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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稅法”是誰定的制度?“方田均稅法”爲宋朝帶來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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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稅法”是什麼?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北宋自建國後,爲了削弱官員的權力,開始實行一職多官的制度,而後隨着北宋大興科舉和恩蔭制,北宋的官員那是變得越來越多。在軍事上由於後晉石敬瑭將中原王朝天然的屏障“幽雲十六州”送過了北方的契丹國,所以自宋建國後在無力奪回幽雲十六州的情況下,只得在邊境佈置大量的兵力來抵禦北方民族的南侵。而隨着北宋的官員和士兵的數量越來越多,宋朝的財政虧空也越來越嚴重。

“方田均稅法”是誰定的制度?“方田均稅法”爲宋朝帶來了什麼?

宋朝官員和士兵的福利是歷代出了名的告,而之所以有如此高的福利都是藉助着北宋高額的財富才造就的。比如在神宗一朝,軍餉的支出總計花費約四千八百萬緡,官員俸祿的支出大概在一千二百萬緡錢,可以說這兩項的支出大概就佔了神宗朝一年的全國財政收入的92.3%。再加上北宋自與遼、西夏兩國簽訂合約後,每年還需要支付給遼國五十萬兩匹銀絹,支付給西夏二十七萬五千兩匹銀絹,而這大概就佔了全國財政收入的1.16%。

所以在當時官員的俸祿、士兵的軍餉、遼和西夏的歲貢這三項支付就佔了當時幾乎全國一年的朝政收入,想想看就這樣宋朝的官員和士兵的福利能不高嗎?而也就是如此最終就造成了宋朝的財政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甚至最後北宋就連日常的開支都是個問題,那麼朝廷沒錢了怎麼辦?很簡單就是不斷的增加民間的賦稅。可以說在當時北宋的百姓不但要繳納合法的“兩稅”,還需要繳納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諸如農器稅、牛革稅、蠶鹽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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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時的北宋百姓已被各種苛捐雜稅壓的苦不堪言,再加上北宋與遼、西夏等國連年發生戰爭,北宋國內自然災害又是頻頻發生,最終北宋的農民起義接連不斷的發生,正如當年歐陽修所說 “一年多於一年,一夥強於一夥”。整個北宋的社會治安也因此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四十三》載“臣伏思西賊未叛以前,諸處雖有盜賊,未嘗有敢殺戮官吏者。自四五年來,賊入州城打刼者,約三四十州。向來入城,尚皆暮夜竊發,今則白晝公行,擅開府庫,其勢日盛。”,可以說這就是當時整個北宋最真實的寫照。

可是在當時北宋的統治者們並沒有意識到這個嚴重的問題,他們依然還是生活在醉生夢死的當中,他們依然在享受着脫離百姓的奢侈生活。而這一切直到慶曆二年纔得到些許的改變,這一年先是宋與西夏的定川寨之戰,宋大敗,後西夏的李元昊更是乘機揮師關中,北宋震驚不已。而後契丹又“聚兵幽燕,聲言南下”。在西夏和遼的聯合壓迫下此時的北宋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雖然最終在付出“歲增銀、絹各十萬匹、兩”的代價下,北宋解除了這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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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危機最終讓朝中一些有識之士認識到北宋問題的嚴重性,如富弼就指出“自此以往,只憂轉熾,若不早爲提備,事未可知!”。而後先是歐陽修上書仁宗皇帝要改革吏治,再是右司諫尹洙上書“因循不改,弊壞日”建議行新政。最終宋仁宗在衆臣接連上書要改革的局勢下,最終決定“遂欲更天下弊事”,並開始在范仲淹、歐陽修、韓琦、富弼等人協助下在全國推行“慶曆新政”。但是這次改革僅僅維持不到一年的時間就以失敗而告終,其失敗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這些變革觸及到了朝廷守舊貴族的利益,所以在他們的阻擾下最終宣告失敗。

