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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到底發生了什麼 贅婿制度爲何會盛行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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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非主流婚姻形式之一的贅婚,是以大衆娶親爲基礎進行改造的一種婚姻形態。即使總是屬於被忽略、被遺忘、甚至被看不起的角落裏,卻依舊從遙遠的上古傳承,從未消失。

到了元朝時期不僅沒有消亡,反而愈來愈活躍。

蒙古族定國後將其國號立爲"元",元朝由忽必烈於1271年建立,其前身是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大蒙古國。即使蒙古國俗是由一些舊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它被設立的,然而其基本脈絡的劃分也是以"各從其俗"爲基礎進行的,蒙人適用"大禮撒",新頒佈的"漢法"則由漢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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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贅婚

贅婚制度在兩種制度的融合之下,產生了完全不同的化學效果,全然不同的社會風俗以及服役婚引起了入贅婚俗的深刻變革,繼而創造出了全新的發展狀態。

由此也被寫入當時的法律,擁有衆多保障,逐漸變得主流化,得以被大衆接受,但由於其廣泛化也造成了許多問題。

一、一分爲二,贅婚制度在元朝前後大爲不同

贅婚是男子倒插門的一種特殊婚姻形式,不同時期不同社會背景之下贅婚制度也有不同的體現。大體上可分爲兩類,以元朝爲節點,可分爲元朝之前與元朝之後。

元朝之前,追溯到最初,母系氏族可稱爲贅婚產生的最早時期,其早期流行的一種婚姻居住形式被稱爲"望門居",男子通過拜訪女子的形式實行偶居。之後經過發展形成了"從妻居",婚後丈夫到妻子家定居,贅婿傳說便由此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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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魏律始載"贅婿"一詞,但地位普遍不太高;隨後便是秦漢時期,儘管招贅婿更加流行但其地位卻大不如前,待遇也變得更差。

不過即使條件如此艱苦,這種風俗卻依然流傳了下來;時代的車輪滾滾向前,"役婚"的萌芽在唐代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爲贅婚制度又一次發生了變化。

在這次變化中,不僅贅婿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且也廣泛出現於上流社會。與唐代相比宋代社會商品經濟繁榮,市井文化興起,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贅婿的稱呼有了新的改變——布袋。但宋代時由於贅婿越來越多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招贅有一定程度緩解。

我國歷史上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朝代不是很多,元朝的獨特性便在於是少數民族最早成立並一統天下的一個朝代。其社會風俗、地理環境、生活背景都與中原大相徑庭,由此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與中原迥然不同,婚禮習俗的不同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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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將贅婚歸進了法律,使其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隨之對贅婚做出了一系列要求以及規定。觀其原因,除了是本就流傳久遠的歷史習俗,別無他因。

二、“贅婚”制度的基本內容

贅婚制度成立主要需要以下幾個要點:一是婚書,婚書必須使用書面用語且簽字畫押,主要用途是在雙方產生問題時充當解決依據;二是聘財,在元代時期對聘財進行了一定的變化,尤其對於贅婚來說,各有定例,後來新加也可勞役抵債;三是媒妁,媒妁在古代姻緣中處於一種極高的地位,代代相傳,且若促成一段姻緣則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元朝贅婿共有四種類型養老型、年限型、出舍型、歸宗型。

養老型的出現是由於古代養兒防老以及重男輕女觀念的盛行,所以若家中只有女子便招贅婿在妻子家中爲父母養老送終。年限型是一種後來產生的類型,大多數是爲了免除徭役,因家中貧窮選擇入贅但又覺得自尊心受損,所以約定年限入贅。

出舍型也可稱爲出舍年限贅婿,其與年限贅婿相異之處在於可選擇不與父母同住或在家中居住一段時日再帶領妻子離開。歸宗型是前三種類型的衍生型,主要依據現實情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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贅婚結成後也可選擇解除,即離婚,可強制離婚也可協議離婚。強制離婚可分爲兩種情況"休"與"義絕","休"即贅婿被妻子趕出家門,被女子休棄歸家。

"義絕"即女子經歷丈夫與家人傷害或男子違反了綱常倫理而斷絕關係,是一種政府爲保護女性而採取的制度。協議離婚在元朝有嚴明規定,主要是贅婿奸懶饞滑,不遵妻教,不遵父命爲主要原因而離婚的方式。

三、元朝贅婚制度的特點

贅婚制度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到了元朝時出現了許多巨大的改變,這使得贅婚制度主要有兩個特點:贅婿的法律地位提升以及蒙漢在贅婚制度使用中的不同。

在元朝之前總是處於被忽略地位的入贅向來是一種普通的社會制度而已,但是到了元朝卻首次被納入法律,取得了合法性,因此才得以提升了贅婿之前低微的地位,並且相應增加了一些保護性規定去掉了一些限制。

譬如不禁止贅婿入仕、保護贅婿權益、減少對入贅的限制、提高贅婿繼承權等等。還有則是該制度在蒙古族和漢族之間適用的不同,由於蒙古族以武治天下並且建國後努力融合兩種文化試圖進行文化統一,但是由於生活背景、社會習俗、價值取向等一系列現實因素的影響使得兩種文化必然難以融合,導致漢人時常違反法律以至於經常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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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經過了朝臣的激烈討論,爲了改變這種情況纔有了我們之前所說的基本原則"各從本俗",在這種情況下贅婚制度在蒙漢之間也有所不同。其一贅婿種類不同,蒙古族對於贅婿更爲看得開,主要分爲養老贅婿和出生年限贅婿兩種。而漢人卻將贅婿分爲四種,即我們之前所講的養老型、年限型、出舍型以及出舍年限型。

相比蒙古族而言漢人中的贅婿則會受到衆人的歧視,即使贅婿的權力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依舊只在下層社會中流通,只有老百姓實行,上層社會則鮮少招贅婿。

其二是婚禮程序的不同與漢族婚禮相比,蒙古族婚禮更爲簡單,沒有六禮之類的傳統禮節但卻浪費時間。法律中所制定的禮節只是依照漢人的習俗而定,也往往只有漢人實行。

四、元朝“贅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沒有一件事情例外,贅婚制度也是如此。儘管它在當時進行了嚴密的規範但依舊在老百姓施行的過程中存在着很多問題。

社會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招贅的家庭往往因爲贅婿的到來而變得生活不和睦,贅婿時有作奸犯科之事產生,也有女方虐待贅婿導致贅婿逃家再不回來之類的事情。二是造成了農村土地無人耕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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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一是身份關係不符合禮制,冠姓權與之前的歸男方所有變成歸女方所有以及男方與女方姓氏不同要爲女方守宗祠等;二是儘管法律規定贅婿擁有繼承權,但實際上在現實推行中並沒有很順利地進行,贅婿並不能得到家中的財產。

倫理問題及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衝突,往往贅婿選擇贅婚是因爲經濟因素而非情感因素,所以婚姻作爲道德情感早已被法律所跨越,也導致了贅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

其主要原因也不過兩點,兩族觀念不同,也未能成功融合,法律難以實施。男尊女卑思想導致贅婿被看不起,遭受不公正對待,處於不利位置。

結語

不得不說的是,相比之前的每一個朝代而言,更爲開放的是元朝。贅婚能夠在元朝得以改變必然有其原因,也必然有其積極意義,在贅婚制度中我們也可以取長補短吸取精華來彌補現代婚姻制度的不足。

參考文獻

《元史》

《元朝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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