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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農耕文明開始走向衰亡的時代,卻也是倫理綱常的道德基礎日益牢固,以皇帝爲核心的中央集權模式發展到頂峯的時期。
經歷過洪武興復,出現了"仁宣之治"、"弘治中興"的盛世,亦難逃後期政治腐敗、國力衰微之厄運,終因清軍入關覆亡。
在古代社會,喪禮作爲五禮之中凶禮的最重要內容,真正開始將丁憂服喪律典化、制度化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
明朝的丁憂制度慢慢的形成了成熟的官員管理體系和嚴格的官員管理制度。一、明朝官員因丁憂奪情的情況在永樂年間極爲普遍
"奪情",即奪其哀情,令留任當差。明代丁憂給假主體主要是文官,文官丁憂必須去官持服,服闕後再任職,奪情起復者須特旨準允。
生員和舉人如遭遇親喪必須回到原籍服喪,生員不許參加服喪期間舉行的鄉試,舉人不許參加服喪期間舉行的會試,國子監的學生也不能參加相應的考試。
丁憂制度中重要的一條是不能詐親,不能謊稱親屬去世回鄉守孝奔喪。想一想也是,這不是欺君罔上罪行麼,會嚴厲處罰的。
親在者好生侍養與親歿者以生之禮侍之,乃孝道之要求與人情之所需,以此感念雙親生養之恩情。
然李能竟詐稱親亡故以誆騙朝廷,於公是爲不忠,於私是爲不孝,違反人之大倫,所以受到的懲處亦是極重。
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孟子二人對服喪三年持贊同態度,後來,荀子基於不違背禮制傳統與兼顧現實的雙重考慮,提出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結束,這種親人離世的痛苦情感不是三年的時間就能結束的。
既然出了這樣的丁憂制度,肯定是有過這樣的事出現。再有的是丁憂守制期間嚴禁嫁娶及別籍異財之行爲。
爲我們已知的是,丁憂守制期間嚴禁參與吉禮之行爲,嫁娶一類的喜慶之事與親喪哀慼之事存在着情緒上根本對立,故而歷代丁憂禁忌中均有嚴禁嫁娶之事,明代亦不例外。
這個意思就是喪事和喜事是相對立的,不能都參加。官員丁憂期間官員娶妻者杖一百,娶妾者杖八十。
政府對居喪期間娶妻妾之監生處以充發膳夫、齋夫等職,且服滿後還原籍爲民並追回國家已經發放的俸祿。
如果遇到特殊事例,比如京官因公差在外聞喪、或官員赴任途中聞喪、或丁憂守制未畢又遇喪,明政府對此同樣有明確的規定。
無論什麼原因在外突然聞喪,一定要在當地的政府機構開具個證明。
明朝官員丁憂制度實質上是官員仕途的中斷,官員帶俸守制,守制期間受地方官員、監察御史等監督。
並且丁憂官員仍然是朝廷治吏之考覈對象,其考覈結果決定其服闕起復後擢升抑或降除,"去官作缺"是明制保證行政效率的制度要求。
此外注重對官員遇應解官守制之喪的事實的核實以及官員丁憂服闕後起復的身份的證實。
明朝重視對官員遇喪的真僞與否的核實,不僅在奔喪初須由吏部向官員籍貫地發往文書覈實,且地方傳送文書要對承重祖父母、嫡親父母的親等情況及喪情描述清楚明白。此外通過勘合文件在吏部進行備案,官員服闋起復需具勘合文件進行比照,以作爲官員起復之身份證明。
與此同時,爲保障此制度,冒喪丁憂、匿喪不憂等行爲是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張居正作爲世宗朝的大臣,因主持萬曆新政而聞名於世。
張居正也是明朝丁憂制度的見證者。官員丁憂居喪守制,不僅是爲官員所恪守之禮儀,也是皇帝應尊重、鼓勵之常俗。
丁憂爲"經",奪情爲"權"。 父母之喪,禮制要求守制三年,不得從政。
奪情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由於丁憂將中斷官職所帶來的權力、俸祿,進而影響官員的考評升遷,所以歷朝還有部分貪戀權位之人積極營求奪情。
