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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普法”:朱元璋曾熱衷於法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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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朝開始,在國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裏,就專門設立了“講讀律令”的條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樣的條文。此外,明太祖還頒行了《大誥》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學習和了解。再者,讀書人不僅要讀《大明律》、《大誥》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舉考試也會考到相關法律。最後,在民間社會的鄉飲酒禮上,還要宣講皇帝的“六條”聖諭(語錄)和相關法律。

必須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熱衷於法律宣傳,實際上並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權利,而是使他們成爲匍匐在皇帝權力與淫威下的“順民”,即遵守法律。俗諺“大明律當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動地表達了這一意圖。換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遠離法律,它與保護權利可以說是毫無關係;在這種語境中,如果臣民“權利”得到了些許保護,那是“意圖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這一制度的內在意圖。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擴展了順治九年的六條聖諭,搞出了十六條,可謂面面俱到,將統治者希望老百姓遵守的行爲規範或道德訓誡予以詳盡開列,以便民衆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皇帝還擔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寫了註解,使其變成了一萬字的講解文本,叫作《聖諭廣訓》。毋庸置疑,聖諭和附載的廣訓,表達了統治者對於帝國秩序的美好理想與崇高願景。因此,它就成了全國官民人等必須“常常講、月月讀”的最高信條

古代也有“普法”:朱元璋曾熱衷於法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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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宣傳聖諭和附載的《聖諭廣訓》,官方還採取了一些具體的措施:

其一,在官府倡導並且參與的基層社會的鄉約集會(通常是每月“朔望”各舉辦一次)中,即有宣講《聖諭廣訓》的環節。鄉約活動的參與者,基本上都是當地的老百姓;至於這一活動的主持者,就比較複雜了,有時候是當地的州縣牧令,有時候是地方上的讀書人,有時候是鄉約,甚至還有從外地聘請來的職業宣講高手。及至乾隆時期,在鄉約集會時宣講《聖諭廣訓》已經非常普遍,因爲那是強制性的要求;據說,當時全國已有鄉約多達二萬餘處。

其二,爲了讓老百姓理解《聖諭廣訓》的精神,有些地方官員還專門編寫了講稿,不但在每條聖諭下節錄了相關的律例、故事以及案例,而且力求寫得通俗易懂;不僅措辭懇切,而且婆婆媽媽,以使老百姓通曉明瞭。有時,光是白話文還不算,更有用當地俚語來編寫的講稿,在地方人士編寫的講稿中,這種情形比較突出。例如,在廣東宣講《聖諭廣訓》的講稿,就用粵語來寫。實際上,也有被翻譯成滿文、蒙文之類的文本,因爲那樣的話,就可以在這些地區進行宣傳和推廣了。可以說,它構成了一整套宣講《聖諭廣訓》的體系。

古代也有“普法”:朱元璋曾熱衷於法律宣傳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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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清代老百姓的識字率不太高,因爲教育不像現在這麼普及。據說,當時的識字率大約在20%;婦女的識字率更低,估計不會超過10%。就此而言,宣傳《聖諭廣訓》的講稿寫得再通俗,婦孺還是看不懂,怎麼辦呢?於是乎,有人就想出了辦法,給聖諭配插圖,以使婦孺能看,也方便識字者講解。也就是說,婦孺看了插圖,如果不懂的話,就會問識字者:這幅畫裏講了什麼?然後,識字者就可以解釋給她們聽。因此,給聖諭配上圖像,既是爲了便於傳播皇帝的聖諭,也是爲了便於宣傳法律。例如,早在康熙年間,安徽省繁昌縣的知縣樑延年,每逢朔望之日召集士紳、百姓講解聖諭,還給聖諭配了插圖,即《聖諭像解》,受到了汀南總督和安徽巡撫的表彰,並上奏朝廷。

其四,不斷宣講《聖諭廣訓》,時間一久,難免令人膩味生厭。故而,設法“吸引”聽衆,乃是每一個宣講者必須考慮的問題。在宣講《聖諭廣訓》的實踐中,一些民間作者以故事小說來演繹聖諭,其中還穿插了宗教報應的內容,受到了老百姓的歡迎。例如,晚清嶺南著名的宣講聖諭的作者邵彬儒,就編寫了很多小說意味濃厚的講稿,諸如《諫果回味》、《吉祥花》以及《俗話傾談》等;其中,不乏宗教報應的內容。足見,以通俗化、故事化與宗教化的方式來演繹《聖諭廣訓》,無疑是吸引眼球的一個舉措。宗教故事裏的善惡報應,作爲勸諭鄉愚婦孺的手段,往往要比道德教條來得有效。汪輝祖在《學治臆說》卷下《敬土神》中說:“蓋庸人婦稺,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誅,且畏土神甚於畏廟祀之神。神不自靈,靈於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爲之擴而充之,俾知遷善改過,詎非神道設教之意乎?”

古代也有“普法”:朱元璋曾熱衷於法律宣傳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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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在科舉考試時,考生必須默寫皇帝的聖諭。例如,鍾毓龍在《科場回憶錄》裏寫過一則故事,說是清代科考必須默寫《聖諭廣訓》的某些條目,以檢驗考生平時是否熟讀牢記。鍾毓龍推測說:“當其初行時,想必人人熟讀,然至餘考時,則何嘗熟讀,並其書亦未之知。”結果,唯有夾帶抄襲,交卷了事。實際上,宣講《聖諭廣訓》同樣逃不脫被地方官與老百姓“虛應故事”的命運。

綜上,從終極意義上來講,帝制中國是一個人治社會。然而,爲了確保官僚機構的有效運作,爲了避免官僚的濫權行爲,爲了維持民間社會的禮法秩序,皇帝和官僚對於法律宣傳很是重視,並採取了多種措施。但宣傳法律的意圖,乃是希望臣民守法。至於皇帝本身,則不受禮法的嚴格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