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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歷史上哪些地方有野外交合的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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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提到野合,讓人聯想更多的就是“野戰”,也就是在野外性交。野合的確有這層意思,同時還代表一種低於正當禮儀的婚配,是國家爲了快速增加人口而設立的,其本質並無失禮之過。而從道德上講,野合是指不合禮教的婚姻,男女苟合,私下偷情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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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野合確切地說是:男女未經婚配或已經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種特殊形式。最早字文記載見於《周禮.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史記志疑》雲:“古婚禮頗重,一禮未備,即謂之奔,謂之野合”。《史記探源》曰:“紇與顏氏女禱於尼丘野合而生孔子,於尼丘掃地爲祭天之壇而禱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

古時認爲野合是一種吉祥、美好而神聖的象徵,故在墓磚、巖畫、繪畫、雕刻中常有“野合圖”。野合之風沿襲甚久,《後漢書.鮮卑傳》載:“此春季大會,洗樂水上,飲宴畢,然後婚配”。此處“婚配”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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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野合之風更爲多見:高山族“男女于山間彈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則野合”(《續臺灣府志》卷十四);瑤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宮崗,插柳避人”(《炎徼紀聞》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須媒妁,女年及笄,行歌於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悅則先行野合”(《苗疆聞見錄》)。   

盤點歷史上哪些地方有野外交合的風俗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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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某些地區、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風俗。國外野合風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亞索羅門羣島的年輕土著只准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濟島、新喀里多尼亞島、新幾內亞的某些部落,印度的風德人、烏託人部落,也規定夫妻應到森林中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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