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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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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改革(又稱萬曆中興),是在明神宗時期,內閣首輔張居正爲挽救明王朝,緩和社會矛盾,在政治、經濟、國防等各方面進行的一場變法革新運動。改革自萬曆元年(1573年)開始,至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去世結束。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張居正改革在中國財政改革史上,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其原因在於張居正改革相較於兩千年來封建王朝的財政改革,具有接近現代意義的進步性,更在於張居正改革位於中國古代財政制度承上啓下的位置,既完成了對唐宋時期財政制度的革新發展,又對清朝接下來的財政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礎

從財政改革史上來看,具有重大意義的改革主要是先秦時期的商鞅變法、西漢時期的桑弘羊改革、唐朝時期的劉晏改革以及宋朝時期的王安石變法等。這些改革中,都不乏包括央地財政關係變革的內容。

例如商鞅變法中,廢除分封推行郡縣,將原本隸屬於封地領主的地方財政收歸了中央所有,又如桑弘羊推行“均輸”,通過貢品交易,變相地對地方政府加徵稅收,增加中央政府在全國財政收入中所佔的份額。

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一、張居正財政改革思想的進步性分析

張居正改革具有封建王朝傳統改革所具有的普遍性,但是也具有其他財政改革史上重大改革事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其中普遍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權與土地兼併

增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控制力,作爲一個大縱深的大一統國家,我國自古以來都存在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情況,而財政控制力則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力的主要方面。

因此不管是張居正改革,還是在他之前的封建王朝財政改革,都包括了增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財政控制力的目的,例如桑弘羊通過規定各郡國財政官員直轄於中央的方式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控制力,又如劉宴廢止地方政府參與鹽政的方式加強中央政府的財政控制力。

而張居正改革,則是以頒行考成法的方式,通過對各級官員的嚴格考覈,並以此爲爲官員升降的標準,達成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財政控制力的目標。

封建王朝都面臨源於土地兼併的社會問題,土地兼併是封建王朝無論如何也繞不開的問題,自秦以來,以地主豪強及勳貴家族爲首的利益集團就從來不曾放棄過對兼併土地的渴望。

商鞅改革時期,秦國宗室佔據了秦國上下絕大多數的土地;桑弘羊改革時期,地主豪強與各國諸侯王兼併土地肆無忌憚;王安石改革時期,土地高度集中,農業收入急劇下降,皇室和軍隊開支都得不到保障,張居正改革時期所面臨的問題與這些重要歷史時期在土地這一改革背景上如出一轍。

2.有得有失

以緩解社會矛盾爲出發點和目的封建制度下,由於土地兼併速度過快,社會矛盾迅速積累,因此緩解社會矛盾往往是財政改革的出發點,因爲不論政府和國家的性質,維持其統治都是放在首位考慮的,而維持統治最重要的就是將社會矛盾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從商鞅到張居正,縱觀其改革舉措,從土地私有化到鹽鐵專賣平抑物價,從整頓官方漕運到鼓勵民間水利興修,從徭役制度的改良到減稅政策,其最關鍵的目的就是通過提高民間生產力,增加民間財富,維持民衆生計來緩解突出的社會矛盾,消除民間對統治階級的不滿情緒。

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第2張

但與此同時,改革忽略了基層財政的監督和管理,從歷代封建王朝財政改革內容來看,其改革舉措一般只涉及到了中央直轄一級的地方政府,很少涉及下一級的地方政府,而對於直接接觸民衆的基層財政更是幾乎沒有接觸。

張居正改革也是同樣,面對基層財政的一般社會福利救濟支出和小型公共設施建設支出難以維繫的情況下,張居正並沒有出臺任何挽救性的改革措施。

二、張居正財政改革思想的古今對比

張居正財政改革的思想具有部分現代特徵,但是作爲封建制度下的財政改革,張居正在改革舉措中更多地體現的是一種不成熟的思想,相對來說內容較爲分散,沒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屬於傳統財政思想向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過渡的一種雛形,仍然受到其所處時代的侷限。

1.今非昔比

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體系認爲,政府的主要財政職能是爲了向民衆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如國防等全國範圍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務,而地方政府則負責提如供區域性公共品,而對於公衆來說,對區域性公共品的需求更加常態。

因此要達到國家財政效率最大化,實現公共品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國家財政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劃分應當在保證中央政府對國家財政主導權的前提下,儘可能使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充足,以滿足地方政府爲公衆提供公共品的能力。

