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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刑與自宮 解密宦官制度得以延續的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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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割術的存在無疑爲宦官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技術方面的前提,而閹割術的長盛不廢,則是與宮刑及宦官制度的長期延續相輔相成的。

宮刑作爲一種刑罰方式,大約出現於夏商時期。在奴隸制時代的所謂“五刑”之中,它是僅次於死刑的懲罰方式,所懲治的對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間的淫罪。宮刑是基於維護夫權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現的,併爲適應最高統治者力圖維護其家族血緣關係的純正性需要而逐步完善。伴隨着君主專制制度的不斷鞏固,皇宮禁苑之內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謂是美女如雲的花花世界。讓那些年輕貌美、儀態萬千的美人幹粗活未免大煞風景,如果讓男女混雜其間又難免會出現一些讓皇帝頭痛之事,於是被閹割的宦官大量進入宮廷,宮刑的施行範圍也漸漸擴大到淫罪之外的各類罪犯。西漢景帝時規定:“死罪欲腐者許之”,即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由此,宮刑的性質由單純的淫罪之刑逐漸演變爲減死之刑與免死之刑。


宮刑與自宮 解密宦官制度得以延續的外因


這種變化一方面大大擴充了宮刑閹割對象的來源,另一方面也改變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進而對宦官隊伍的人員構成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馬遷因替罪臣李陵辯護,依律罪當斬首,後以受宮刑免死。

古代宮刑的對象也往往並不限於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謂“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通常會牽連到子孫。此類宮刑的目的是爲了使死刑罪犯斷子絕孫,其性質乃是一種間接的“滅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監懷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牽連,被處以宮刑而入宮爲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頒發律令:“嗣後逆案律應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禁,“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可見,遲至明、清時代仍有將凌遲罪犯子孫閹割爲奴的慣例。


宮刑與自宮 解密宦官制度得以延續的外因 第2張


古代的宮刑既是一種刑罰方式,那麼其執行自然有專門的機構施掌。史載,戰國時期的秦國有所謂的“主腐者吏”;漢代“少府若盧獄有蠶室”,此即專門施行宮刑的場所。五代十國時期的南漢朝廷中,有許多專掌宮刑的“閹工”,北宋攻滅南漢時,曾斬殺閹工五百餘人。清代掌管閹割事務的官府機構,是內務府下屬的慎刑司。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明、清時期的北京還曾出現過承包官府閹割事務的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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