奪情之典甚至成爲某些朝廷官員刻意追求之"權用",以滿足其對權、利的追求。官居權位的閣臣、尚書等還是有多人奪情,張居正就是其中之一。
奪情尚書多爲兵部,如崇禎時著名的楊嗣昌奪情事件,成化、嘉靖兩朝巡撫奪情亦是不少。
丁憂",在律典層面往往表現爲執政者的鼓勵抑或強制執行,而在實際的操作層面,則會出現"奪情"等去孝求忠的真實案例,體現了制度本身的複雜性。二、憂與奪情間的關係,是"忠"與"孝"的權衡
明制規定武職不丁憂,一概奪情起復視事。武官各司其職,主管統帥征伐、邊境守備、地方軍務、宮廷衛戍等事。
股肱之臣,官居權重,輔佐政事,或爲國家不可缺失之職。特若閣臣、六部尚書,爲明朝中央行政之中樞,帝皇之手足,遇父母喪奪情者不在少數。
張居正作爲閣臣,歸根結底還是他的職位的分量。像張居正這樣股肱輔弼的顯性職責不可或缺外,其所處職務背後更帶有隱性的特權。
這種特權體現在因其官職所漸生的,帝皇對其的依賴性。由於丁憂制度規定,奔喪守孝期間任何官員的崗位都要被革掉,時間不算短,要三年的光景。
政府正常的運轉又離不開這些股肱大臣,單靠皇帝一人是不行的,所以奪情現象的出現在所難免。
奪情爲權經之典,它的運用在於家、國利益的平衡及取捨,而平衡的標準本身就是變化不一、因時制宜的,那麼,其難免淪爲統治者的主觀產物。
這在股肱要職奪情上最能表現出來。居喪不從吉,是禮制對遇喪官員的行爲約束。這種約束不僅針對去官守制之員,奪情起復官員也不能例外。
奪情官員在本應丁憂之期內不得主持以及參與朝廷吉禮。而關於朝廷封賞等吉事,奪情官員依禮亦是不能接受。
有一回皇帝讓張居正主持冊封妃嬪的典禮,但忘記張居正剛丁憂回來,幸好有人提醒皇帝。張居正作爲奪情的官員參加不能參加任何典禮活動,更不要說主持禮法活動了。
通過補償奪情權用之"孝虧",調和"忠孝"矛盾,以實現權伸而不損禮之目的。
逢地方動亂之際,正是朝廷用人之時,此時官員遭親喪而乞丁憂守制者,多不獲允,若叛亂平定之後,再乞終制,多半應允,此正是朝廷在"公義"優先的基礎上兼顧"私情"之舉。三、丁憂、奪情與儒家禮法思想密不可分
中國古代社會以儒家倫理綱常作爲"結構支撐",禮法結合是其最顯著的特點。孝親終喪之禮,人人必須遵循,任職官員也不例外。
丁憂解官守喪制度便是孝禮與職官管理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把丁憂作爲一種制度出臺,說明統治階級移孝作忠的政治理念。
這樣看來,忠君便成爲了孝親的自然選擇,因爲榮親、顯親便是對父母最好的報恩;而爲了更好地孝親,忠君行道以揚名也成了最好的途徑。
在《孝經》中曾提到以孝治天下,欲求忠臣,必於孝子的道理。明朝通過罷相、設置廠衛機構等一系列制度變革。
皇權得到了空前的強化;"禮樂制度出自天子",皇權至上滲透到國家典章制度的各個領域,包括禮儀制度。
並且,實用、高效從立國之初便成爲左右明朝典制改革發展的思想,當然這與草根皇帝朱元璋的自身經歷有莫大關係。明代丁憂去
官守喪制度正是在皇權獨裁的推動下,兼顧循禮及行政效率而改革發展完備的。儒家"經權思想"的智慧,着力於解決難以擺脫自身侷限性的禮經原則所遭遇的"道德兩難"。
而奪情之典,恰是相對於丁憂去官的權經之制,其以"虧孝全忠"的方式解決孝忠衝突。
由於禮經的原則性地位不可動搖,"經權思想"具備矛盾的統一性,禮法結合的制度要求又對奪情權用施以限制,使其迴歸"正軌"。
奪情雖與見任不殊,但奪情官員的行爲亦受孝禮所約束,是"經權思想"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典型表現。
丁憂制度來源於儒家之"孝治",是"孝親忠君"思想在職官管理制度上最直接的體現。
在明代,丁憂制度同時要保證行政的效率,並以效率作爲績效考覈的重點,這是明代丁憂制度最顯著的特徵。
明代奪情之典,作爲丁憂守制的反面,雖是"輕私情、重公義"的靈活性的權宜之措,卻亦是依固定之情理而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