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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具體是如何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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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國滅的時候,無數百姓跟着一起殉國,爲什麼他們對宋朝那麼衷心呢?這是因爲宋太祖趙匡胤爲了避免北宋成爲五代之後的又一短命王朝,致力於消除唐末以來遺留的各種問題,加強中央集權,制定了一套以“防弊”爲中心思想的家法。宋朝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具體是如何運作的呢?

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原因

宋初社會問題嚴重,急需解決。宋初不抑制土地兼併,導致自耕農破產。大量農民失去土地,要麼租種地主的土地,成爲依附農,承擔高額租稅。要麼淪爲流民,背井離鄉,沿路乞討。

依附農和流民在經濟上處於悲慘境地,在政治和法律上也毫無權利可言。流民更甚,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地主佔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卻隱瞞或者謊報數量,使得國家直接控制的人口數減少,賦稅徵收困難,財政收入減少。地方與中央在經濟實力上失衡,不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

一旦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統籌國家經濟運轉,宏觀上國家經濟就不能健康持續發展,微觀上百姓生活困難。

此外,北宋的基本國策是守內虛外,國家治理的重心在於維持內部的穩定。因此,不管是解決農民破產問題,還是維持社會安定,亦或是加強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宋朝統治者都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

宋朝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具體是如何運作的?

二、社會保障體系的內容

社會保障思想最先出現於先秦時期。

《禮記》有載:“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這裏指的是在大同社會裏,所有弱勢羣體如老弱、幼兒、殘疾者都能得到保障,都能很好地生活。

但在宋以前的朝代,社會保障的重點在於賑災救濟。統治階層僅僅將目光放在受災者身上,如水旱災害、地震、蝗災等導致的破產百姓,違背了最初的社會保障原則,救濟的範圍有限。

救濟的措施都帶有應急性,不外乎開倉賑糧,在一段時間內減免受災地的賦稅。因此,救濟的效果也有限,並且沒有注意解決受災者的貧困問題。

宋朝在吸收借鑑前代社會保障方面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迴歸社會保障的本來意義,創建了一套涉及生養死葬、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

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爲三個方面:完善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有效的倉儲備荒體系、系統的福利設施。不僅救荒,而且濟貧。

1. 完善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

宋朝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將社會保障思想寫成以國家強制力爲支撐的律法條文,用完善的法律爲社會保障提供實施準則。

統治者制定了許多的法律法規,有清查受災情況的報災檢災法,有安置受災流民的安濟法,有勸諭富戶賑災救貧的勸分法,還有扶持鰥寡孤獨廢疾者的養濟法。

此外,爲了保障社會人口總數不下降,宋朝還發布了“胎養助產令”,即舉子法。該法規定:在相鄰州縣鄉村設置舉子倉,如遇民戶生產,一人給米一石。

這條法規禁止百姓因貧窮而不生子。在中國古代社會,不管是農耕,還是作戰,人口都至關重要、不可缺少。人就是最大的生產力。如果百姓因爲害怕養不活孩子而不生育,那麼對國家、對社會都極爲不利。

2. 有效的倉儲備荒體系

總的來講,宋朝的倉儲備荒體系可以分爲兩個時期的兩個倉種:北宋建立全國性倉種,南宋創置地方性倉種。北宋有四大全國性倉種,分別是常平倉、義倉、廣惠倉和惠民倉。一開始,這四大倉種有明顯的分工。

常平倉主要負責賑糶,在糧食豐收的時候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大量買入糧食,在糧食歉收的時候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大量拋售。目的是平衡市場上的糧價,避免穀賤傷農、谷貴傷民,同時也避免商人囤積居奇。

廣惠倉彌補常平倉的不足,幫助老幼病殘者。義倉負責賑貸和賑給,由官府組織,按人頭和田畝抽取費用。惠民倉則主要負責救濟貧困。在其後的發展過程中,各大倉種的賑濟功能逐漸混合。

