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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明朝會實施裏甲制度?詳解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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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裏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那麼爲什麼明朝會實施裏甲制度?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戶爲一里的規定是爲了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戶爲一里的編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制度簡介

裏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關於裏甲制的編制,衆多的學者普遍認爲一百十戶爲一里是定製,且它一直保留至裏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戶爲一里的規定是爲了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戶爲一里的編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實行原因

爲什麼明朝會實施裏甲制度?詳解其原因

明朝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試圖通過推行裏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爲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但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

到明代後期,特別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區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裏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

這一現象是晚明社會變遷總體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編制方法

爲了全面地把握晚明鄉村社會結構與控制機制的種種變化趨勢,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作爲明代鄉村統治的基本組織的裏甲制度,以及這一基層組織體系在明代後期日益陷於分解的境況。

明朝建立後,並未立即制定統一的基層組織框架,各地的鄉里組織有的是從元朝延續下來的,也有的是重新組編或創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裏甲制度,鄉村社會原有的基層組織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這個統一的制度框架中。

裏甲的編制方法,是每110戶編爲1裏,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爲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爲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爲一個週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攢造黃冊時,又規定組編裏甲時應維護“都”這種原有的鄉村區劃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戶,將550戶編爲5裏,剩下的50戶則分派於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劃撥別都人戶補湊。

爲什麼明朝會實施裏甲制度?詳解其原因 第2張

對於年老、殘疾、10歲以下的幼童、寡婦以及外郡寄莊人戶,則仍編爲畸零戶。這樣,110戶之外的人戶,便區分爲須承擔差役的“帶管戶”和不負擔差役的“畸零戶”兩類,不過許多地方常常將兩者混同爲一體。里長之外,各里還設有里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

此外,在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福建等田賦數額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還陸續建立了糧長制度。糧長的編派,大致是“以萬石爲率,其中田土多者爲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不久糧長還有了被稱爲“區”的明確的地域管轄範圍,而“區”則是以“都”爲基礎劃分的,根據稅糧數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設置一區或數區,有的地方則是數都合併爲一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