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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內蒙古行政區劃中的“盟”和“旗”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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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地區的地縣級單位,不像其他省市自治區稱之爲“地區”、“縣”等,也不像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稱之爲“自治州”、“自治縣”,而成爲“盟”、“旗”和“自治旗”。這些行政區名稱源自清朝時期的“蒙旗制度”。

清朝初年,清廷爲了加強對蒙古諸部的控制,對率部歸附或被征服的蒙古諸部採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或安置所居故地,或賜予新地安居,仿滿洲八旗制編組爲旗,旗長依照蒙語稱爲扎薩克。自清太宗天聰九年(1635)至乾隆元年(1736),經過反覆增減,先後把漠南編成49個扎薩克,此即旗之由來。

揭祕內蒙古行政區劃中的“盟”和“旗”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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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漠南49 旗歸附清廷較早,與清廷關係較近,故稱之爲內扎薩克蒙古。後來內扎薩克蒙古這一概念逐漸演化爲地域概念,即內蒙古。

同時爲了加強對各扎薩克旗的控制,清廷又規定若干臨近的旗分片每三年會盟一次,由旗扎薩克中選任的盟長副盟長主持,清廷特派欽差大臣或理藩院官員出席,審查各旗人丁,檢閱軍容,查驗兵丁的武器、盔甲及馬匹等。戰時盟長和旗扎薩克應率所屬兵丁應詔出征。49扎薩克旗分別在6處會盟。後來凡參加同一會盟的有關各旗合稱爲盟,而各盟則以固定會盟地的名稱,分別定名爲哲裏木盟、卓所圖盟、昭烏達盟、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和伊克昭盟。此即盟之得名。

旗是中央領導下的基本行政單位,根據清政府的規定,各旗設札薩克,也是旗長,由清遷信認的蒙古王公充認,其職責是處理本旗內行政、司法、徵稅和官員任免等事務。

盟最初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只是中央對各旗的監督機構。各盟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由清遷在每盟的札薩克和蒙古王公中選任。

盟旗制度從清朝初年形成,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候。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民族自決權得以實現,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對內蒙古的行政區劃進行了重新的調整,雖延用了原有盟旗名稱,但與舊的盟旗制度完全不同,特別是隨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盟旗成的自己當家 人主的行政機構。

揭祕內蒙古行政區劃中的“盟”和“旗”是咋回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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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在內蒙古自治區相當於其它省市的的地級建制,也相當於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洲建制,解放後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幾經調整,曾有9個盟和3個地級市,分別是:阿拉善盟、巴彥淖爾盟、伊克昭盟、烏蘭察布盟、錫林郭勒盟、昭烏達盟、哲裏木盟、興安盟、呼倫貝爾盟、和呼和浩特市、烏頭市、烏海市。

隨着地區綜合建設和地方經濟的發展,部人盟級單位先後撤盟建市,現在設有三個盟和9個市,分別是: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興安盟和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 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蘭察布市、通遼市、呼倫貝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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