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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妻子爲何只有義務?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9.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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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夫爲妻綱”、“夫尊妻卑”的禮教觀念發展到頂峯,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而妻子低下的地位又被法律確認。

根據《大清律例》在夫妻關係方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看妻子在家裏的地位究竟低到什麼程度。

首先,家裏的財產全部歸丈夫所有,妻子沒有財產權可言。《大清律例·戶律·戶役》:“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妻子就是“卑幼”的身份,如果未經丈夫同意私自使用家裏的財物,就要遭受笞杖的懲罰。

清朝時期,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妻子爲何只有義務?

1902年,雲南一對夫妻。

1766年,“劉蘭勒死伊妻李氏”案的起因,即是認爲妻子暗中資助孃家。李氏回孃家,劉蘭發現家裏少了三升麥子,就懷疑麥子被李氏帶到了孃家。等李氏回來,劉蘭對她進行打罵,李氏氣不過,自殺被救。第二天,劉蘭認爲李氏不服管教,將其勒死。

第二,丈夫毆打妻子,不受懲罰或者受較輕懲罰;如果妻子毆打丈夫,那事情就嚴重了。

《大清律例·刑律·鬥毆》:“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丈夫毆打妻子,除非達到傷殘以上的嚴重程度,否則官府不過問。

晚清北京一對夫妻。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只要妻妾毆打丈夫,不論輕重,都將受到懲罰,而且官府會主動介入。

第三,清律竟然支持丈夫殺妻。帝制時代,生殺大權操之於皇帝,但在妻子毆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者與人通姦時,丈夫獲得了合法的生殺大權。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這一部分還規定:“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清朝時期,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妻子爲何只有義務? 第2張

第四,丈夫擁有休妻、賣妻的權利。《大清律例·刑律·婚姻》規定,當妻子存在“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嫉妒、惡疾)的情況,丈夫就可以休妻。如果妻子離家出走或者與他人通姦,丈夫有權賣掉妻子。

對妻子而言,她只能老老實實“從夫”,即便丈夫去世,法律和道德都鼓勵她守身如玉,從一而終。

丈夫享有種種權利、妻子負有種種義務,這是清朝夫妻關係的真相。法律一邊倒地設置了丈夫妻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妻子幾乎淪爲從屬的“物”,讓她們在生活中人格盡失,那心底的感受大多是血淚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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