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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離婚一共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 這三種方式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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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古代離婚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古代關於夫妻離婚,其實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方式,雖說古代重男輕女,但其實對於女性權益同樣有所保證,即使是對男性極爲有利的“七出”,同樣也有“三不去”的規定,而和離和判離,比起休妻來,則無疑還要更人性化一些。

古代離婚一共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 這三種方式有什麼不同

休妻:即使妻子犯了“七出”,同樣也有“三不去”的規定

休妻雖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時期,彼時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裏一聲,再由專門負責迴應事務的衙門“媒氏”記錄便完成了離婚。同時,這時的男子休妻幾乎不需要什麼理由,這無疑會對女方造成極大的傷害。

到了漢朝,朝廷開始對休妻條件進行限制,雖然“七出”這個詞語直到唐朝纔開始出現,但其規定卻源於東漢時期《大戴禮記·本命》中的“七去”規定,其規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條,丈夫便可以將妻子休掉。

1、“不順父母”:主要是指不順從、不孝順公婆,這被認爲是“逆德”,在極爲重視孝道的古代,這一條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無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無法傳宗接代(古代普遍認爲無後的主要責任在於妻子),在倡導“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的古代,這條同樣極爲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與丈夫以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關係,這點就不用多說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極強,而在古代主要體現在妨礙丈夫納妾或者苛責妾室等方面。

5、“有惡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惡性傳染病,這樣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實和對祖宗的祭祀,如此一來妻子便等於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價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撥是非,尤其是挑撥親戚之間的關係。

7、“盜竊”:古代女子一旦嫁給男方,就失去了財產權,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便會被認爲是盜竊行爲,違反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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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爲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權利,古代在“七出”之外,還有“三不去”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滿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條,丈夫也不得休妻。

一是“無歸所”:即妻子離開夫家之後將無家可歸,例如孃家再無他人,這樣妻子被休之後便等於失去了生活來源,因此丈夫不得休妻。

二是“與更三年喪”: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經爲公婆守孝三年,那麼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貧賤後富貴”:主要是指男方貧賤時娶的妻子,富貴之後不允許休妻。

如上所述,古代休妻的“七出”規定雖然對女子極爲不利,但“三不出”規定則相對保障了妻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過,唐朝以後規定,“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如果妻子是因“有惡疾”和“淫”而被休,那麼則不受“三不出”的保護。

和離: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但多爲男方主動提出

“和離”其實與現代的協議離婚比較類似,主要是指在男女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那麼即使不滿足“七出”規定,也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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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離”的規定最早出自於唐朝,《唐律·戶婚》中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和睦相處,日子實在過不下去了,那麼在男女雙方和雙方家庭商議妥當之後,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書”,作爲離婚的證據,然後雙方的婚姻關係便宣告解除。

唐、宋時期社會風氣普遍較爲開放,彼時對於婦女改嫁之事不僅朝廷不反對,民間也普遍能夠接受,因此“和離”官府還是比較認可的。不過,彼時的“和離”,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男方主動提出的情況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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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女方也有權利提出“和離”,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李清照和張汝舟的婚姻,彼時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離婚請求。

判離:官府判決離婚,主要分“義絕”和“斷離”兩種情況

正所謂“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參與夫妻離婚的十項,只有出現“義絕”、“斷離”和婚姻違法等其他情況,官府纔會介入,從而強制性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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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絕: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配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通常指五服以內),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爲,便會被斷定夫妻雙方已經“恩斷義絕”,因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主要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毆詈(罵)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欲害夫者;夫將妻妾嫁予監臨官或出賣妻妾。以上六種情況,只要滿足任意一條,夫妻關係便自動解除,如果不自動解除,官府不僅會強制性解除,而且會進行懲處。《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條文一樣,都是“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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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斷離:這條規定直到元朝以後纔開始出現,一旦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任意一種,那麼官府便會判定雙方離婚。

“逼妻爲娼”:元朝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爲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爲娼者,……婦人歸宗”。明朝也有類似規定。“將妻典僱與人”:元朝有“諸受財典僱妻妾者禁”的規定,但並沒有判定雙方應該離婚,而明、清兩朝則規定,受財典僱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妻之近親屬被夫強姦,或妻被夫父強姦”:元朝法律規定,“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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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況。除了以上離婚現象之外,古代對於夫妻婚姻也有諸多規定,而違規成婚的,往往也會被官府強制終結婚姻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違反婚約。例如唐朝便規定,如果女子已經與人定下婚約,但又被許配給其他人,那麼即使已經與第二個男子成婚,那麼也必須解除婚姻關係,而重新歸於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則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於後夫。 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體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詐稱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卻詐稱身體健康。另一種則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殘疾,於是讓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雙方尚未成婚,那麼便取消婚約;而如果已經成婚,則判定離婚。違反“一夫一妻”。我們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總會想到一夫多妻,其實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說每個男子只允許有一名正妻,嚴禁一夫多妻。而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那麼便會判定男子與第二位妻子離婚,且會對男方進行懲處,懲處力度歷朝歷代各有不同。婚姻違法的。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婚姻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依法要判定其離婚。另一種則是以非法手段爲自己或他人締結婚姻的,例如強奪他人妻女、奸佔他人妻妾之類的,同樣也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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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古代關於離婚的各種規定,從其內容不難看出,其實大多都是爲了保護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權普遍高於女權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動提出離婚,只有通過“和離”這一種途徑,而且還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較爲強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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