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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元帥 納粹德國三大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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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指的是由納粹黨執政的德國,又叫做德意志國,德意志第三帝國,大德意志國,持續時間1933年至1945年期間,武裝力量分別是德國國防軍,黨衛軍。

納粹德國元帥 納粹德國三大巨頭

1933年的德國帝國國防軍(當時德軍的正式名稱)軍銜按軍種區分爲陸軍、海軍二類,按等級劃分爲:元帥、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上士、中士、一級下士、二級下士)、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列兵),共6等20級,各軍種基本相同,元帥分別稱爲陸軍元帥、海軍元帥,海軍海勤士兵冠以“水兵”。

由於這時德國的“一戰戰敗國”身份未變,還受到《凡爾賽和約》和法、英、美等“一戰戰勝國”在政治、經濟、軍事上的各種制約,其軍官軍銜也“深受其害”:

1、陸軍元帥、海軍元帥設而未授,任現職的僅有一戰時晉升陸軍元帥軍銜的總統興登堡,從1918年至1935年期間未晉升、授予過一位元帥;

2、雖然設有大將軍銜,但除“帝國國防部部長兼帝國國防軍總司令”外,其他人莫能染指這個軍銜;

3、各級軍官的晉升期限顯著增長,大名鼎鼎的隆美爾、古德里安都曾扛着上尉肩章,一戴就是10餘年。

1934年興登堡總統病勢沉重,國會決定由希特勒代行總統職權。希特勒便迫不及待地開始“搶班奪權”,同時開始實施他野心勃勃的擴軍計劃,與此同時對武裝力量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軍銜制度)也開始進行“納粹化的、爲期十一年”的改革:

1934年,7月20日,希特勒宣佈:鑑於黨衛隊在1934年6月30日事件中作出的巨大功績,我將其升格爲納粹黨內的一個獨立組織……我批准黨衛隊建立武裝部隊; 9月間,成立黨衛隊特別機動部隊,組建“阿道夫?希特勒警衛旗隊”等團級部隊; 10月,整合黨衛隊銜級爲:領袖——黨衛隊帝國領袖;高級長官——黨衛隊總指揮、黨衛隊地區總隊長;上級長官——旅隊長、區隊長、旗隊長;中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大隊長、黨衛隊二級突擊隊大隊長;初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中隊長、黨衛隊二級突擊隊中隊長、黨衛隊三級突擊隊中隊長;高級士官——黨衛隊突擊隊小隊長、黨衛隊一級小隊長、黨衛隊二級小隊長;初級士官——黨衛隊三級小隊長、黨衛隊三級小隊副;正式隊員——黨衛隊組長、黨衛隊突擊隊隊員、黨衛隊隊員;預備隊員——黨衛隊候補隊員、黨衛隊學員,共8等21級。

同年8月,希特勒自稱“德國元首”(全稱:德意志第三帝國領袖、政府總理兼國防軍最高司令[後改稱武裝部隊最高司令],納粹黨全國領袖,1941年12月起兼陸軍總司令),其不同場合稱呼又有所不同:一般時稱爲“元首”,涉及到軍務時稱“元首兼武裝部隊最高司令”,涉及政務時稱“元首兼帝國總理”。考慮到它是整個二戰時期德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的正式官稱,本文將其列爲德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稱號”;

1935年,3月1日,正式組建空軍司令部;3月16日,帝國國防軍改稱國防軍;在空軍中設立“飛行勤務軍銜”;在海軍中恢復了一戰時曾設立的“海軍准將”軍銜;設立“總參勤務軍銜”,這種軍銜授予經過嚴格選拔和專門培訓(如在軍事學院接受過總參業務訓練)、在帝國戰爭部或國防軍局及以後的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工作的、從事參謀勤務的校官、尉官(在各軍種總司令部工作的參謀軍官不授予這種軍銜);第一次調整士兵軍銜:陸軍取消一等兵軍銜,將二等兵軍銜區分爲“服役6年以上”和“服役不滿6年”兩級,增設上等列兵軍銜,同時對軍銜標誌進行修訂;海軍增設一級上等水兵、海岸勤務一級上等兵等軍銜;空軍取消上等兵軍銜;

1936年,在陸軍將官中增設“陸軍元帥銜大將”軍銜,高於大將半格,低於陸軍元帥半格,計劃授予擔任國防軍總參謀長、集團軍羣總司令、陸軍參謀長等高級職務的大將。其實早在十九世紀末的第二帝國期間就曾設過此銜,大名鼎鼎的“鐵血宰相”俾斯麥就領有此銜,直到1898年去世才被追晉爲陸軍元帥;