而在張居正改革所處的封建制度時代,政府的財政功能主要是維護社會安全,維持社會穩定,除了國防以外,政府所承擔的公共品開支僅有水利一項,因此對地方政府財政的保護,僅僅處於緩解地方政府與民衆之間的矛盾,保證地方政府穩定運行的目的,因此張居正改革中的央地財政關係思想在本質上是受限於時代的。

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第3張

從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的角度來看,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認爲財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應該是對稅種及稅源進行分割,將全國範圍內的稅收分爲中央稅和地方稅,並且主要稅種應當歸中央所有,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不足的,則由中央政府轉移支付來補充。

這樣的分割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對國家財政的控制權,也能保障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產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失衡現象,而地方政府財力的提升,則對於提高公共品供給效率有所幫助。

2.治標不治本

張居正的改革思想中,雖然體現了保障地方政府財力的思想,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分割稅種稅源的行爲,實際上明代只存在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雖然在張居正改革以後獲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但是實際上仍然缺乏財政自主權,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失衡仍然會是一種常態。

從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責任劃分的角度來看,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認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分應該基於各項支出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更有效率,還是中央政府負責更有效率,並且要與地方政府的財權相匹配,儘可能減少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以避免地方政府財政過於受全國財政影響,同時也能夠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

而張居正改革中對水利支出事權的調整,其實質目的主要仍是出於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並沒有體現提高財政支出效率,和匹配地方財政權力的思想。水利這一支出事權也並不是所有省份都必須的支出,而且在地方政府原本的支出預算之中僅佔很小的一部分,難以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問題。

從財政監督來看,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認爲財政監督的基礎是地方政府的公共預算透明度,只有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預算透明度,才能做到實質上提高財政監督,在財政事權追責制度上,應當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財政責任的歸屬以及處罰方式,由中央政府和第三方機構共同進行監督,並由中央政府依據監督報告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第4張

張居正的改革舉措中,主要通過考成法的頒行,確立了一套較爲先進的財政監督制度,其中“三本賬”的監督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提高預算透明度的思想,但是卻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財政事權追責制度。

通過個人判斷,對考覈稱職或者不稱職的官員進行獎懲,具有很大程度的隨意性,對於中央對地方的財政監督權威具有一定的危害,這也是張居正死後,有官員利用“考成法”彈劾張居正“擅權”,並且導致“考成法”最終被廢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張居正財政改革的侷限性

從現代央地財政關係理論的角度來看,張居正的財政改革無疑是存在侷限的。

1.地方財政自主權

沒有從本質上認識到地方財政自主權的重要性,沒有體現出對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失衡的擔憂和預防,雖然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進行了重新劃分,但是隻是通過對“起運”、“存留”比例的修改來進行的,並沒有從根本上建立起地方政府的從財政自主權。

地方政府仍然要依照中央制定的計劃來分配轄區所產生的稅收,對地方政府而言,沒有財政自主權,就很難產生稅收管理的積極性,也就很難真正發揮地方政府的財政效率。

雖然對央地財政事權進行了重新劃分,但是沒有體現出地方政府財政事權匹配的思想,而是單純地爲了減輕了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認爲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的減輕,能夠減少地方政府對公衆加徵稅收的慾望,從而通過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的方式,來緩解地方政府與公衆之間的矛盾。

在明代財政方面,張居正做出了哪些改革? 第5張

2.沒有落實在書面

沒有意識到將央地財政關係形成穩定條文的重要性,例如在考成法的執行過程中,張居正過於依賴個人權威,常常憑藉喜好和政治需要對考覈稱職和不稱職的官員進行處罰,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這種現象的存在削弱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正當性,包括在對央地財政收入關係以及央地財政支出關係的改革中的各項政策,都是以個人權威爲基礎,通過頒佈行政命令來執行,而這種改革的方式,顯然不利於構建財政監督制度的穩定性。

結語

縱觀張居正所主主導下的財政央地關係改革,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當時社會和政府的需要,緩解了明代中央與地方財政之間的矛盾,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監督,緩解了由於國家財政危機而導致的社會矛盾加劇。

對明代國家治理產生了不可忽視的正面影響,由於舊制度框架的落後,張居正改革雖然獲得了短暫的成功,但是其改革成果很快便被利益集團舊勢力所摧毀。

縱然人亡政息,但是從整體的中國財政發展史來看,張居正的改革仍然居於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改革中推廣的”一條鞭法”所涉及的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關係思想在之後的清朝得到了充分繼承和發揚,即使到了現代仍然有可借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