當然隨着“慶曆新政”的失敗,北宋內部的問題也變得日益的嚴重,積貧積弱的局面被進一步擴大。隨之在“慶曆新政”失敗不到數十年的時間,北宋朝廷上下又開始興起了一股要求改革的熱潮。後在熙寧二年在王安石“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有法度”的建議下,宋神宗皇帝再次開始在全國展開新一輪的變革,而這就是北宋史上最爲知名的“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主要分爲富國之法、強兵之法和取士之法,採取的變革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農田水利法、市易法、保甲法、將兵法、軍器監法等等,可以說這次變法雖然最後還是以失敗而告終,但是得到的成效卻相對於“慶曆變法”要大的多。北宋在這次變法的幫助下,其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據史料記載神宗年間的國庫收入可供朝廷二十年的財政支出,可以說這次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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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強兵之法”的幫助下,北宋的國力也得到了增強,且基本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比如在熙寧六年,宋軍在王韶的帶領下就在與吐蕃的戰鬥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並收復了河、洮、岷等五州,擴充疆域近兩千餘里。可以說“王安石變法”對於北宋的意義絕對是巨大的,影響力也是最廣的,得到了回報也是最大的。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講下“王安石變法”的其中一項改革措施,那就是“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王安石在熙寧五年(1071年)推行的一項關於改革田賦制度的措施,其目的就是爲了解決當時全國各地屢禁不止的田賦不均,稅戶隱田逃稅的情況。當然“方田均稅法”並非是王安石首創的,這項法令實際上源於仁宗年間的大理寺丞郭諮和祕書丞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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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年間河北肥鄉縣開始不斷的出現農民起義,而其根本原因在於該縣田賦存在着極不公平的問題。在當時肥鄉縣的那些權貴手握全縣三分之二的田地,卻因手中有權勢,所以就只需繳納少量的田地稅,據《宋史》所載,在當時擁有私田百畝的地主們,在交稅的時候只需納四畝的稅,剩下的百畝全部都被隱藏起來,從而逃過了賦稅的徵收。而反觀底層的百姓卻在田地被權貴蠶食殆盡的時候,依然還要繳納本不該交的繁重的苛捐雜稅。所以隨之而來的就是肥鄉縣的社會治安變得越來越亂,而且朝廷規定的稅收也無法徵收到位。

最終肥鄉縣的情況引起了當時負責收稅的河北轉運使楊偕的注意。他在無法完成朝廷所交代的應收稅賦的情況下,只能找到時任大理寺丞的郭諮尋求幫助,希望他能有好辦法能夠幫助他解決這件事情。而在得到幫忙的請求後,郭諮就說到“這件事並不難解決,只要我去一趟就可以”,而楊偕聽到這句話後就趕往向仁宗皇帝上書,希望借調郭諮前往河北肥鄉縣承辦收稅事宜。之後仁宗皇帝並答應了楊偕的請求,然後又派了當時作爲祕書丞的孫琳前往協助。

當郭諮和孫琳來到肥鄉縣後,並開始在民間四處走動,聽取百姓的意見,最終制定出了“千步方田法”,然後就在不久後開始派衙役去全縣各地丈量土地。而在丈量土地的過程中,他們制定了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爲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峯以準,然後根據這個方田的土壤色澤、厚薄和肥瘠將其劃分爲五等的標準。然後在收稅的過程中只需要按照相應的等級來收取賦稅即可。其中一等爲最優,需繳納的稅賦最高,五等爲最次,需繳納的稅賦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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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肥鄉縣誌》記載“四出量括,遂得其數,除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賦八十萬,流民乃復”,也就是說在這次的丈量當中,郭諮和孫琳免除無地而有租稅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稅者100家,收取逃漏稅款80萬,可以說是效果顯著。後因效果卓著,郭諮和孫琳又被派往蔡州去實施“方田均稅法”,在蔡州他們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當時僅上蔡一縣,就查出隱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並徵稅收數百萬。