1938年,2月4日,成立“德國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德國國防軍改稱德國武裝部隊,並正式將黨衛隊特別機動部隊等武裝力量納入“德國武裝部隊”編制;第二次調整士兵軍銜:增設各軍種的一級上士軍銜;海軍增設一級中士(海軍一級中士、海岸勤務一級中士、海軍步兵一級中士)和一級上等兵軍銜(一級上等水兵、海岸勤務一級上等兵、海軍步兵一級上等兵等)軍銜;

1939年,正式建立黨衛隊野戰部隊(或稱黨衛軍、武裝黨衛隊、W-SS)—— “阿道夫?希特勒警衛旗隊” 黨衛隊第一裝甲師(簡稱“元首師”)、“帝國師”黨衛隊第二裝甲師、“骷髏師”黨衛隊第三裝甲師、“警察師”黨衛隊第四裝甲擲彈兵師(摩步師),開始設置並使用黨衛隊野戰部隊軍銜稱號和標誌,如黨衛軍准將(區隊長)等;

1940年,取消“陸軍元帥銜大將”軍銜;在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內設立國防軍憲兵司令部和憲兵司令官職務,將憲兵軍銜提高到憲兵少將(海軍、空軍憲兵最高軍銜仍爲上校)——這也是陸軍中將、少將軍銜中唯一帶兵種稱號的;

1941年,4月3日更換陸軍元帥的識別標誌——帽徽、帽飾帶、領章、肩章;

1942年,黨衛隊調整高級長官銜級,增設黨衛隊最高指揮(黨衛軍大將)級別,並修訂了旗隊長以上長官的銜級領章標誌;第三次調整士兵軍銜:陸軍取消上等兵軍銜,原上等兵大部晉升二級下士,二級下士以上擇優晉升,同時再次修訂士兵軍銜標誌;將憲兵士官、軍士、兵的軍銜變更爲“憲兵警長”、“憲兵警士” ;

1943年,武裝黨衛隊中增設一等兵軍銜,但在黨衛隊其他機關、部隊中未設立相應的銜級,在黨衛隊銜級表上也未列出相應稱號;

1944年,2月8日,第四次調整士兵軍銜:增設空軍上等兵軍銜;將陸軍憲兵部隊擴編爲第一、第二、第三憲兵總隊,分別由一名憲兵少將任總隊司令,撤銷原設的國防軍憲兵司令部和司令官職務;在海軍、空軍中增設海軍憲兵少將、空軍憲兵少將軍銜

到1945年戰敗前,德國武裝部隊的軍銜區分爲陸軍、空軍、海軍、武裝黨衛隊和憲兵,黨衛隊銜級單獨設置。其中陸軍軍銜中另設總參勤務軍銜,在海軍中又分爲海上部隊軍銜、海岸部隊軍銜。同時軍政官、技術官、女軍人另設有專門的級別(軍銜)稱謂。

以“元首”爲始,其他類推。

一、陸軍軍銜:

最高統帥——德意志第三帝國元首(1);

元帥——陸軍元帥(3);

將官——大將(4)、兵種上將(5)(分步兵、騎兵、炮兵、裝甲兵、裝甲擲彈兵[摩步兵]、山地步兵、工程兵、通信兵等8種)、中將(6)、少將(7);

校官——上校(9)、中校(10)、少校(11);

尉官——上尉(12)、中尉(13)、少尉(14);

士官——一級上士(15)、二級上士(16)、中士(18);

軍士——一級下士(19)、二級下士(20);

兵——二等兵(服役6年以上)(23)、二等兵(服役不滿6年)(24)、三等兵(25)、上等列兵(26)、列兵(27)。

以上共8等22級。(另有一說:1944年增設大尉軍銜,未證實。)

總參勤務軍官軍銜設:總參勤務上校(9)、總參勤務中校(10)、總參勤務少校(11)、總參勤務上尉(12)等2等4級。總參勤務軍官的待遇、晉升等方面均優於同級別的軍官。據當時德國將軍的回憶,一個總參勤務上校可以監督、參與集團軍羣級部隊的作戰指揮,頗有點“欽差”的味道。著名的“七二零狼穴爆炸案”的主謀施陶芬貝格,在任後備軍參謀長時就被改授總參勤務上校軍銜。

二、空軍軍銜:

元帥——帝國元帥(2)、空軍元帥(3);

將官——空軍大將(4)、兵種上將(5)(分航空兵、高射炮兵、空降兵、航空技術兵、航空通信兵、空軍等6種,其中“空軍上將”只授予非空軍出身而從其他軍種、部隊或地方調入的人員)、空軍中將(6)、空軍少將(7);

校官——空軍上校(9)、空軍中校(10)、空軍少校(11);

尉官——空軍上尉(12)、空軍中尉(13)、空軍少尉(14);

士官——空軍一級上士(15)、空軍二級上士(16)、空軍中士(18);

軍士——空軍一級下士(19)、空軍二級下士(20)、空軍上等兵(22);

