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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唐代的“城管”們:以採購之名 行搶劫之實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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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監市並不是正式在編人員,而是由政府從民間選擇組成,屬於外聘人員,相當於現代的協管員。組成時間監市的薪水由衙門發放。作業功能是對整個城市進行平常辦理,誰進行了違規運營,比如破牆開店的、沒在指定地址運營的,都要依法取締,監督小商小販的合法運營是最重要的作業之一。無疑,這曾對城市辦理髮揮了很重要的效果。

到了唐代,城市規模擴展,國都長安還成爲其時全球榜首大城市,政府更加註重城管了。《舊唐書》有載:“監市踐於衙,理市治序。”監市法律規模也較廣,不只辦理集市次序,還兼有現代工商、稅務、治安等部分的功能。唐代還制定了比較標準的城管法律條文,《唐律》規則:“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做買賣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並由監市辦理。

假如“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栽培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即但凡侵吞街道、栽栽培物者,都要處以仗笞之刑,還得期限整改,康復侵吞前的原貌。而對打亂城市次序者,處罰則更嚴峻:“諸在市及人衆中,故相驚擾、令打亂者,杖八十;以故傷人,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資產者,坐贓論。”即引起集市騷亂,然後致人傷亡或資產丟失者,均處嚴峻的刑罰。

傳至宋代,城市經濟進一步開展,監市功能也進一步擴展。例如店鋪設在何處,怎樣開辦等都要向監市申請,經審閱發給憑據後方能開辦。在古代典籍中,監市禍患百姓的記載不多,比較突出的卻是唐代的“宮市”欺市擾民。白居易的《賣炭翁》裏就描繪了“宮市”的醜惡嘴臉:“手把文書口稱敕,回車叱牛牽向北。一車炭,千餘斤,宮使驅將惜不得。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

揭祕唐代的“城管”們:以採購之名 行搶劫之實

名爲採購,實際上即是打劫,“半匹紅綃一丈綾”,沒說不給錢,標誌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強買強賣,底子就等於明搶。這恰如法國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全部有權利的人都簡單濫用權利,要避免濫用權利,就必須以權利束縛權利。”仔細想來,此言實在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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