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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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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談婚論嫁”已成爲了人們談論的最熱話題之一。正式實施的《婚姻法》也讓人們對離婚有了新的理解。那麼,在中國古代,有“婚姻法”嗎?對離婚夫妻的財產又是如何分配的呢?如房子,難道也是公婆買的房子離婚後兒媳婦也沒份嗎?

  在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彙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在司法條例中。着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王獻之後來便與郗道茂“離婚”,而另娶的。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在這麼複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子,僅因爲老婆蒸梨不熟,就將她“出”了。三國時風雲人物、魏王曹操,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肅,僅僅是一時生氣,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這纔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轉正”的機會。

中國古代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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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古代離婚雖然沒有現在這麼複雜,但也有相應的規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姦、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纔可以考慮離婚,官府纔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最典型的當是南宋着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的一事,陸唐這對錶哥與表妹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不喜歡唐婉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夫妻倆離婚,理由是“不孝”。

  後來,唐婉另嫁趙世誠,有一次趙唐夫妻倆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爲表哥,並請表哥吃了頓飯。飯後,陸游望着趙唐夫妻成雙離去的背景,情緒萬千啊,遂乘酒興,在沈園的牆上寫下了至今情感人間、令有情男女唏噓的《釵鳳頭》——

  紅酥手,黃藤酒。滿城春色宮牆柳;東風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錯,錯,錯!

  春如舊,人空瘦。淚痕紅浥鮫綃透;桃花落,閒池閣,山盟雖在,錦書難託,莫,莫,莫!

  後來,唐婉看到了,觸景生情,無法釋法,也和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惡,雨送黃昏花易落;曉風乾,淚痕殘,欲箋心事,獨語斜闌。難,難,難!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鞦韆索;角聲寒,夜闌珊,怕人尋問,咽淚裝歡。瞞,瞞,瞞!

  被“出”後,女人的結局往往很悽慘。唐婉還是幸運的,離婚後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後裔趙世誠。但在財產分割上,唐婉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過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陸游淨身送回孃家的。至於,夫家的房產什麼的,被“出”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至於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兒媳肯定沒份。

中國古代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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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說來,剛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信,承繼了古代離婚後在財產分割上的傳統概念。我這樣講並不是說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而是覺得這樣的財產分割規定更爲合理,符合國情,東西本來就是夫家的嘛,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分割權是兩回事。

  但是,過去妻子被“出”後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爲有限,比如自己當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衣服什麼的,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中幾乎都是不變的。如清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這一條規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規定,離婚後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連嫁妝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這麼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如果因女人原因,離婚改嫁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走,如現代女性一般移情別戀了,甚至要給前夫以經濟賠償。

  對於平分夫妻財產,在古代也有特例。據宋洪邁撰《夷堅志》所記,宋代夫妻離婚後便曾有“中分其資財者”的說法。丙捲上有個“王八郎”條上,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男人身上有錢了,就喜歡包二 奶、養小三什麼的,古今都有這現象。當時,王八郎與與一個妓 女搞上了,回家再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要“出”掉老婆,娶這個妓 女小三。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於是悄悄變賣家產,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

中國古代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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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八郎知道後,自然更生氣,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協議離婚不成,最後鬧上了衙門,縣太縣判了“仳離”,並且允許王妻平分家產。古代離婚後,孩子都是夫家的,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王八郎強烈反對,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整天與妓 女鬼混,如果讓他帶孩子,對孩子成長不利,甚至無家可歸,淪落爲孤兒。最後,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

  其實,宋代的離婚事例很“現代”化,離婚後的財產夫妻各半。儘管如此,這些財產中也不包括房產。所以,最新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後兒媳婦沒份”,覺得這樣做完全合乎常理,完全符合傳統的中國婚嫁家庭倫理和財產處置的規則,並不是刻意要保護丈夫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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