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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期間設置了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是什麼 主要包括哪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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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洪武六年始分爲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設置了六科給事中,洪武二十四年以後逐漸定型,這成爲明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假如說,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監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麼六科則是對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二個機構互不統屬,可互相彈劾。每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給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職責是“掌侍從、規諫、辛卜閥、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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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給事中的職權大體上與御史相近,但是更加專門化,要求能夠及時發現並糾正各行政部門違法失職行爲,及時消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當嚴格,按規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同時明朝也很重視給事中的考覈,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來親自定奪。可見,明朝統治者對這個機構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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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給事中的執掌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封駁奏章與註銷案卷。所謂封駁,是指負責文書審覈的機構對朝廷詔令及臣民奏章,認爲有違失或不當時,有權對之進行封還駁正。《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六科》載:“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顧炎武曾說:“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所謂註銷案卷,是指六科對各行政機關依旨所處理的事務,稽查相關的案卷文件,查驗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如發現有稽延遲誤的的情況,則對之進行參奏究治的一種制度。封駁的作用主要在於駁正六部處事中的違誤不當,而註銷的主要目的則在於糾舉六部處事中的拖延積壓。二者實際上是互爲表裏。六科給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對於地方政務也有稽查權,“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薄,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六科註銷各部案卷的工作,對國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員的考覈所起的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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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諫諍與彈劾,明代六科給事中的另一項重要職權是諫諍皇帝。是指言官對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進行規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體制,自洪武十三年廢除宰相之後,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權則完全集於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權的程度達到了頂峯。就皇帝與國家的關係而言,皇帝居於“統”和“治”的雙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臨億兆”,代表國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綱獨斷。國家政令由皇帝發佈,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對皇帝負責。君主的個人行爲與國家政事休慼相關,關係至爲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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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明代給事中作爲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君主進行諫諍。明代的六科給事中,雖沿襲唐、宋舊制,職掌言諫封駁,但自永樂、宣德以後,給事中也逐漸擁有了糾核權,弘治時以法律的形式將該項職權明確予以了規定。《大明會典》記載:“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職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對官吏的彈勤,雖然對象稍有不同,但權限並無多大差別。就彈劾權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樣有有露章面核與封章奏核兩種。因明代六科的本職在於監察中央機構,糾舉六部的違法失職,所以會典規定給事中彈劾的對象,在中央則是兩京大臣,在地方則是方面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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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事是指科臣對於國家政事所擁有的建議權。明代的給事中掌“出納帝命,封駁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給事中對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爲了解,所以明朝統治者授予給事中“議論政事,建言興革”的職權。明代給事中建議政事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舉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休慼,任用考覈官吏,增減裁併機構,釐定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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