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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唐朝的基礎上對刑部做出了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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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唐朝的基礎上對刑部做出了哪些改變?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解讀,接着往下看吧~

龔延明先生在《宋代官制總論》中概述道:

“宋承唐制,此唐制,實則爲後唐之制。”

宋朝建立以後,在許多制度上都承襲了唐末五代以來的舊制,官制亦是如此。唐末五代時期的官制體制就已經出現了較爲複雜的局面,

有宋一代在繼承的基礎上又加以擴充,使得原本就複雜的官制變得更爲複雜。

唐末五代及宋初的刑部建制

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的複雜情況源自於唐代中後期。唐玄宗開元以後,唐朝的中央行政體制就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宋朝在唐朝的基礎上對刑部做出了哪些改變?

唐朝的中央最高行政體系從三省制向中書門下體制轉變。此時的三省並未廢除,但是在中央行政體系中已經失去了核心地位。

由於使職在此時的進一步發展,使得尚書省六部的職權逐漸被削弱。

這樣一來,隸屬於尚書省之下的刑部在這一時期也會發生較大的變化。其主要變化表現爲:唐前期時刑部尚書掌管着刑部實職,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但隨着刑部尚書不再掌管刑部的實際職責,對其法律素養的要求也隨之下降。

在安史之亂以後,隨着社會環境的變化與使職的進一步發展,御史臺的司法權力不斷擴大,藩鎮割據對司法權力的破壞,使得刑部的職權不斷被削弱。

這就是刑部在唐代中後期的發展脈絡。

宋朝在唐朝的基礎上對刑部做出了哪些改變? 第2張

五代初期的刑部建制在制度上大體沿襲了唐代,《新唐書·百官志》中有關於刑部的記載:“尚書一人,正三品······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除了尚書、侍郎以外,刑部下轄的四司官員在《唐六典》《新唐書》《舊唐書》中也有相關記載。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中關於刑部郎中員外郎的記載:刑部司設“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刑部郎中與員外郎分別作爲刑部的正副長官,其地位也不容小覷。

主要是來輔佐刑部尚書和刑部侍郎,來斷定判罪的輕重以及是否符合情理。

《唐六典》關於刑部職官設置的記載,並不反映唐玄宗開元年間實際的官署設置,但確實隋唐以來理想的官員設置模板。按照這個模板,刑部之下共轄四司,每司有兩名主要官員。

四司的職能不盡相同,自然所管轄的範圍也不同。

四司之間相互配合,共同處理刑部應該負責的相關工作。

北宋建國初直至太祖朝後期,刑部與五代時期相比並無太大變動。但到了太祖朝後期,司門司的職能有了明顯的弱化,只剩下了刑部一司。從《五代會要》卷一六《刑部》的相關記載中不難發現,只有關於刑部司和司門司的相關記載。

在其他關於記載五代的歷史文獻中,也沒有發現都官司和比部司的相關記載,但都官和比部郎官的官稱尚未廢除。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刑部下所屬的四司,在制度上保留得較爲完整,但實際上發揮作用的只有刑部司和司門司。

尚書刑部與之前相比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宋會要輯稿》中關於刑部的記載:

刑部“以朝官一員或二員主判······分覆旬奏獄狀,後止三員。”

以上記載反映了北宋初期的刑部建制。此時的刑部雖然未被廢除,但其下轄“四司”的相關職能已經通過他官差遣的形式來得以實現。司馬光曾說道:

“神宗皇帝以唐自中葉以後······門下覆省,尚書施行。”

司馬光並非反對三省分立,而是擔心門下的封駁權過大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建議“門下覆省”。

因此,司馬光的思路也離《唐六典》三省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張不遠。在這種思路的指導下,宋神宗在熙寧元年(1068),進行了官制改革,

使得宋朝的官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元豐改制及以後的刑部建制

北宋元豐年間(1078—1085)年,宋神宗以《唐六典》爲藍本,想要恢復唐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度,進而進行了一系列較大規模的官制改革活動,即“元豐改制”。這是宋代官制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並且是中國古代官制史上的一件大事。

自然此次改革在宋朝歷史上佔有着舉足輕重的歷史地位。

《宋會要輯稿》引用《兩朝國史志》中關於刑部的相關記載雲:“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雜己上或朝官充······司門皆無所掌,各以朝官一員主判。”以上的記載則反映了仁宗朝與英宗朝的刑部建制概況。

由此可知,從淳化以後直到元豐改制,刑部的建制並無大幅度的變化,只是在人員上略有增減。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髮展完善,司法部門在經歷時代的洗禮之後也變得更爲細緻、分工更爲明確。宋初,“臺、省、寺······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刑部在此過程中也朝着更加司法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直到淳化二年,刑部的建制逐步走向成熟。

在淳化以後也有些許變動,但並沒有大幅度的變動,此制度一直延續到了元豐改制時期,纔有一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元豐改制機械地推行“二十四司”的體制,“元祐更化”對此進行了適度地糾偏,即“以都官兼司門”。

“紹聖紹述”是宋哲宗親政後對“元祐更化”的糾偏,但仍然循着虛化刑部之司門司的職能的思路去重構官制。這說明刑部下轄的都官和司門在人員配置上的同一性。按照漢代官制,“都官”是負責“詔獄”的,與御史臺的職能類似。

而這一職能還寫進了宋人編纂的《資治通鑑》。

因此說,在刑部職能的建制方面,必定是以“都官”的職能掩蓋司門的職能。“都官”職能的凸顯也是刑部作爲中央司法機構的典型制度體現。如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就進一步凸顯出了都官在刑部各司中的傳統而重要的地位。在實際的官制運行中,比部主掌與財務審計相關的案件,而都官與司門則發揮着刑部的其他基本職能。“六部”之下設立“二十四司”的體制(相應地刑部下設立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

雖然在具體設置時有些許的變數,但是卻得到了延續,貫穿了兩宋。

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中反映了元豐改制後六部權力及利益分配不均的情況,但這種體制的影響貫穿了兩宋:“自元豐官制,尚書省復二十四曹······工屯虞水,生身餓鬼。”

吏部、戶部、刑部都是公務十分繁忙的部門。

這與宋初三省制虛化,吏部權力由審官院代償;戶部權力由三司使代償;刑部權力由審刑院代的格局大相徑庭。這就是官制上的“元豐體制”的延續。至於從相權角度去界定的“紹興十二年”體制則另當別論,也並不影響元豐官制在南宋時期的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