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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統治者頒佈的四等民制度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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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統治只維繫了一個世紀左右,關於元帝國的迅速滅亡的原因,衆多歷史說法各不相同,其中元帝國的四等人制度是引起討論的一個焦點,由於四等人制度的存在,導致元王朝統治下的民族矛盾問題不斷激化加劇,成爲了元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因素

那麼元朝統治者爲什麼會採取四等人制進行治國理政呢?而爲什麼四等人制會逐步變成了使得元朝滅亡的重要因素呢?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四等人制並非完全是元朝首創,而是在遼金統治時期就已經在北方出現。之所以元朝會採用這樣的制度進行治國,根本上是由於蒙古人的人數佔據少數,如果要想使依靠原先的少數民族政治體制統治中原地區,採取擡高本民族的手段看起來最爲直接,於是一開始的政治規劃當中元朝統治者就開始將等級制度作爲治國的基本制度進行實行,於是在這個政治局面下,四等人制便成爲了元朝的重要制度。

元朝統治者頒佈的四等民制度到底是什麼?

四等人制度之所以被元朝統治者接受,其實與中原地區的華夷之辨文化有一定聯繫,這一點上元朝與清朝有着明顯的共同點,南北朝之後的少數民族開始重視自身文化,在民族政治上開始有意避免被全面漢化,但是假如要建立統治中原的王朝,就不能避免民族接觸,但是被政府者的文化底蘊又比蒙古民族更爲深厚,於是四等人制度就成爲了蒙古民族在民族融合中保持一定獨特優勢地位的一種政治保障。

元朝統治者頒佈的四等民制度到底是什麼? 第2張

四等人制度並不僅僅是社會結構上的一種分層,其實有一套複雜的理論概念。首先,在民族劃分當中,按照民族不同,等級分別爲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漢人、南方漢人。而具體操作除了擡高前兩者的社會地位以外,主要包括兩種配套制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上的區別判決制度,另一方面是政治層面上的副職制度。在法律層面首先進行區分,對於不同民族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採用這種嚴苛的手段使得蒙古人掌握了相當的法律特權。在政治層面上,設置漢人的政治瓶頸,將漢人的政治官職只限定於副職,並且通過科舉制分卷的方式達到對蒙古人的政治扶持。

最終使得蒙古人依舊保持政治核心地位,色目人成爲統治工具,北方漢人成爲了其管控對象,南方漢人則成爲了其壓制的對象。

對於這種等級劃分,元朝統治者自然知道會導致民族矛盾問題無法解決,於是在立國之初,採取了一些政治手段加以補充,試圖用制衡的手段來掩蓋四等人制的嚴重危害,而四等人制度並不作爲法律明文進行細緻闡明,只是通過各種手段的組合進行完成,從而使得四等人制度在剛開始在社會體系當中看似並不明顯,而使用了很多模糊四等人界線的方式也是這一手段的一種表示,客觀上來說四等人制度一直存在於元帝國時期,只是時隱時現而已。

另外一種彌補方法就是方針的反覆搖擺,忽必烈時期曾採用一些促進民族融合的方式,對四等人制度時而嚴格時而放開,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平衡,但是之後元朝中後期四等人制度完全失控,其本質暴露無遺。成爲了民族矛盾的重大隱患。

而其實元朝的深層次考慮是通過三六九等的劃分,使得被統治民族內部分化,所以在其中後期爲了掩蓋四等人制度的危害,很多時候都是在刻意激化色目人與漢人之間的矛盾,而且還特別重視激化漢人本身的內部矛盾,來達到坐山觀虎鬥的局面。

隨着元朝後期統治階級的內耗,用以制衡四等人制度的手段失效,而元帝國的權貴階層的崛起又在不斷刺激財政消耗的擴大,使得國家一度陷入混亂,而地方上的天災人禍也在不斷激化矛盾,最終元帝國的民族壓迫政策最終導致元朝迅速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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