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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古代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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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律歷經了至少3000年的發展,有着獨立發展、脈絡清晰而自成體系的傳統,每個朝代的統治者出於爭奪政治上正統地位的考慮,一般在開國之初總要制定律典來安定人心,穩定政治局勢。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長河中,少數民族政權的立法活動出現過兩次高潮。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次高潮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東漢末年,曹魏於229年公佈了《新律》,這部律典有多個創新,開創了這一時期的法制改革之風。此後的晉朝也頒行了“新律”,在西晉以後的歲月裏,與南北分治的形勢相一致,法律也分爲南北兩支。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古代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的法典

南方的法律承襲晉律,而北方的法律改革卻相當頻繁,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和北周的統治者都積極推行漢化政策,重視修律。這些政權是由少數民族建立的,他們在制定法律方面,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禮教的要求。北魏政權在漢族世家大族的幫助下曾進行過5次大規模的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完全承襲中原王朝法律的傳統。北朝分裂後,北齊和北周都頒行了法律。

第二次高潮是遼、夏、金時期。遼、夏、金三個少數民族政權都創制了自己的法典。其中遼、金兩個王朝都曾在吸取唐宋律令的基礎上編制了《重熙新定條例》《皇統新制》《明昌律義》《泰和律義》等成文法,但這些用漢文編纂的律令都沒有留傳下來。西夏的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和《貞觀玉鏡》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而且,被流傳了下來。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是20世紀初俄國的科茲洛夫在我國內蒙古黑水城遺址發掘時,出土的大批西夏文獻中的一部分。這部法典是已發現的西夏王朝最早的律令文獻,是我國曆史上少數民族政權所修律書中唯一倖存下來的一部,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和頒行的王朝綜合法典。它是西夏法律制度最集中、最重要的體現,反映了西夏王朝重視法律制度建設和法律制度的水平。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是我國党項羌族政權在漢族先進文化的影響和浸潤下進行創建的典型,在很大程度上參考了《唐律疏義》和《宋刑疏》。此法典成書於仁宗李仁孝統治時期。《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頒律表》中說明了制定《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緣由:“奉天顯道耀武宣文神謀睿智制義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襲秉古德,欲全先聖靈略,用正大法文義。故而臣等共議論計,比較舊新律令,見有不明疑礙,順衆民而取長義,一共成爲二十卷,奉敕名號《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印面雕畢,敬獻陛下。依敕所準,傳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說明了這部法典是在上承舊法、下順民意的基礎上制定的。

此律令共20卷,西夏文木刻本,蝴蝶裝(黑水城發現的西夏文獻中也有《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西夏文卷子裝寫本)。全部律令現存有150門,1463條。其中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軍事法等內容,其中刑法佔主體位置,包括了我國古代封建刑法所具備的主要內容,全面反映了西夏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情況,是我們現在研究西夏曆史文化彌足珍貴的資料。

西夏的法律制度,在漢文史籍中還沒有見到具體的記載,到目前爲止,也沒有發現漢文的西夏律令傳世。不過《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頒律表》中說,這部法律是西夏仁宗在承襲和比較以前頒行的法律的基礎上而修成的新法,說明西夏在制定《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之前,就已經有頒行的法典存在。

據記載,《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還應有漢文譯本頒行於世,遺憾的是至今還未發現。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的史金波、聶鴻音、白濱三位先生經過不懈努力,已將原西夏文本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翻譯並整理成漢文本《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由法律出版社於2000年出版。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特點則有以下幾點:

第一,《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與中原歷代各王朝的法典是一脈相承的。西夏作爲一個少數民族政權,雖在各個方面標榜自己與中原王朝的不同,但事實上,党項羌族作爲中華民族中的一分子,無論如何也無法擺脫中華文明對它的影響和浸潤。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古代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的法典 第2張

這種影響滲透於西夏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西夏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從思想、內容、法制原則到編纂體例基本都是借鑑或繼承了中原王朝歷代傳承的法律思想和法律體系,特別是《唐律》和《宋刑疏》對《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編纂有着重大的影響。西夏律令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也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三綱”,宣揚君權、父權、夫權的不可侵犯性,律令也體現了君權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原則。