兵——空軍一等兵(23)、空軍二等兵(24)、空軍三等兵(25)、空軍列兵(27)。

以上共7等22級。飛行勤務軍銜設飛行勤務上校至飛行勤務二級下士,共4等11級。

三、海軍海上軍銜:

元帥——海軍元帥(3);

將官——海軍大將(4)、海軍上將(5)、海軍中將(6)、海軍少將(7)、海軍准將(8);

校官——海軍上校(9)、海軍中校(10)、海軍少校(11);

尉官——海軍上尉(12)、海軍中尉(13)、海軍少尉(14);

士官——海軍一級上士(15)、海軍二級上士(16)、海軍一級中士(17)、海軍二級中士(18);

軍士——海軍一級下士(19)、海軍二級下士(20)、一級上等水兵(21)、二級上等水兵(22);

水兵——一等水兵(23)、二等水兵(24)、三等水兵(25)、新水兵(27)。

以上共7等24級。

四、海軍海岸軍銜:

將官——海岸少將(7);

校官——海岸上校(9)、海岸中校(10)、海岸少校(11);

尉官——海岸上尉(12)、海岸中尉(13)、海岸少尉(14);

士官——海岸一級上士(15)、海岸二級上士(16)、海岸一級中士(17)、海岸二級中士(18);

軍士——海岸一級下士(19)、海岸二級下士(20)、海岸一級上等兵(21)、海岸二級上等兵(22);

兵——海岸一等兵(23)、海岸二等兵(24)、海岸三等兵(25)、海岸列兵(27)。

以上共6等19級。

五、武裝黨衛隊軍銜:

將官——黨衛軍大將(4)、黨衛軍上將(5)、黨衛軍中將(6)、黨衛軍少將(7);

校官——黨衛軍准將8)、黨衛軍上校(9)、黨衛軍中校(10)、黨衛軍少校(11);

尉官——黨衛軍上尉(12)、黨衛軍中尉(13)、黨衛軍少尉(14);

士官——黨衛軍一級上士(15)、黨衛軍二級上士(16)、黨衛軍中士(18);

軍士——黨衛軍一級下士(19)、黨衛軍二級下士(20);

兵——黨衛軍一等兵(23)、黨衛軍二等兵(24)、三等兵(25)、黨衛軍上等列兵(26)、黨衛軍列兵(27)。

以上共6等21級。

六、憲兵軍銜:

將官——憲兵少將(7);

校官——憲兵上校(9)、憲兵中校 (10)、憲兵少校(11);

尉官——憲兵上尉(1 2)、憲兵中尉(13)、憲兵少尉(14);

警長——憲兵高級警長(15)、憲兵一級警長(16)、憲兵二級警長(18)、憲兵三級警長(19) 、憲兵候補警長(20);

警士——憲兵一級警士(23)、憲兵二級警士(24)、憲兵三級警士(25)。

以上共5等16級,海軍、空軍的憲兵軍銜與陸軍相同,在軍銜稱號前冠以“海軍”、“空軍”。

武裝黨衛隊憲兵軍官的軍銜多出“黨衛軍憲兵准將(黨衛隊區隊長,8)”一級,憲兵士兵的軍銜稱號與普通武裝黨衛隊士兵相同,但冠以“憲兵”。

七、黨衛隊銜級:

領袖——黨衛隊帝國領袖(3);

高級長官——黨衛隊最高指揮(4)、黨衛隊總指揮(5)、黨衛隊地區總隊長(6);

上級長官——黨衛隊旅隊長(7)、黨衛隊區隊長(8)、黨衛隊旗隊長(9);

中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大隊長(10)、黨衛隊二級突擊隊大隊長(11);

初級長官——黨衛隊一級突擊隊中隊長(12)、黨衛隊二級突擊隊中隊長(13)、黨衛隊三級突擊隊中隊長(14);

高級士官——黨衛隊突擊隊小隊長(15)、黨衛隊一級小隊長(16)、黨衛隊二級小隊長(18);

初級士官——黨衛隊三級小隊長(19)、黨衛隊三級小隊副(20);

正式隊員——黨衛隊組長(24)、黨衛隊突擊隊隊員(25)、黨衛隊隊員(26);

預備隊員——黨衛隊候補隊員(27)、黨衛隊學員(28)。

以上共9等22級。

八、軍政官

專指軍隊中在後方單位、各級司令部、機關、院校中從事工程、技術、教育、新聞、通信、軍醫、獸醫、軍械、軍需、軍法、行政等勤務的軍人(野戰部隊中的此類勤務由軍官、技術官、士官擔負),其級別分:

特級軍政官——特級軍政官(7);

高級軍政官——一級軍政官(9)、二級軍政官(10)、三級軍政官(11);

中級軍政官——四級軍政官(12)、五級軍政官(13)、六級軍政官(14);

