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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夫妻離異有哪些方式,分別都有哪些要求?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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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夫妻離婚的定義就是 “有義則合,無義則去”。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解讀,接着往下看吧~

關於夫妻離異這種事情,其實歷朝歷代都有相應規定,一般來說分別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方式。休妻很好理解,就是丈夫主動休掉妻子;和離則是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這與現代法律有些相似;判離則是指官府強制判定離婚,這個不已夫妻雙方的意志爲轉移。分別來介紹一下吧。

在古代夫妻離異有哪些方式,分別都有哪些要求?

休妻:“七出”、“三不去”

休妻這種事情其實早在周朝時期便已經出現,不過當時的程序極爲簡單,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中一聲,再由專門長官婚姻事務的衙門“媒氏”進行記錄便可。而且,這時期的男子休妻也幾乎不需要什麼理由,這無疑會對女方造成極大的傷害。

因此從漢朝時期開始,男子想要休妻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法定理由纔可以,這便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七出”,這個最早見於《大戴禮記·本命》。其指出的七條休妻理由主要指一下七點:

一爲“不順父母”:也就是說不順從,不能很好的照顧公婆,這將會被判定爲“逆德”,丈夫可以以此爲由休妻。

二爲“無子”:主要指妻子不能生育,沒有辦法傳宗接代(古代普遍認爲不能生育是女方的問題)。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爲大”,這自然成爲了一條重要理由。

三爲“淫”:也就是說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關係。

“七出”應該是我們聽到最多的休妻理由

四爲“妒”:這個主要指妻子嫉妒心理極強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妨礙妻子納妾、寵婢之類的。

五爲“有惡疾”:這個不難理解,主要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惡性傳染病,這樣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飲食和對祖宗的祭祀,這在古代被認爲已經失去了存在價值。

六爲“多言”:主要指妻子話多,古人認爲女子多話就會挑撥親戚關係。

七爲“盜竊”:在古代,女子一旦嫁給男方,就失去了財產權,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便會被認爲是盜竊行爲,違反了“義”。

“三不去”則爲女性提供了有限的保護

在古代夫妻離異有哪些方式,分別都有哪些要求? 第2張

在古代,只要妻子犯了以上七條中的任意一條,丈夫便可以以此爲由將其休掉。不過,在“七出”的規定之外,還有“三不去”的規定,一旦妻子滿足以下三條中的任意一條,那麼丈夫便不得休妻。

無歸所不去:也就是說妻子的孃家已經沒有人了,妻子一旦被休將無處可去,沒有生活來源。

與更三年喪不去:與丈夫一起爲公婆守過三年喪期的妻子,丈夫不允許休妻。

先貧賤後富貴不去:也就說貧賤時娶的妻子,富貴之後不允許休妻。

大多數朝代沿用了“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在漢朝之後,被歷朝歷代普遍所接受,之後的朝代均有相關規定,且基本內容保持了一致。不過,唐宋規定“有惡疾”和“淫”是必去的,而明清則規定只有“淫”屬於必去。

和離:古代大多爲男方主動提出

這個與現代的協議離婚有些相似,是指在男女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如果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便可以不需要滿足以上“七出”規定,這邊被稱爲“和離”。不過在古代社會當中,其大多爲男方提出。

“和離”始建於唐朝,《唐律·戶婚》中有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這個是指,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在商議之後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便不需要問罪。在夫妻雙方(雙方家庭)商議妥當之後,丈夫需要簽訂“放妻書”作爲證據,然後雙方婚姻關係便宣告解除。

唐、宋時期風氣較爲開放,對於婦女改嫁之事並不反對,因此雖然該條仍然大多爲男方率先提出,但女方並非沒有這種權利。最典型的,恐怕就是李清照和張汝舟的婚姻,當時的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離婚請求,可見這在當時並非什麼新鮮事。

判離:“義絕”、“斷離”

官府判離分爲“義絕”和“斷離”兩種情況,兩種情況都屬於強制性離婚。

1、義絕: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者,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而被斷定爲“義絕”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古代夫妻離異有哪些方式,分別都有哪些要求? 第3張

一是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三是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

五是欲害夫者;

六是夫將妻妾嫁予監臨官或出賣妻妾。

以上六種情況,只要滿足任意一條,夫妻關係便自動解除,如果不自動解除,官府不僅會強制性解除,而且會進行懲處。《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條文一樣,都是“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2、斷離:這個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法庭判決,不過這項規定直到元朝以後纔開始出現。一旦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任意一種,官府便會判定雙方離婚。

一是“逼妻爲娼”,元朝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爲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爲娼者,……婦人歸宗。”明朝也有類似規定。

二是“將妻典僱與人”,元朝有“諸受財典僱妻妾者禁”的規定,但並沒有判定雙方應該離婚,而明、清兩朝則規定:受財典僱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

三是“妻之近親屬被夫強姦,或妻被夫父強姦”,元朝法律規定:“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

其他情況

在古代夫妻離異有哪些方式,分別都有哪些要求? 第4張

1、違反婚約。唐朝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但又另外許配給其他人,且已經與第二個男子成婚,那麼便判定女方與丈夫離婚,而歸於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則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於後夫。

2、 妄冒。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妄冒”,比如年齡幼小詐說已經成年,身有病症卻詐說身體健康。另外一種則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身有疾病或殘疾,卻讓其他人冒充。一旦犯了“妄冒”,如果雙方沒有成婚,那麼便取消婚約;而如果已經成婚,則判定離異。

3、違反“一夫一妻”。古代法律規定每個男子只允許有一名正妻,嚴禁一夫二妻。一般情況下,一旦違反這一條,便會判定男方與第二位妻子離婚,且會對男方進行懲處,懲處力度歷朝歷代各有不同。

4、婚姻違法的。這個也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婚姻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依法要判定其離婚。另一種則是以非法手段爲自己或他人締結婚姻的,例如強奪他人妻女、奸佔他人妻妾之類的。

綜上所述,古代雖然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很多,但大多都是爲了保護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權普遍高於女權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動提出離婚,只有通過“和離”這一種途徑,而且還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較爲強硬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