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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瑪共和國的制度漏洞:爲希特勒篡權創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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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相信,1919年定下的魏瑪憲法含有數項弱點,比如納粹黨勢力容易建立獨裁政權,但一個不同的憲法能否阻止納粹黨篡奪權卻是未知之數。相反,1949年的西德憲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則被認爲是力圖消除這些弱點的法規。

國家總統(Reichspräsident)的職位被認爲是“皇帝替代人”(Ersatzkaiser),意思就是總統用來代替已經遜位並逃走了的德國皇帝。總統擁有同皇帝一般的權力,於是可以弱化政黨政治的角色。魏瑪憲法第48條賦予總統在“公衆秩序與安全受到嚴重騷擾或威脅”時候可以“採取任何必須的政策”的權力。雖然第48條作爲緊急法令,但在1933年前它常常被用來在沒有議會的批准下通過法案,故此令納粹黨更容易完成一體化(Gleichschaltung),例如納粹黨就以第48條爲基礎通過了國會縱火法令。

魏瑪共和國的制度漏洞:爲希特勒篡權創造機會

完全比例代表制表示得到任何規模支持的政黨都可以得到議會議席。結果,很多包括極端政黨的小政黨都按照這制度建立政治勢力。在戰後的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中,只有得到5%以上票數的政黨纔可以得到議席。不過,德意志帝國的帝國議會採取多數制,而議席的分配則與共和國的雷同。

國家議會(Reichstag)可以在未能決定總理繼任人時將總理革退。這種不信任動議令總理更替頻繁,令政治不穩定。故此,西德的基本法規定議會一定要預先選出繼任人才可以投票令現任總理下臺。

憲法也規定,當總統辭職或死亡後,國家總理會兼任總統,擁有總統的權力,直到選出新任總統爲止。故此,1934年興登堡逝世後,希特勒兼任總理與總統。不過,當時希特勒的獨裁政權已經固若金湯,所以上述規定不應被視爲引致納粹黨上臺的單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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