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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坐牢爲何很少超過兩年 這裏邊發生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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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唐宋坐牢爲什麼很少超過2年?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本站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對於“坐牢”,在常人眼裏肯定是一個不吉利的詞語。它的背後,是長年累月的牢獄之災。其實我們俗稱的“坐牢”,有個比較正式的稱謂,叫做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現有刑罰中較爲常用的一種。即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死刑緩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爲有期徒刑25年;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時不得少於13年,也可延長到20年。

古代坐牢爲何很少超過兩年 這裏邊發生過什麼

相對於動輒數年、十數年的有期徒刑,比較一下唐宋時期的司法狀況,就會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那就是當時的犯人坐牢,很少有超過兩年以上的人,有的甚至被判了幾年,不過幾個月就把他放了出來。爲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這其中有什麼奧祕嗎?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獻,就會驚奇地發現,當時的徒刑,他們的刑期最高都不超過三年。徒刑以三年爲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爲五個刑法等級。

古代坐牢爲何很少超過兩年 這裏邊發生過什麼 第2張

爲什麼呢?其一,受當時的醫療條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壽命普遍不高,能活過四五十歲,已經算是長壽了,一下子判個十幾年,很有可能大多數都老死獄中了,客觀上不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

其二,古代不像現在一樣人力資源及其低廉,當時人口總量並不多,每一個人都是寶貴的人力資源,用於生產和耕作,如果大面積長期地拘禁起來,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其三,古時候的刑罰目的是讓犯人知錯,而不是爲了懲罰而懲罰,法定刑期較短,給予犯人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知道犯錯以後的嚴重後果,以後就不會再犯。

最後,古時候的徒刑,不僅僅是把人關在監獄裏,還有強制性的高強度勞役,相當於現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勞動改造,刑期過長的話,很多體質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獄中,這也是刑期較短的客觀因素

實際上的刑期更短那就奇怪了,雖然法定刑期較今天的水平大大縮短,那也是最高不超過三年啊?爲什麼說是很少有超過兩年的呢?

古代坐牢爲何很少超過兩年 這裏邊發生過什麼 第3張

這個就與我國古代獨有的一種奇特的司法現象有關了,產生這種現象的,是一種法律上的赦免制度,具體實施起來,有一個我們很熟悉的詞,叫大赦天下。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爲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爲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後皇帝一高興,也宣佈大赦,來緩解階級矛盾。

具體實施起來,即效力及於全國的赦宥。對於一定時限內的犯罪,不問已否發覺,已否結正,都予以赦免。已經赦免的犯罪,不許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誰以赦免的犯罪事告發別人,就以所告的罪懲罰原告。赦前犯罪已執行的,不認爲有前科。

這種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皇帝一大赦天下,全天下大多數犯罪分子的罪名就都赦免了,正在行刑的就此完事,正在坐牢的回家慶賀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