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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那些事兒:影響世界的大明王朝君主立憲運動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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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於成吉思汗時代開始入侵中原,在蒙古人忽必烈成爲中國的皇帝后,於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奴隸政府,加上本地漢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蒙古人和漢人在亞洲大陸所擁有的土地,使中國皇帝這個職業在1279年後成爲最有權力的人。當漢人朱元璋在十四世紀驅逐蒙古人出中原建立明朝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明王朝的封建地主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皇權。

當時明皇帝朱棣受到的壓力來自兩方面:首先是他奪得帝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開國皇帝朱元璋在1398年死後,跳過已歿太子皇長子朱標,直接傳位給朱標長子朱允文。朱棣發動“靖難之役”將他的對手,亦即他的侄子朱允文政權推翻,之後朱允文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爲朱棣是將他的親人暗殺以取得皇位。第三,當時退出中原的蒙古人仍佔領了中原在邊疆的大部份的土地,史稱“北元”,中原的士紳階層要求明王朝奪回領土,朱棣即在1412年發動對北元作戰,五徵漠北,未果。

1415年6月10日,中原的封建地主和士紳在京師(北京)聚集,挾持皇帝朱棣。朱棣被迫贊成各階層提出的“永樂法案”。同年6月15日,朱棣在紫禁城爲法案蓋上玉璽,士紳階層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朱棣。最後內閣將皇帝與士紳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爲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員保存。

1415年的大憲章中,最爲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三至五名大臣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內閣會議,具有否決皇帝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皇帝的城池和財產。這種權力是出自上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於皇帝卻是史無前例。

明皇朱棣根本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籤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几乎褫奪了皇帝所有的權力。就在各地士紳離開京師各自返回之後,朱棣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對朱棣抱有同情的錦衣衛指揮史亦訓斥大憲章爲“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皇上的無恥條款”,錦衣衛否定了任何人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天子的尊嚴,明王朝旋即陷入內戰。

明朝那些事兒:影響世界的大明王朝君主立憲運動

朱棣在1424年徵漠北折近京師途中病死,太子朱高熾即位,時爲明仁宗,皇室人員希望新皇會爲天下所接受。新皇即位後,戰事終結。皇室及內閣大臣以朱高熾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明仁宗在位十個月逝世,明宣宗即位,明宣宗再次發佈大憲章。1427年的一次由明宣宗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明宣宗統治十年後,在1435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爲既定的明王朝法律,日後的皇帝亦難以像永樂帝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仁宣二帝在位十年,史稱“仁宣之治”。明宣宗的兒子,明英宗在1437年10月12日發佈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爲“英宗法案”的一部分

14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漢族地主和士紳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人民不受皇帝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皇帝及大臣官員的行爲。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四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影響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爲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皇帝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皇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這是日後近代國家君主立憲的雛形。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朱棣死後的多次重新發布,使它成爲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爲了日後大明王朝政治秩序的基石。之後數位皇帝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大明王朝的皇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

到了十七世紀,隨着皇帝與內閣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爲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