初級軍政官——七級軍政官(15)、八級軍政官(16)、九級軍政官(18,在海軍中相當於17)、十級軍政官(海軍單設,相當於18);

候補軍政官——候補軍政官(20)。

以上共5等12級。

九、技術官

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技能、未接受過軍內外正規專業技術培訓的士官、軍士,其級別、職務僅在本單位有效。技術官的服役年齡戰前規定爲不超過35歲,開戰後放鬆了規定,這也是我們經常在有關二戰的影視、歷史資料中看到“德軍輩子兵”的原因之一。

在陸軍中分爲:

上級技術官——正營級技術官(11)、副營級技術官(12)、正連級技術官(13)、副連級技術官(14);

下級技術官——正排級技術官(15)、副排級技術官(16)、正班級技術官(18)、副班級技術官(19);

候補技術官——候補技術官(20)。

以上共3等9級。

十、女軍人

在當時的德國武裝部隊中數量不多,主要從事後勤輔助性工作。

戰爭初期,她們着軍便服,只佩帶帽徽、軍種胸標和兵種色帶。到1943年前後,開始給女軍人授予軍銜、配帶軍銜標誌,並利用德語的詞性變化專門使用“女性軍銜稱號”。

在德國空軍中爲女軍人設有如下軍銜稱謂:

女空軍少校(11)、女空軍上尉(12)、女空軍中尉(13)、女空軍少尉(14);女空軍中士(18)、女空軍一級下士(19)、女空軍二級下士(20)、女空軍一等兵(23)、女空軍二等兵(24)、女空軍三等兵(25)等。

(在黨衛隊系統中倒是一直實行“男女平等”——因爲按照希姆萊之流的觀點:入選黨衛隊的人都是日耳曼民族的“精英”!早在1933年就爲女隊員設計了女性服裝,並授予黨衛隊銜級、佩帶黨衛隊銜級標誌,但稱謂上仍使用“詞性變化”,如黨衛隊女三級小隊長等)

二、納粹德國警察警銜的沿革

按照普魯士——德意志的傳統,警察是國家(以至於王國、公國、州)武裝力量的當然組成部分。以窮兵黷武著稱的納粹德國當然不能例外,當時的德國警察擁有完整而複雜的既有別於軍銜、軍服但又有幾分相似的警銜、警服。

1933年,納粹剛掌權時的德國警察警銜區分爲:

高級警官——警察總監(相當於少將)、一級警監(相當於上校)、二級警監(相當於中校)、三級警監(相當於少校);

初級警官——警督長(相當於上尉)、一級警督(相當於中尉)、二級警督(相當於少尉)、三級警督(軍銜中無相當級別);

警長——一級警長(相當於中士)、二級警長(相當於一級下士)、三級警長(相當於二級下士);

警士——警士(相當於三等兵)、候補警士(相當於列兵)。

1935年,經戈林、希姆萊批准,更改德國警察的警銜,將高級警官的警銜改爲與軍隊的將校相似,增加了警長、警士的等級,同時設立了專業技術警察警銜。

此時一般警察的警銜爲:

高級警官——帝國警察總監(相當於中將,由希姆萊兼任)、警察少將;

上級警官——警察上校、警察中校、警察少校;

初級警官——警督長、一級警督、二級警督、候補警督;

警長——高級警長(相當於上士)、一級警長(相當於中士)、二級警長(相當於一級下士)、候補警長(相當於二級下士);

警士——一級警士(相當於二等兵)、二級警士(相當於三等兵)、候補警士(相當於列兵)。

1942年,爲適應戰爭的需要和納粹黨高層鬥爭的結果,德國警察完全併入黨衛隊序列,警銜作了較大調整,主要是警官警銜改與軍官軍銜完全相同,警察將官領章改與黨衛隊將官相似,同時設立了作爲戰爭預備隊使用的“野戰警察”,警察在戰區執勤也改着灰綠色野戰服。

警察將官——警察大將(4)、警察上將(5)、警察中將(6)、警察少將(7);

警察校官——警察上校(9)、警察中校(10) 、警察少校(11);

警察尉官——警察上尉(12)、警察中尉(13) 、警察少尉(14);

警長——警督(候補警官,15)、一級警長(16)、二級警長(18)、三級警長(19) 、候補警長(20);

警士——一級警士(23)、二級警士(24)、三級警士(25)、候補警士(27)。

以上區分爲2類(警官、警長警士)5等19級,到戰爭結束再未變化。

德國祕密警察(即“蓋世太保”、SD)原來隸屬於警察序列,不穿警服,1934年被劃入黨衛隊建制,全體人員授予黨衛隊銜級,但外勤人員仍不穿黨衛隊制服。保安警察(類似於我國治安警、巡警、防暴警察、着裝刑警的綜合體)更於1942年將領章改與黨衛隊相同,只是以領章底版顏色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