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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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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險罪惡伴隨發生。我國古代自宋朝發行紙幣開始,製造假幣的行爲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獲的一起僞鈔案中,一次性起獲假 幣30萬元,參與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明顯呈規模化、團伙化傾向。元代鉛山州(今江西鉛山縣)素以製造假鈔聞名,吳友文所造假鈔遠至 江淮、燕薊一帶,他本人也以僞鈔致富,豢養打手,常派人威脅告發他的人,甚至與官府中專門負責打擊僞造假鈔活動的官員對抗。

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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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囂張的僞鈔犯罪活動,歷代採取了形式多樣的防僞措施,大致歸納有以下幾種:

一、嚴刑峻法,獎懲並行,嚴禁僞幣的製造和流通

古時針對民間的貨幣作僞,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過法律的嚴厲懲戒來遏止作僞者的不法行徑。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頒行的《宋刑統》中規定:“諸私 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後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詔:“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鎉錢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鑄者棄市。”對於私鑄銅錢者,不計鑄造數量的多寡,皆處以死刑。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規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鑄之人作法處死”。南宋時期,由於銅的產量銳減,爲了確保現有的銅材,對私鑄銅錢者的處罰更 甚,除“私鑄錢者絞”之外,對於相關失職人員亦有輕重不等的懲罰。

再後來,隨着紙幣的出現,鑄幣額銳減,這時的紙幣已經成爲流通中的主要貨幣,其行用量大 且廣。和鑄幣相比,紙幣作僞更易而獲利更豐。因此政府三令五申,嚴禁僞造,並進一步加重對違反者的處罰。當時,將僞造犯人處斬已成定律,並增設了支賜陳告 人的獎賞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懲罰僞造、包庇、轉用僞幣者,處分失察的官員和鄉耆;獎賞告發人和自首者,獎勵查獲僞鈔的官員。

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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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 定僞造會子法規定:“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宋代規定告發者賞銀千貫,金代規定賞銀三 百貫,元代規定除賞鈔五錠外,還將犯人的家產全部賞給告發者。在這些獎賞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後,政府對會子法還進行 了不斷的完善和充實。這些都是政府貫徹“嚴刑峻法,獎懲並行”原則,以嚴厲打擊私鑄僞幣者的最好體現。

二、嚴格管制幣材以杜絕作僞之源

鑄造錢幣需要銅、鐵、錫等金屬材料,制僞鈔則需要鈔紙。北宋時期,莊綽就已經指出貨幣作僞在於“物料寬剩,適足以資盜竊”。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銅 源,盜鑄者就會有足夠的鑄幣資源,爲了從源頭上制止作僞,政府就應該採取禁銅、榷鐵以及壟斷鈔紙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當時控制幣材的具體措施就包 括:禁止民間私自開採和冶煉原銅、私相買賣銅料、鑄造銅器出賣等等,其目的在於截斷不法之徒的私鑄之源。宋代時期,民間銅器製造業不斷髮展,因此一些銅器 作坊商就藉此機會私鑄銅幣以牟取暴利。

爲了集中幣材以供宋朝政府鑄錢之專用,根據《宋史》卷180《食貨下二》的記載,宋朝法律就規定:“凡山川之出銅者 悉禁民採,並以給官鑄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諸州官府所處貯雜錢:“每貫及四斤者送闕下,不及者銷燬。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時期還規定,宮廷寺觀法器、軍器、銅鏡、銅鑼等銅製金屬品均由官府制 造出售,民間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銅鐘等物,則由有關方面提出申請,獲准之後在官府派員監督下方可鑄造,至於門上銅釘、銅飾等銅製品則一律禁 絕。通過上面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繳、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幣材,有效、充分地壟斷了銅源,強化了它的貨幣管制制度。

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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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幣材紙幣最 早出現在四川,當地官員在與製造僞鈔活動作鬥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他們認爲只要在製造印鈔紙上多下功夫,選擇一般人難以僞造的特製紙,便可有效地防 僞。爲此,他們製作了光亮潔白、經久耐用精品紙專門用於印鈔。史書記載,“鈔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爲僞,尚或難之”。朝廷的一些定點紙局所造 紙張比不上川紙,因此,川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成了印鈔紙專用紙。這種紙張只許印鈔,不準民間採購,目的是爲了有效地防僞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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