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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之初官吏沒有工資只得靠地方豪強供養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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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古代並無“公務員”這個概念;但各級官員和辦事員其實也屬“公務員”範疇。在公務員工資成爲熱議話題的今天,古代“公務員”的俸祿又是什麼樣?

漢代因工資少下級官員向百姓伸手

古代“公務員”也是拿工資靠俸祿生活的,但古代“公務員”更看重補貼的豐厚。所謂補貼,則指正常工資之外的正當收入,不屬於貪污腐敗、巧取豪奪得來的灰色收入。在古代,“公務員”最典型的工資性補貼之一,是各式各樣的“賞賜”,一直到清代都不絕。

以西漢爲例,賞賜便有定期賞賜、慶典賞賜、功勳賞賜三大類別。朝廷一年有兩次定期賞賜,分爲春賜和臘賜。

北魏之初官吏沒有工資只得靠地方豪強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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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漢代,官做得越大,所得賞賜便越多,很多時候得到的賞賜性補貼超過正式工資。如漢武帝時期酷吏張湯,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清廉官員。《漢書·張湯傳》記載, 元鼎二年十一月(公元前116年12月),因遭構陷,時任相當於今中央監察部部長的御史大夫張湯冤獄自殺,死後清查,其“家產不過五百金,皆所在,得奉 賜,無它贏”。

但張湯所代表的是漢代的高級“公務員”階層,朝廷的賞賜一般到不了下級官員之手,西漢、東漢皆如此。一般“公務員”不只 工資低,補貼也很少,甚至沒有。如東漢,當年最普通的“斗食”級“公務員”,月俸僅“十一斛”,相當於1100錢,而當時一個僱工月工資都有1000錢。 因工資少,一些下級官員便向老百姓伸手,弄點補貼,逐漸發展成爲腐敗。

北魏當官沒有工資

魏晉時代,官場實行“九品官人法”,對各級“公務員”的評議劃分出九等考覈標準。魏晉“公務員”低工資,靠的是補貼和外快,其補貼來源,一是如漢代一樣有價值不菲的賞賜,二是在編制內的一至九品官員,可以合法佔有50頃到10頃的土地。

歷史上大多數時期官員都是低薪,甚至還有一段時期,當官是沒有工資的。就在1600餘年前的北魏。

北魏創建之初,制訂了許多奇怪的制度,官吏無俸就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大概北魏是馬背民族,爲鼓勵大家拼殺,不設俸祿,以戰利品自給,這在戰爭時期還行,在和平年代弊端就顯而易見了。貪污受賄、巧取豪奪就成了理所應當的事情,甚至一些地方官員需要靠地方豪強來供養。

在南朝,京官沒有地方官實惠,就是因爲地方“公務員”補貼多。地方大員除享有基本的“菜田”之外,還享受“雜供給”、“迎新送故”等制度允許的收入。

“雜 供給”,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徵收,很多官員將之當作福利補貼,甚至連雞魚肉蛋都向老百姓徵收。南朝“迎新送故之法”規定,地方官員調進調出都得送 禮,“餉饋皆百姓出”。“送故”所得又叫“還資”,一般送故以三年爲期,即離任後三年內,原任職所在地每年都得送禮,當時州郡都設有“送故”官員,稱爲 “送故主簿”。

北魏之初官吏沒有工資只得靠地方豪強供養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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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公務員”也有消費券

隋朝,在祿米之外,又根據官員地位和品級的不同,提供相應份額的田地作爲官 員俸祿的補充,稱之爲“職田”。唐代“公務員”的收入相對穩定,除了基本工資(祿米)、職田之外,還有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俸料錢”:月俸錢、食料、雜用 等。月俸錢,就是每月官員俸祿的現金部分;食料用於工作餐和個人生活,有點類似現代餐費補助;雜用則用於自備工作所需物品。

宋代“公務員”的俸祿主要有正俸、加俸、職田三類,其中後兩類屬於補貼性工資。加俸,主要有職錢、衣糧、餐錢、茶酒廚料、薪蒿炭鹽以及各種添支。其中職錢是最主要的補貼性收入,主要加給大學士等職名奉差遣外任的官員,依級別享受加俸。

職田補貼始於鹹平元年,依鹹平二年的規定,當時一個小縣縣令可以有7頃職田,中縣縣令8頃,大縣縣令10頃;最高的是兩京、大藩鎮官員,可以分到40頃職田。

另還有“公使錢”、可以支配的有價證券等。公使錢相當於現代的接待費,實際也都被官員之間用來下館子、買禮品消費了。證券有驛券(免費乘用交通工具)、館券(免費住宿)、倉券等,這些券和現代各種消費券基本無異。

明代“公務員”工資中國曆代最低

到 了明清,政府奉行“薄俸”制度。比較起來,明代“公務員”的工資是中國曆代最低的。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制定的工資標1371年)制定的工資標準, 正一品大員俸祿僅900石;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提高了標準,正一品爲1000石。至於普通“公務員”,其俸祿就更低了。

北魏之初官吏沒有工資只得靠地方豪強供養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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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明代也有補貼,如在洪武十四年的工資改革中,便在歲米之外,增加了不同數額的現金(俸鈔)。廢除了中國古代“公務員”傳統補貼制度中的“職田”,在部分地 方官員中實行“養廉地”補貼,其享受對象是鎮守邊疆的官員。明代“公務員”是一個特權階層,享有諸多特權,如賦優免(免稅),這其實也是一種變相的工資補 貼。

清代“公務員”待遇,比明代也好不到哪去。清政府吸取了明朝薄俸易發貪腐的教訓,增加了“公務員”的工資性補貼。順治年間一度實行 柴薪銀、心紅紙張銀、案衣什物銀等,後因財政緊張方取消。爲了生活,地方政府便採取半合法的手法,增加“公務員”個人補貼,實物徵稅時增大消耗比率,向納 稅人多徵,多出的部分叫“耗羨”,截留在地方使用,實際多被官員作爲補貼吞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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