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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時期的離婚制度是怎樣的?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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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帝國前期,女性擁有了離婚的權利,但對女性及其家庭來說,離婚帶來的影響是不可磨滅的。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首先是財產方面,婚姻締結時帶到夫家的嫁資及其他婚前財產能否在離婚後返回關係着女性日後的生活質量,而離婚後子女的生育和撫養問題也是女性在選擇離婚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其次,寬鬆的離婚制度和盛行的離婚之風給羅馬社會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傳統的社會觀念和社會秩序遭到動搖;女性離婚權利的獲得以及離婚後權益的保障使她們更有勇氣追求自我,女性的解放程度有所提高。

此外,一系列離婚問題也促進了羅馬婚姻立法的進一步完善,這一時期羅馬法中的離婚制度爲後世法典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作用。

羅馬帝國時期的離婚制度是怎樣的?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一、嫁妝返還的提出

雖然羅馬帝國時期的離婚形式比較簡單,但嫁資的存在卻給離婚增添了複雜性。丈夫在離婚後的嫁妝返還對女性離婚後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關於妻子財產返還的問題也是我們瞭解羅馬社會對婦女財產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視角。

在羅馬法學家眼中,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嫁妝的訴訟都是優先的,因爲對婦女嫁資的保護符合公共利益,以便於她們生育後代和爲國家增加人口。離婚之事在共和初期很少發生,在這一時期妻子沒有提出離婚的權利,只能由丈夫單方面拋棄妻子。

在“有夫權婚姻”中,妻子的財產在婚後歸丈夫或丈夫的家長所有,在離婚後,丈夫不會將嫁妝返還。爲了能使妻子在離婚後的生活得到保障,有的丈夫可能會支付給妻子一筆生活費用作爲補償。

羅馬有記載的最早離婚案的主人公斯普流斯·卡維留斯不僅是第一個因爲無子與妻子離婚的人,還開創了在離婚後不將任何財產留給妻子的先河,使妻子在離婚後面對人財兩空的處境。

二世紀法學家格留斯在他的《阿提卡之夜》中指出,在羅馬共和時期的第一例離婚案之前,在羅馬建城的500多年裏沒有任何關於妻子嫁妝的訴訟,因爲沒有任何婚姻被解除。這一點在塞爾維·蘇爾皮其編寫的《論嫁妝》中得到了印證:自從斯普流斯·卡維留斯因妻子無法生育而離婚,關於妻子嫁妝的保障似乎開始變得有必要。

羅馬帝國時期的離婚制度是怎樣的?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第2張

羅馬共和國末期,隨着羅馬社會經濟的發展,嫁妝的數額也隨之大大增加,女子出嫁後帶來的嫁妝屬於丈夫,羅馬婦女將在離婚後難以維持生計。爲了保護離婚婦女的利益,減少離婚後給女方造成的財富損失,防止一些羅馬人爲了騙取財物而頻繁締結和解除婚姻,女方可以在結婚前要求對方簽署協議,在離婚後採取提出仲裁或提起訴訟這兩種方式來確保嫁妝的返還。

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返還嫁資的仲裁併不具有法律效力,丈夫返還嫁資的數量多少會由仲裁人會依據妻子的過失輕重作出判斷,且仲裁的結果需雙方同意,若丈夫堅決不按仲裁結果進行返還,妻子的財產利益依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而嫁資之訴是指在離婚後,妻子和她的父親可以根據男方在結婚時作出的對妻子財物的保證或要式口約,提起要求返還嫁妝的嫁資之訴。嫁資之訴可以分爲“要式口約之訴”和“妻物之訴”,前者在婚姻締結時需要由嫁資的設立人和丈夫定有在離婚時退還嫁妝的要式口約,審判員會根據事先約定的金額進行嚴格的審判。

後者並不需要事先有所約定,審判員可以依據誠信、公平的原則,參照夫妻雙方導致離婚的過錯大小情況進行裁量。按照“要式口約之訴”,無論夫妻雙方離婚或是一方死亡,嫁妝應由丈夫或其繼承人按照約定立即如數返還,如果丈夫拖延退還,在妻子死後,妻子的債權人和繼承人也有權繼續起訴。

在“要式口約之訴”中,丈夫具有必須歸還所有事先約定嫁資的義務,嚴格的審判制度爲婦女在離婚後收回嫁資來維持生計提供了保障,但是如果出現了貨幣貶值的情況,丈夫應歸還的嫁資實際價值可能會遠遠低於訂立契約時的嫁資價值,從而給女方帶來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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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物之訴”的提出者可以是妻子本人,也可以是她的父親或代理人,其中父親不能違背女兒的意願提起訴訟,而代理人也必須經父親指定和女兒同意才能提起訴訟。處於父權之下的婦女的嫁資原是由父親所提供的,在婚姻完好無損的時候,父親無法取回嫁妝,但當婚姻走向破裂,如果妻子的父親還活着,嫁資將會返還給妻子的父親。