當然由於這個措施對於那些權貴的傷害實在是太大,很多富商、官吏因“千步方田法”那是損失慘重,所以最終在數年後因爲他們這項制度終被廢除。而後“千步方田法”雖在慶曆、皇佑、嘉拓這幾個時期被實施過,但是都只在一縣或一府實施,從未在全國推廣。直到熙寧五年(1072年)王安石變法時,“千步方田法”又再次被啓用,並進一步完善,取名爲“方田均稅法”,且相比以往它的力度也變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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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五年六月“方田均稅法”正式在京東路推行。並頒佈《方田均稅條約並式》,在這裏朝廷系統性的闡述了“方田均稅法”實施目的,那就是爲天下百姓進一步的減輕負擔,而讓那些借權勢逃稅的地主豪強們繳納出應繳的稅收。並做到“糾正無租之地,使良田稅重,瘠田稅輕”、“對無生產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等都不徵稅”等利民之事。

王安石實施的“方田均稅法”主要分爲“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指的是每年的9月由各地的知縣率領衙役對全縣的土地實施丈量,後按照土地的肥沃情況將其分爲五等,然後將其登記造冊,編造方帳、莊帳、帳甲、戶帳等,以此來作爲存案和田地憑證,日後如果需要買賣這塊田地也需要以所丈量的方田爲準。“均稅”是指在朝廷徵收稅賦的時候,就會依據“方田”得出的數據,然後算出這個人需要繳納的賦稅,後朝廷就可依照這個對其所有人進行賦稅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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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隨着“方田均稅法”在京東、陝西、河北、秦風、鄜延五路先後展開,整個大宋的稅收逐年的增加,百姓的生活也過得越來好,北宋的整體環境也趨於穩定。但是由於“方田均稅法”嚴重損害了地主豪強們的切身利益,自王安石實施以來就遭到了他們強烈的反對。當然在當時由於王安石受到神宗皇帝的鼎力支持,所以他們並不能對這些措施產生多大影響。

不過隨着神宗皇帝的去世,王安石的失勢,最終“方田均稅法”還是在宋哲宗皇帝繼位後被基本廢除。但是“方田均稅法”雖被廢除,不過其影響卻並未消失,在當時宋朝藉助“方田均稅法”一共在京東、陝西、河北、秦風、鄜延五路丈量出越2484349頃的田地,而多數都是之前地主豪強們隱瞞不報的田產,所以此時的宋朝得以在每年都增加大量的稅收,國庫也變得越來越充足。同時這項法令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北宋中期所出現的非常嚴重的土地兼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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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方田均稅法”在北宋的施行,不但幫助北宋消除了大量隱田逃稅的現象,同時也爲當時的北宋丈量出了大量被隱瞞的土地,而這些土地的出現也讓北宋的國庫收入在短時間之內得到大幅度的增加。而民間的窮苦百姓因爲“方田均稅法”從而免除了之前那繁重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百姓的負擔。再加上“方田均稅法”採用的是梯級納稅,稅負合理,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雖然加重了少數富商們的賦稅,但對於大多數的百姓卻沒有任何的問題,也就是如此在這項法令推行之時,並沒有受到過多的干擾,反而北宋從中獲得了大量的財富。

總的來說“方田均稅法”對北宋的好處絕對是顯而易見的,如果能夠長期的實施絕對能讓北宋獲得更多的收入。但是由於“方田均稅法”實施的條件實在太過於繁瑣,正如《方田均稅條約》所說“縣各以其祖額(按即最初的定額)稅數爲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爲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爲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實際上“方田均稅法”並不是在各路所屬的州縣同時進行的,在當時一州所轄不滿五縣的,每年只從中挑選出稅賦最不平均的一縣來實施這項法令。而所轄五縣以上的,每年也只挑選兩個縣實施。再加上如果一縣受到過多的自然災害,也會在那年停止實施“方田均稅法”,且如果當丈量完成之後,向百姓告示期間,收到大量丈量不實的訴訟則也會重新進行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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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就是如此,“方田均稅法”雖然在神宗皇帝和王安石的支持下開始在京東、河北、河東、陝西等路展開,但始終很難在最快的時間向全國推廣。而後隨着神宗皇帝的逝世,再加上王安石的失勢,“方田均稅法”這利民之策最終還是沒有推行到全國就宣告終結,只能說這真的是一大遺憾!但是不管如何這項法令的確對當時的北宋的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它也在增加北宋稅收收入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可以說也算讓宋得到了些許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