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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簡介 君主立憲制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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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什麼?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有哪些?這就爲你介紹:

君主立憲制簡介

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

君主立憲制簡介 君主立憲制有哪些特點?

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爲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光榮革命”爲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啓了先例。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憲制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有着密切關係,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同時也有一定的妥協性,侷限性。英國在革命後通過《權利法案》首先確定。

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1、國王統而不治,只是最高權力的象徵,只想有禮儀性的職責,擁有磋商權、鼓勵權、警告權。

2、議會是國家權力的中心,是最高行政權力的來源,擁有最高立法權,分爲上下兩院,上院由貴族組成,只起輔助作用。下院被稱爲至尊議會,掌握實權。

3、內閣相當於政府,擁有最高行政權。內閣首腦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領袖,是三軍總司令,是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的國家領導人和決策者。

君主立憲制的分類

一、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稱爲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爲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纔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爲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爲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爲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爲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蘭西第一帝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

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意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啓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伊朗伊斯蘭革命前)的伊朗。

君主立憲制簡介 君主立憲制有哪些特點? 第2張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爲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爲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國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爲是權責不明的制度。

所以迄今爲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如卡塔爾、阿聯酋等。

二、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爲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權利的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儘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 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徵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有哪些?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在確立議會主權的同時保留了君主。國王開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

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爲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爲“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

君主立憲制簡介 君主立憲制有哪些特點? 第3張

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力(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爲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爲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柬埔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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