儒家的“禮治”思想是西夏制定王朝法典的主導思想,“禮”和“律”的緊密結合是《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顯著特徵,這是中原文化對西夏政治、經濟、生活產生影響的結果。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以後的歷代統治者都倡導以“德主刑輔”爲法律的指導思想,給以暴力爲核心的法律披上禮教的外衣。

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尊君、孝親、崇官是禮教法律觀的核心,其目的是爲了維護統治階級在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和保護統治階級的經濟利益。此外,在編纂體例上也傳承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法典的編纂體例,即以刑律爲主體,將獨立的部門法規併入其中。

第二,《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體現了律和令的緊密結合。中國古代歷代皇朝正式頒行的法典稱之爲“律”,從現在法律來談,“律”是屬於刑法範疇的法典,起到懲治犯罪的作用。“令”是中國曆代皇朝的不直接規定刑罰的國家行政制度。

“令”爲“領”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頸,後派生出“引導”“指揮”等意思,表達了“令”具有正面引導的意義。“律”和“令”的區別在於:“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主要包括行政體制、職官考選、管理制度、文書制度等,由於過於瑣碎,條文繁雜,每到改朝換代,隨着官職制度的變化,“令”就要大改變。

唐朝的行政法規多存於皇帝的詔令和《唐六典》中,宋代的行政法規則有《慶元條法事類》。西夏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是以刑法爲主體的法典,內容既有定罪量刑的條款,如對偷盜、謀反等違法行爲如何量刑定罪,也有大量關於西夏官職設置、官員派遣、考覈等制度性的行政法規。

如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第10卷中集中地反映了西夏行政法方面的內容。在這一卷中有對官員續、轉、賞的規定,有官員到任期限的規定,有得官、軍敕的規定,有各司高低行文順序及向邊司派遣局分人的規定,而且內容較爲詳細。

此外,在律令的其他卷中還有一些行政法的內容。《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比較全面、系統地包容了行政法的內容,將“律”和“令”有機地結合到一起,這是西夏法典的一大特色。

第三,西夏以武立國,又長期處於強鄰的軍事包圍下,爲了生存、安全與戰爭的需要,十分重視軍事立法,西夏有專門的軍事法典,又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納入了軍事法律部分,用四、五、六卷16門的篇幅,規定了西夏軍隊士卒徵集、丁員登門、編伍出征、甲冑、兵器的製造以及馬匹等軍用物資的配發,對軍、將帥的委派、懲罰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這與西夏實行全民皆兵的制度和崇尚武力的習俗有關,也是《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與中原法典的區別之一。

第四,《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在編纂體例上繼承了《唐律》和《宋刑律》,又有所發展。傳世《唐律》爲12篇,30卷,502條。《宋刑律》爲12篇,31卷,502條。《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爲20卷(省去了篇目),150門,1461條。另外在法律條目與書寫格式上也有改變,使法律條文整齊劃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晰,便於應用。

第五,《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在內容上體現了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特點和強調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孝義”精神。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古代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的法典 第3張

西夏文獻史料極端缺乏,見於漢文史籍中的西夏史料又多帶有民族偏見與污衊不實的色彩,這曾使西夏學術的研究長時間陷入困境。大批黑水城西夏文獻的發現,尤其是《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發現,內容涉及西夏社會歷史、生產生活各個領域,如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宗教、習俗、民族、婚姻、科技、生活方式、道德,並且是用本民族文字編寫,因而是第一手可信的史料,給西夏學研究帶來了蓬勃生機。

同時,《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編纂和頒行的王朝綜合法典,也是唯一倖存下來的一部少數民族法典,它對研究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法的法制史、法律制度,以至中國法律史、法律制度都是特殊的珍貴史料。

西夏文《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刊本,也有其獨特的歷史價值。

西夏文《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刊本與大量的西夏雕版印刷書籍共同證實了西夏刻本應與宋、金兩朝的刻本一樣,在中國歷史上佔有同樣重要的位置。證明了西夏的雕版印刷技術與宋、金一樣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同時,也說明了獨具特色的西夏文化是在漢族和其他各族的先進文化的母體中孕育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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