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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時期的地租改正是什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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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時期的地租改正是什麼政策?這是日本首次確立土地私有權利,因此地租改正同時具有改革土地制度的性質。 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地租的由來可以追溯到大和政權時代,將收穫的稻米供奉給神明的習俗儀式“田力(たちから)”。

大化革新後,日本學習唐朝制度,形成律令制度,租稅制度同樣仿效唐朝的“租庸調”制,並將“田力”編整爲其中的“租”。此處的“租”,是指針對田地(口分田)的收穫進行課徵的租稅,在明治時代以前多稱爲田租、貢租等。

豐臣秀吉推行的太閣檢地,將土地的生產力以石高(糙米的生產量)表示,並課以相對應的年貢。此外,在檢地賬上登錄土地的直接耕作者,作爲承擔租稅的負責人。

地租直接向耕作者──百姓徵收其生產物(實物納稅),收穫量就今日而言就是課稅標準。另外,繳納藉由村請制度,以村爲單位統括進行。

從明治初期開始,在大藏省與民部省即商討新稅制的導入:在全國土地的賦稅之中,以貨幣方式收取一定額度。

日本明治時期的地租改正是什麼政策?

1869年(明治2年),陸奧宗光向中央提出改革租稅制度的建言書,主張確立土地等級制、統一稅制、貨幣納稅,認爲應“改正古來檢地之通弊”。同時,神田孝平也在1870年(明治3年)提出“田租改革建議”,提案改革貢租,匡正各藩間稅務不均,以成公正之稅制。

然而,一來土地稅收屬於大名等地方領主的權限,二來必須進行大規模檢測以取代過往的檢地,因此政府內部分成正反兩派難有定論。

1871年(明治4年)推行的廢藩置縣後,掃除了地方領主,反對派喪失了重大立論基礎

同年9月,大久保利通(大蔵卿)與井上馨(大藏大輔,後來的大藏次官)就廢止田畑永代賣買禁止令的方針(“地所賣買放禁分一收稅施設之儀正院伺”)向正院諮詢,伴隨此禁止另的廢止,正式確立並加快了地租改正的進程。

1872年陸奧宗光向太政官上呈“田租改革建議”,隨後受井上馨拔擢,從神奈川縣令升任大藏省租稅頭,與鬆方正義一同策畫制定地租改正法案。

1873年(明治6年)7月28日製定太政官佈告第272號,當中的地租改正條例具體規定地租改正法(內含上諭與土地收穫的3%作爲地租等條例),明治政府從翌年着手地租改正。

明治政府一開始擔心檢地工作會受到農民的反對,採取農民自我申告的方式。意即,農民自己丈量土地、計算面積與收穫量,地方政府依照地方官心得書清點後發行地卷(改正地卷)。

然而此方法難以達成全國統一徵收公平租稅的目標,且從1874年改租結果顯示出無法確保預定租稅額度的問題。同時,也因政府高層間的政爭“大藏省分割問題”使改革蒙上陰影(測量機構與稅額計算機構的分離)。

有鑑於此,1875年(明治8年)明治政府在內五省與大藏省之間設置地租改正事務局,以此機構爲核心,地租改正的推行方式轉趨強硬(明治8年太政官達第38號)。

過程中,府縣官廳以事務局估計平均收穫量作爲絕對的審查條件,申告額不足時,便即強迫變更。強硬的措施,加上不問是非地否定農民付出勞力與費用計算出的地價,致使以伊勢暴動爲首的大規模暴動陸續在各地爆發(地租改正反対一揆)。

受此影響,明治政府在1877年(明治10年)1月決定將地租從3%降額爲2.5%。

其後,明政治府的強硬態勢雖持續至1878年(明治11年),在稅收到達到預期後即漸趨緩和。1880年(明治13年)耕地宅地的改正作業完成,地租改正成爲歷時約7年的大事業。

如前所述,江戶時代爲止的貢租是以米繳納的實物納稅制度,生產者即爲納稅者,同時制度每個地區存有差異。

藉由地租改正,改成全國統一的課稅制度,由土地所有者繳納與土地價值相對應的金錢。

新地租的要點如下:

日本明治時期的地租改正是什麼政策? 第2張

1、取代實際收穫量,以對應土地生產力的地價作爲課稅標準。

2、廢除以村爲單位的賦稅體系,以個別的土地單位進行課徵。

3、稅率爲地價的固定比率(3%:推算以“不減舊來之歲入爲目的”)

4、納稅義務人並非耕作者,而是藉發行地卷確認的土地所有人(地主)。

5、統一全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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