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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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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在古裝劇中,大家應該經常會看到一些罪大惡極之人,直接被就地正法的劇情,那麼古代的就地正法是怎麼回事呢,真的很頻繁嗎,今天宋安之來說說這個事情。

就地正法顧名思義就是針對一些罪大惡極之人,不用走其他程序,直接宣判死刑並且在當地立刻執行的行爲。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地正法積極的一面在於,使罪大惡極立刻接受了處罰。負面影響則是,這其中如果有冤屈,是沒有補救機會的,往往會冤殺好人的。

因此一般司法公正的朝代,對於死刑是慎之又慎,至於就地正法的情況,更是少之又少。所以衡量古代的司法公正與否,就地正法這種行爲頻繁不頻繁,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接下來宋安之以清代的就地正法現象頻繁於否,來說說古代的司法。

對於不熟悉歷史的朋友來說,對於古代的印象,可能更多如同是武俠世界一般,可以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

其實古代並沒有大家想象中那般法治如同擺設的,歷朝歷代對於司法的完善可謂是很用心,到了最後一個大一統王朝清朝之時,司法上不說其他,關於死刑這種事情可謂是很慎重。

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以太平天國運動爆發爲分界線,太平天國以前,清代就地正法的行爲不能說沒有,但就整體來說很少。而自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以後,地方上就地正法的情況很是常見,而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關於普遍化就地正法這種現象,雖然中央朝廷有所限制,甚至想使地方的司法狀態回到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以前那般,但整體來說效果一般,就地正法已經成爲一種常見的現象。

首先大概說說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之前的清代司法狀態。

在清代犯人如果被判處死刑,甚至其他徒刑,是要經過很複雜的複覈審判制度。像州縣一級的地方官,初審判定徒刑以上的重案以後,需要將被告遞解也就是押送到上一級的知府或直隸州知州亦或直隸廳的同知或者通判,總之要交給上一級的官員審覈。然後上一級審覈認可以後,再上報告給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再上報於巡撫和總督。

按照清制來看,原則上是徒罪人犯解審到府、軍流人犯解審到臬司、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

這一套流程可謂是相當複雜,好處是層層審覈之下,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冤案的發生,可以有機會補救。

當然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清代自乾隆後期出現的“宰白鴨”現象,通過花錢買命,找人頂兇的情況可謂是層出不窮,說明覆覈審判的制度並非真的可以保證司法的公正,但不能因此否定清代這套複雜的複覈審判制度的積極一面。

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第2張

到了道光三十年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以後,正所謂事急從權,隨着延綿十數年的戰爭,造成了“地方官或辦理防堵,或供應兵差,未能專治訟事”。

加之因爲戰事頻繁,出行危險機率很高,地方遞解犯人自然不安全,所以這時期開始大規模的實行就地正法行爲。

到了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就地正法行爲已經常態化,因此在光緒八年朝廷對於就地正法行爲到底是存在還是廢除,進行了一場爭論。

最後通過完善之前光緒五年頒佈的《就地正法章程》,進一步加以限制就地正法的刑部章程。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過渡一下,再取消就地正法行爲,使帝國的司法狀態再度成爲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之前那般。

雖然有些地方大員支持這一行爲,但更多的地方督撫通過各種方法藉故拖延,還有以之後的歷史情況來看,就地正法這種現象並沒有得到抑制。

那麼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兩點。

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第3張

一、就地正法可以說是清代司法制度的簡化,雖然不利於司法公正,但可以起到避免之前弊端的作用。

我們來看看當時複覈審判的弊端,按照清制規定,人犯的遞解過程,一般需要長解兩名,經過沿途州縣以後,這些州縣還要派出短解兩名和營兵兩名,充當類似於嚮導的功能,來協助長解將其順利遞解押送過境。

要知道古代的交通落後,人犯沿途的開銷成本可不低,更何況每個地方一年恐怕要遞解的人犯不會太少的,加起來是一個不小的成本。

而這個成本經費,朝廷沒有明文規定,地方也沒有形成合理的制度。地方官員要麼置之不理,叫下面的長解去籌措,然後下面的長解又通過勒索人犯及其家人亦或在各個環節需索陋規,來彌補這個經費。亦或地方官員加派下面的攤捐,反正很少有地方官員自己掏腰包補貼的情況,因此加重了吏治腐敗。

而且在遞解過程還有人犯逃跑的風險,如果人犯逃了,負責該管的官員和長解什麼的肯定會受到處罰。

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第4張

如果就地正法的話,則沒有這種弊端發生,更沒有成本分攤一說,可以說地方的負擔會大大減輕,也不至於在這方面吏治腐敗。所以地方官員喜歡就地正法,而朝廷也因爲這個原因,而對於就地正法這個行爲沒有趕盡殺絕。

二、拋去司法因素,地方與中央朝廷的爭權也是一大因素。

在古代,中央朝廷與地方的關係其實很敏感,最早通過藩王分封制來看,藩王代表了地方,甚至可以造反,威脅到中央朝廷。

因此越到後世,中央朝廷越不喜歡分封藩王於地方,而是喜歡以郡縣制來委派官員治理地方,並且會刻意造成各方官員互相牽制的局面。比如清朝的巡撫與總督職責多有交替,雙方往往是對立的,很少有勾搭在一起的,而且他們還沒有兵權,這樣一來,自然使中央朝廷大權在握。

但在平定太平天國的過程之中,地方的督撫權力越來越重,而朝廷開始式微,帝國內部形成了內輕外重的局面。

古代的“就地正法”發生頻繁嗎?“就地正法”針對於哪些人? 第5張

在戰時,清庭默許地方用就地正法的權力,不只是事急從權,更是想通過這種暴力手段來維護朝廷在地方的秩序,畢竟亂世用重典,當然這也是將司法大權放於地方的行爲。

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地方督撫權重,自然不捨得將司法大權乖乖上交於中央朝廷,於是自然形成了中央朝廷想取消就地正法,最後卻沒有取消的局面,更是意味着清庭對於地方的控制已經開始力不從心。

正所謂以史爲鑑,通過清代後期的就地正法行爲盛行來看,制度往往是擁有兩面性的,諸如就地正法這種簡化性的司法行爲,雖然並沒有起到司法公正積極的一面,但卻減輕地方政府的負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吏治腐敗,還是有一定的正面性的。

至於這個行爲到底好不好呢,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就看大家怎麼理解了,那麼大家覺得就地正法行爲到底好不好呢,有什麼想法可以評論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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