到了南宋時期,常平倉和義倉衰敗,賑濟手續繁多,應對不及時,衆多地方性倉種興起。地方性倉種規模普遍不大,主要以滿足地方賑濟需要爲主。倉種的賑濟功能也逐漸減少,變得單一。其中平糴和入糴的方式最爲常見。

宋朝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具體是如何運作的? 第2張

3. 系統的福利設施

生老病死,是人之大事。宋朝建立了一套從養生到送死的福利機構。比如救濟貧困人口的養濟院、安濟院、廣惠院、安養院,比如提供醫療救濟的病坊、翰林醫官院、施藥局、太醫局。

特別指出,宋朝歷代皇帝對醫學的重視是史無前例的。宋代醫學的發達也是有目共睹的,醫政法令、醫事制度和醫學教育方面均成就斐然。

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醫療方面的福利設施與收養救助貧困人口的福利機構互爲補充、相輔相成,共同組成了較爲全面的福利系統。

三、宋朝社會保障的特點

如前所述,宋朝社會保障的成就是形成了包括社會保障法規、倉儲備荒、福利設施的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宋朝社會保障有着怎樣的特點呢?

宋朝社會保障的最大特點是兼顧救荒與濟貧。宋代以以前雖然一直存在社會救濟的思想和實踐,但統治階層認爲只有遭遇天災人禍的受難者纔有資格得到國家的救助。

因爲天災人禍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可抗力的致貧因素。除此之外,沒有什麼理由能使一個人陷入貧困。

貧困是個人的事,要麼這個人懶惰無能、一事無成,要麼這個人道德敗壞、親族不恥,總之貧者不是社會救助的對象。因此宋朝之前的社會保障措施旨在賑荒,不管濟貧。

宋朝首次將貧者列入社會保障的範圍,還制定了類似於現代社會貧困線的規定。根據當時大多數農戶家庭的資產情況,宋朝政府將社會貧困線劃在了擁有田地數量20畝以下。

如果一個家庭只有與20畝田地以下等值的產業,那麼這個家庭也屬於貧困家庭。這樣一來,社會保障的對象擴大到社會的所有階層。

其次,在社會保障的手段上,宋朝除了重視社會保障立法,還兼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社會保障立法前面已經詳談,在此就不贅述。

行政手段是沿用歷史上各朝政府的傳統,體現了純粹的政府行政職能。官府單方面地施予,不考慮經濟效益。經濟手段是利用市場規律進行調劑,比如平糴和入糴。

宋朝在綜合使用以上三種保障手段的過程中,逐漸有所偏重。從北宋中期開始,即神宗熙寧年間,經濟措施逐漸增多。究其原因,北宋積貧積弱的程度愈加嚴重,中央財力不足,不足以支持由政府性的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的經濟手段最突出地體現在王安石的青苗法上。

王安石主張“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

從理財開始變法。各處的官府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的時候,給農民低息貸款、貸糧,每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二或者十分之三,與夏秋兩稅一起徵收。

民戶自願借貸,分戶等限額,由五戶或者十戶互相擔保。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使農民能安心順應時節從事農業生產。

此外,宋朝創新性地採取社會性措施,動員民間力量進行賑濟。比如勸諭富戶救濟的勸分法。再如倡導民間人士參與設立地方性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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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首先,宋朝社會保障的規模、範圍和完備程度均是空前的。社會保障的對象擴大到社會的所有階層,保障手段豐富多樣,實施主體從官府擴大到民間人士,這些都極大豐富了社會保障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宋朝開創了民間慈善的先河。民間人士認識到社會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是參與設立地方性倉種,或是組織民間救濟團體與機構,或是單獨組織大規模的賑濟活動。

比如金壇劉宰在他的鄉里組織過三次大規模的民間救濟,挽救了上萬人的生命。從官府主導到民間自發,宋朝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了中央到地方的一體化發展。

總之,宋朝的社會保障不僅救災,而且濟貧,開創民間慈善的先河,在中國古代社會史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社會保障思想和實踐對元、明、清三代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