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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有讓行省獨立行使軍權嗎?而是通過了哪些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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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廷將漢軍及新附軍的統屬權委付於行省後,並沒有讓行省獨立行使其軍權,而是通過授受牌符,禁止擅調軍隊,限制懲辦軍將之權,直接佈置調換戍兵和整點軍隊等環節,加強了對行省的控制。元制,除雲南行省外,各省提調軍馬的只限於兩名長官,其餘佐貳等官不得參與。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具體人選始終由朝廷確定。朝廷對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金虎符給賜,十分慎重。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元朝有讓行省獨立行使軍權嗎?而是通過了哪些方式呢?

當行省丞相一度廢罷,平章政事二員併爲行省長官時,朝廷又特地給行省平章政事頒賜金虎符,確認其"提調軍馬"的資格和權力。說明行省長官提調軍馬的權力來自朝廷,其給與、轉移取決於朝廷,並以朝廷頒賜的金虎符作爲憑藉和象徵。同時,元廷對此類調軍權也有較嚴格的規定。早在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領軍事定製後一年餘,元廷下令:"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調動行省所屬軍隊的批准權,集中於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號令行事。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行省調動軍隊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項規定過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師數千裏之遙,奏報後待命而行,多半會貽誤軍機。或許是考慮到此種偏向,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許行省在緊急情況下便宜發兵。行省官經常親自統率軍隊征戰。但率軍征戰的,不僅必須是佩有朝廷所賜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親率諸道兵往討之",也須依朝廷命令而定。

行省官對所屬軍隊將領的懲辦治罪,也是其提調軍馬權力的一個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對行省處理軍將的限制頗嚴,"軍官犯罪,行省諮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元朝後期,上述規則逐漸放寬,行省始被允許便宜處理副下千戶(受敕官〕等下級軍官的一般犯罪和戰時貽誤軍情者。

元朝有讓行省獨立行使軍權嗎?而是通過了哪些方式呢? 第2張

朝廷還根據政治、軍事形勢的需要,負責變更各行省轄區鎮戍軍隊的分合聚散等。對轄區鎮成軍隊的分佈,行省也可以提出增減調整等意見,稟報樞密院,轉奏朝廷。但批准與否,權在朝廷。各行省所屬鎮成軍隊的換防調動,對行省所掌軍事權力,對行省長官與鎮戍軍隊的統屬關係等,部會產生微妙影響。朝廷實施此類換防和調動時,行省官往往不很情願。

如平宋後阿里海牙官至湖廣行省左丞相,恃寵倨傲,舊屬部將盤根錯節。世祖以詔旨命所屬二萬戶與江淮行省四萬戶換防。阿里海牙遲遲不肯遵旨發兵,最後畏於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執行。由是觀之,定期不定期地調換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員與所屬戍軍間統屬關係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項有效舉措。有元一代,"整點"閱實各地軍隊數目,也是皇帝和樞密院始終掌握的重要事權。"整點"'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舉行。無論何種"整點","非得旨,皆不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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