍各五十名。

也就是說,除了正常的工資外,皇帝還會賞賜給宗親王公諸多“生財之道”,以滿足王府的龐大開支。田產、店鋪來的更爲直接,幾乎成爲了王府主要的財源。

屬官體系的建立

王府建成,王府的屬官體系也會迅速建立,執掌王府諸等庶務甚至協助王公參與朝政、處理所領差事。王府的屬官體系主要包括三類人:

第一類:王府總管,代表官職——長使。清代王府的長使權力非常大,除了“掌府中之政令、率僚屬以各領其府事”外,甚至還可以跟隨王公參與政事,直到康熙皇帝於康熙八年以“會議之事,俱系國家重大機密事務,理應極其慎密”爲由,予以禁止。

第二類:護衛,代表官職——一二三護衛。畢竟是皇室宗親,身邊的護衛也絕對不能含糊,根據爵位等級的不同,予以不同數量、不同等級的護衛,也屬皇帝的特殊賞賜。

一二三等侍衛形象

第三類:禮制引導,代表官職——典儀。典儀執掌王府的生活事務,比如膳食、開支、修葺等具體事務。

第四類:護軍,亦稱爲“甲兵”。除了王公的護衛外,王府還配備一定數量的護軍,負責護衛王府安全。王府甲兵數量並不確定,隨皇帝的個人意願而定。

除護軍外,《皇朝通典》對王府中的長使、護衛、典儀等有着明確的配備數量規定:

親王:設長史一人;一等護衛六人,二等護衛六人,三等護衛八人;四品典儀二人,五品典儀二人,六品典儀二人。郡王:設長史一人;一、二、三等護衛共十五人;五、六品典儀共四人。貝勒:設司儀長一人;二、三等護衛共十人;五、六品典儀共三人。貝子以下,不設長使,僅護衛、典儀人數遞減。

王府護軍的數量,我們需要給予着重說明。王府的屬官們,由朝廷支應俸祿,也就是說,這些屬官從根本上講只屬於朝廷,並不屬於所在王府。皇位傳承不斷,宗親王公就會源源不斷的出現,僅是支應這些王府屬官就是一項浩大的開支。按照雍正皇帝的說法,如果任其發展,“不但錢糧不敷,即米石亦不能足”。但長使、護衛、典儀已被明確規定,皇帝也只能從護軍數量上尋找壓縮開支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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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雍正皇帝對王府護軍的數量予以了明確規定:

嗣後,親王護軍、領催定爲四十名、馬甲一百六十名,共錢糧二百份;郡王護軍、領催定爲三十名、馬甲一百二十名,共錢糧一百五十份;貝勒護軍、領催定爲二十名,馬甲八十名,共錢糧一百份;貝子護軍、領催定爲十六名,馬甲六十四名,共錢糧八十份等等。

統轄役人的劃歸

建立了經濟和屬官體系,“賜府分居”以後的宗親、皇子們還會被賜予一定數量的包衣佐領和八旗旗分佐領,也就是分給具體的管轄人羣。這項制度開始於努爾哈赤時期的“八旗制度”,包衣佐領即爲奴僕;旗分佐領,即爲下五旗的旗人。

也就是說,“賜府分居”以後的宗親、皇子們,能夠得到一定數量的私屬奴僕,和一定數量的管轄旗人,以保證他們的主子身份和尊崇地位。

自此,一個擁有系統經濟體系、完整屬官體系和下轄民衆、奴僕的社會集合體——王府,才正式形成。

清代八旗

“賜府分居”中的王權分化、皇權穩固

從上述王府的規制來看,一位王公幾乎等同於王府中的“皇帝”,權力巨大。再加上努爾哈赤時期,對宗親王公諸多特殊權利的給予,“賜府分居”以後的宗親、皇子們很容易形成私人勢力,進而嚴重威脅皇權。

行至康熙朝,康熙皇帝甚至認爲“凡事端之生,皆由五旗而起”,皇權和王權之間的矛盾逐漸變的公開化、明朗化、尖銳化。而經過“九子奪嫡”事件殘酷洗禮的雍正皇帝,更是深深明白王權對皇權的極大威脅。乾隆朝初期的“弘晳逆案”,更讓乾隆皇帝對王權威脅有了清醒認識。

於是,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努力,“禁抑宗藩”的原則便逐漸滲透到了“賜府分居”的制度中,有效分化了王權、穩固了皇權。其中,雍正皇帝對於“禁抑宗藩”的貫徹更爲徹底、明確,主要有以下兩項辦法:

1、禁止諸王隨意役使旗分佐領人等

雍正皇帝認爲,下五旗雖然各有諸王率領,但真正主子還是至高無上的皇帝,“五旗之人,竟有二主”的情況絕對不能出現。於是,雍正皇帝明確規定,諸王不得隨意役使下轄旗分佐領,甚至連包衣佐領的指配也必須先行請旨,得到皇帝許可後,方能施行。

如果諸王下轄的旗分佐領中,存在爵位較低的皇室宗親,則“置於該旗公中,令在上三旗行走”,令其脫離諸王約束,直接歸爲皇帝管轄。雍正皇帝的目的非常明確,就一句話——其宗室、覺羅之佐領,惟朕可以役使耳。

在“賜府分居”以後的佐領賞給中,雍正皇帝將諸王的管轄權進一步壓縮,甚至直接剝奪了役使權,有效制約了諸王私人勢力的形成,對王權分化有着極爲關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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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諸王代表人物——廉親王允禩

2、嚴禁朝臣同諸王交往

康熙朝晚期的“九子奪嫡”事件之所以出現,和皇子同朝臣之間的串聯、結黨行爲有着直接關係。雍正皇帝繼位初期,根基不穩、皇權不固,諸王府中仍有朝臣不斷往來,暗中結黨,對雍正皇權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對雍正新政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掣肘。

爲了杜絕這種情況,雍正皇帝早在雍正元年正月就發佈了一道嚴旨禁令:

凡上三旗大臣侍衛官員人等,俱不許在諸王門下行走。即諸王屬下人,非該屬處,亦不許私相往來。嗣後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經查出,即行參革。

至於諸王“招納之事”、“大臣往來王府”等情況,雍正皇帝更是發現一例,嚴懲一例,絕不姑息。

兩項措施下,諸王基本成爲了只能閒散度日、了無事事的“閒王”,只有地位,沒有權力,更談不上對皇權的有效威脅。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以雷霆手段處理完“弘晳逆案”以後,這種“禁抑宗藩”的原則變得更爲光明正大,理所應當。自此,延續上百年的皇權、王權之爭,以“賜府另居”的方式宣告了王權的完敗。

清朝皇帝“賜府另居”是什麼樣 僅僅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嗎 第7張

晚清皇室宗親形象

後記

“賜府另居”的宗親王公們,在“禁抑宗藩”的原則影響下,變得只懂放縱享樂、消極度日,甚至產生較爲嚴重的生理變態。熱衷“出活喪”的和親王弘晝,就是一個極爲典型的案例。行至晚清,這些宗親王公們更是發展到沉迷享樂、不問世事的荒唐地步,“有效”促進了清王朝的滅亡。

就此來看,王權雖有威脅,但其畢竟是皇權的附屬。王權不再,皇權的消失亦不久矣。

參考文獻:《清史稿·諸王列傳》、《欽定大清會典則例》、《皇朝通典》、《清實錄》、《清稗類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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