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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先秦時期有“不孝”罪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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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視程度之高、影響社會之深、延續時間之久,爲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見。

“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狹義的孝道指針對父母的道德行爲,而廣義的孝道則延及父母之外的長上之親。孔門弟子有若說,孝悌是“爲仁之本”,在諸多倫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認爲,孝可以使人們之間互相親愛。而相互親愛的族羣,道德底線明確,統治者易於駕馭:“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孝道總體上有利於社會和國家的安定。無論是國家危難,還是天下承平,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大都是“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先秦時期有“不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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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貴賤而有所差異,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漢朝皇帝,自惠帝開始,都在其諡號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類。按照唐人顏師古的說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東漢時期,察舉科目中有“孝廉”之目。歷代皇帝都重視尊老、養老,都號稱“以孝治天下”。因“稱孝”而名世、進身的官吏、學者、武將、鄉紳不勝枚舉。而在民間,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將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選,編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後人又在此基礎上插圖,形成《二十四孝圖》。它對七百年來的中國民間社會影響尤爲深巨。

如果說,禮制中的尊老、孝親行爲來自遠古的民間習俗,來自儒家的道德推揚,那麼相關法律條文則是硬性約束,不容有違,它是孝道實行的強制保障。

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於衛時,周公就對其弟弟康叔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經說過:“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 ”對於不孝這種“大亂之道”,當然要歸之於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禮·大司徒》所載“以鄉八刑糾萬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先秦時期有“不孝”罪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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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曾列舉戰國時期“不孝”的一些具體表現,“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爲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漢以降,國家立法便將這些“不孝”內容具體化、法典化。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簡文中,有不少對於“不孝”行爲的定罪。

經過魏晉六朝,到隋唐時期,中國傳統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爲後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對於“不孝”之罪的懲處繼承和發展了秦漢法律,同時又直接延續了上古禮制。按照《四庫全書提要》的說法,唐律“一準乎禮”。《唐律》中有“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之罪,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項都涉及孝道問題。相比於上引秦漢時期的相同罪行,這些條文規定得更加細緻了。

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先秦時期有“不孝”罪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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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之所以在中國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爲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不僅僅得益於儒家的鼓吹和推揚,而且是社會與國家兩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包括家庭、宗族、鄉里的禮制約束,國家律法詔令的強制懲戒,以及通過樹碑立傳、懸匾建坊、封賞旌表等方式實現的正面引導,從而構成一個“系統工程”。這些維護孝道的措施,不能說沒有負面作用,但大體而言,它跟中國古代的社會土壤、文化傳統可以協調自洽,而且對於當今中國社會的孝道弘揚、人心再造,不乏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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