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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周至今,古代認定婚姻存在的依據有哪三個條件?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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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周至今,婚約就一直存在,也是見證和促成人們婚姻的最有效手段和儀式。而古代認定婚姻存在的依據有三個條件。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種就是雙方訂立的書面婚書。第二種就是有證人的私約。就是男女雙方或者父母有私下的約定。比如我們熟知的指腹爲婚,娃娃親等。第三種就是通過行爲來推定。比如女方的家人一旦接受男方家的聘禮,就視爲下定,即便沒有婚書,也視爲婚約存在。

從西周至今,古代認定婚姻存在的依據有哪三個條件?

古代的西方和古代中國一樣,從古希臘開始,都將婚約視爲婚姻的必要程序,雅典城邦法律奉行無婚約就無婚姻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正式訂立婚約,則婚姻無效。

到了羅馬法時代,婚約是成就婚姻的必要條件,無婚約的男女結合只能視爲姘居。那如果違背婚約,女性除了返還聘禮之外,還得支付聘禮價值一到四倍的罰金。

中國一直到晚清末期和民國早期還在實行婚約法律,根據大理院的司法判例,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凡是涉及婚姻糾紛的,必須包含婚姻要件。

儘管婚約不是正式的婚姻,但中國和西方早期的婚約都具有身份法上的強制性,一經締結婚約就產生身份法上的效力。比如《漢謨拉比法典》就規定,一經訂立婚約就不得嫁與他人,而中國傳統當中,婚約訂立以後雙方都不能悔婚。按照《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這些立法文本規定,一旦認定婚約存在,絕對不能反悔。因此在古代,婚約有着無與倫比的約束力,甚至會在法律上進行強制。那麼如果反悔婚約,會有怎樣的結局呢?

雖然歷朝歷代的法律規定不同,但反悔婚約都將接受懲罰,比如《唐律疏議》記載,婚約訂立後立即產生身份法上的效力,任何一方毀約要先挨100大板。如女方的父親要將女兒另許他人,如果還沒結婚的情況下,父親就要先挨100板子,而後來的訂立的婚約也無效。

從西周至今,古代認定婚姻存在的依據有哪三個條件? 第2張

要是女兒的父親還逼着她上花轎嫁人,那就不是挨板子的問題了,父親還會面臨一年半的徒刑,並且後來訂立的婚姻無效,此外還得追回來嫁給第一次訂立婚約的男子。這就是所謂的“追還本夫”。

此時男方若能重新接受還好,如果男方顯示出滿臉嫌棄,一臉怨恨,不願意當接盤俠,還要解除婚約,那女方家還得雙倍返還彩禮。所以說,在古代如果想要悔婚,特別是女方,不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金錢的賠償,事情結束之後,女子會遭受很大的輿論壓力,因此也很難再嫁。

而如果是男方悔婚,雖然法律的執行方式基本相同,但最後的結局要稍好一些,畢竟男子在古代所承受的社會輿論較小,悔婚之後仍可正常定親娶妻。總的來說代價會非常的沉重,這也就是古人爲何非常重視婚約的原因。

如今的婚約和古代有着很大的差別。比較之下,現代的民俗和西方立法更接近,雖然將婚約視爲一種身份契約,但因爲涉及到人身自由,還涉及到人格權保護,所以不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現代人即便是訂立婚約,也不能進行強制性的結婚,人們有了更多的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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