二、丈夫對嫁妝的置留

儘管女性在離婚後可以通過嫁資之訴的方式取回原本屬於自己的嫁妝,但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將嫁妝如數返還。針對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道德敗壞行爲、藏匿嫁妝或家中財產的行爲,丈夫可以另外提起訴訟來請求扣留或者要回妻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嫁資。

爲了防止丈夫是爲騙取嫁資故意娶一個品行不端的女子爲妻,或者在婚姻中引誘妻子通姦,在《尤里亞婚姻法》中規定了如果丈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起訴妻子,他不僅得不到任何嫁妝,還會因爲妻子的不潔行爲受到起訴。

此外爲了避免不良動機的惡意指控,丈夫還需要在提起訴訟時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女方提起“妻物之訴”後,根據審判員的裁量,丈夫有權利置留妻子的部分嫁妝,不予返還。

有關置留離婚嫁資的規定在烏爾比安晚期的作品中可以看到清楚的表述,據記載,丈夫可以以孩子的名義,或以妻子的不道德行爲、婚內支出、贈與以及妻子竊取財物爲由,保留部分的嫁資。

由此可見,丈夫可以因子女、因傷風敗俗、因開支、因贈與、因被竊物這五種情形對妻子的嫁資進行置留。其中前兩條是丈夫享有的基於道德層面扣留嫁資的權利,後三條是涉及財產層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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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因子女的置留是指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育有子女,而離婚又是由女方或女方父親的過錯所導致的,丈夫可以以每個孩子的名義保留全部嫁妝的六分之一,但總數不超過六分之三。因傷風敗俗的置留顧名思義,即如果由於女方道德上的過錯導致了離婚,丈夫可以對嫁妝行使置留權,額度視情節輕重具體量定。

如果離婚是因爲妻子公然犯下了嚴重的道德問題(一般來說只有通姦),丈夫可以爲自己的行爲進行辯護,只要清白的丈夫能證明妻子的通姦行爲,就可以留下六分之一的嫁妝,但如果妻子違反道德的不當行爲不如通姦那樣嚴重,丈夫只能保留其嫁妝的八分之一。

因開支的置留則相對較爲複雜,首先這裏的“開支”必須是針對管理嫁妝所作出的有益的、合理的必要花費,例如,在土地上建一個新的種植園,在家裏開一個麪包店或商店,教奴隸做一些交易,這些都可以算作是有利於嫁資的支出。

還有丈夫爲享樂而在嫁妝上添置裝飾物所花費的支出以及其他得到了妻子同意的支出,都可以從嫁資中扣除。因贈與的置留和因被竊物的置留分別是指丈夫在離婚後對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妻子的財物和妻子所偷竊的家中財物從嫁資中扣留的權利。

反之,如果是丈夫對離婚負有責任,那麼他將不能保留任何嫁資。丈夫因自己過錯而導致離婚,或者無緣無故地和妻子離婚,則必須將嫁妝全部返還,返還的期限視情節而定。若丈夫犯有通姦的重大過失,則必須立即返還嫁妝,若過失較輕微,只需要在六個月之內返還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丈夫不道德行爲和過錯的認定標準往往要比妻子的高一些,而且即使在原則上嫁妝可以被全部返還,但法官可以在實際審理過程中爲了維護丈夫的利益而處罰行爲不端的妻子,或因爲子女的緣故使丈夫獲得較爲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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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嫁資的孳息,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那麼該孳息不屬於嫁資,丈夫有權擁有嫁資的孳息,在離婚後也不會退還給妻子,除非在婚前有所協議。同樣,嫁資中田宅的稅款也屬於孳息支付,丈夫在離婚後也不得扣除這部分的費用。

結語

可以看出古羅帝國前期的離婚訴訟制度的原則是儘可能公正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對夫妻中犯有過錯的一方略施懲戒,使其損失一部分財產利益,從而照顧離婚夫妻中相對無辜的一方。

在這樣的制度保障下,即使離婚是由妻子提出或因妻子過錯引起,妻子依舊可以在離婚後拿回大部分嫁妝,爲其離婚後的生活及再嫁提供保障。

但同時,離婚對女性造成的損失也是不容忽視的,在上層社會中,女性嫁資往往是高昂的,如果因爲離婚而被置留了一部分財產,那麼當她再嫁時嫁妝就會大大減少,可能還需要進行補足;而在下層階級中,爲了維持生計,女性在夫家的投入了太多的資金和勞動力以至於讓她無力從這段婚姻中抽身,離婚對她們來說需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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