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史學文史 >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2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小編給大家提供詳細的相關內容。

說起“兩稅法”,大家都應該不會覺得陌生,它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楊炎提出來的,由於是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被稱爲“兩稅法”。兩稅法是對唐朝當時的賦役制度所進行地比較全面的改革,當然,宰相楊炎對唐朝財政改革方面的貢獻,也主要現在兩稅法制度的建立之上。

在兩稅法制度的諸多內容中,其中“原則問題”是研究唐朝兩稅法制度的一個重點,筆者歸納下來,兩稅法有四項基本原則,即量出以爲入原則、公平稅負原則、保證國家收入原則和公賦獨立原則。下面,我們分別來探析一下這個四個原則究竟有何特點。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唐德宗像

一、量出以爲入原則

我們知道,早在西漢建立之初,由於漢朝統治者重視和尊重老子思想,所以國家稅收制度的原則基本上就是:“先計算好官吏所需俸祿的多少和其他用度的多少,再根據額度向百姓徵稅”。當然了,這一方法只能是在財政經濟極其困難的情況下才會實施的財政政策,但從經濟社會發展的眼光來看的話它還是取得了一定成就的,畢竟它的出現爲西漢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楊炎推行兩稅法的第一原則就是“量出以制入”。這裏我們要注意的是,這跟西周以來長期紮根在人們心中“量出爲入”的原則是很不一樣的,當然,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對社會發展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著名經濟學家胡寄窗先生對此看法的認識還是比較深刻的,首先來說,他承認“量出爲入”絕非完美無缺的稅收原則,用他的話來說就是:“它的使用更易於爲統治階級的剝削打開方便之門”。這一原則實際上是在爲安史之亂後所進行的財政搜刮提供便利的服務,同時也爲封建統治階級的橫徵暴斂作護身符(選自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實際上,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唐王朝在後期的兩稅制度已經脫離了原來的立意,僅保留了夏,秋兩次徵稅的形式。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第2張

其次,胡寄窗先生也說到了,楊炎只是提到要“量出以制入”,至於在實施的時候要依據什麼樣的理由來量出以制入,爲什麼要量出以制入,以及應該要採取哪些方法去量出以制入纔不至於產生出超出國民經濟的負擔能力等問題,楊炎都沒有講出來。筆者認爲,胡寄窗先生所論述的這些還是十分有道理的,楊炎所提出的兩稅法雖說是唐王朝財政制度的一大改革,但是有很多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甚至可以說是模棱兩可的。

但其實唐代宗已經在詔書中將改革的原因給說得很清楚了:一是因爲量入爲出的原則已經遭到了破壞,二是要減輕農民沉重的賦稅負擔,其言曰:“億兆不康,君孰與足”?實際上也正是爲了說明這一問題。

劉邦建立起來的西漢王朝剛剛穩定下來,百姓們吃飽尚成問題,更別說還要多餘的存糧交付朝廷了,所以這在賦稅方面的立法相對來說還是比較輕的。唐代宗時也是如此。代宗時期,唐王朝邊疆沒有安定,方鎮問題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所以代宗即位之初就要立足節約。德宗建中元年的詔書中說道:

“自從國步艱難以來,賦稅名目很多,今後除兩稅以外,總是帶一錢,以違法論處”。

所以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楊炎兩稅法的核心宗旨,並不是爲了搜刮百姓的錢財,而是爲了要實現統一的手指制度,將國家財政行爲給嚴格化,該收的收,該支付的知府,實現收支平衡;而這應該就是對“費”與“斂”“先度其數而賦予人”的本意。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第3張

二、公平稅負原則

在兩稅法中規定:不分主客,以現有的戶口簿上的登基爲準;不以人丁的多少,而是以擁有資產的多少作爲稅收標準。其實也就是分別將土地、資產的多少作爲納稅標準。當均田制遭到破壞之後,地稅就逐漸取代了其地位,由最開始的平均田稅2升,到大曆四年(769年)敕景詔府分兩等納稅,其稅率也提升了不少。其中上等田的稅收在1鬥,下等田的稅收在6升,開荒田只收2升。建中元年,規定按農業收穫的季節來徵稅,分夏季和秋季兩次交納,上等田合計稅收爲1鬥1升,下等田合計爲7升左右。

建中元年(780年),以大曆十四年耕種的田畝數量來徵收。田畝所交的稅又回到了“有田則有租”的狀態之下,不同的是,這不再是均等交稅,而是根據田畝的多少來負擔,即“多者多負,少者少負,沒有就不負”,體現出了一種公平的原則。在戶稅方面,武德七年(624年)開始制定起了相關的律令,規定凡是天下戶口,根據他們的資產數額,將其定爲九等。而這個時候,我們就很難從現存的史料中看到其起到的具體作用了。只是對夷獠戶按三等納稅。

大曆四年(769年)正月,規定天下的百姓和王公貴族每年都需要交稅,按每戶的資產數額將其分爲九等。一戶多處擔任官職的話,每處都需要按照品級來交稅。一戶有多處莊園田產的話,每處都需要交稅。兩稅法則歸納爲不分主客,人丁,一律按照其資產的多少來交稅。所以,兩稅法所體現的是“稅負公平”的原則。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第4張

三、保證國家收入原則

關於這一原則我們需要知道的是,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並不因爲稅制的改革而減少,這是歷朝歷代乃至是現在的改革者遵守的共同準則,並不是楊炎一人獨具的財稅思想。在兩稅法中,楊炎所採取的的實際上只是一些簡單的加法而已,將那些租庸雜稅給全部廢除之後,按土地和資產的實際數額來納稅;商人在其所在地繳納三十分之一的商業稅,其承受的負擔實際上和一般的居民也差不多。當然,鹽、酒、茶稅並不包括在內。

從國家財政收入來看,建中元年的稅戶爲308.5萬戶,稅收共計錢3000餘貫,米麥爲1600餘萬石(選自《通典》)。同財政經濟文化達到了頂峯時期的天寶年間(755年)相比,該期間有891萬戶,其中課戶有534.9萬戶。建中元年課稅戶僅爲天寶年間的57%,而所繳納的賦稅則爲該年的80%。所以由此可見,兩稅法的實施,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唐朝的財政收入。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第5張

四、公賦獨立原則

我們知道,將國家的財政稅收與皇帝的私人財產分別進行收支,分別設立機構,任用相應的官員來加以管理,這一制度的形成是在秦漢時期。從漢代到唐代,這種“公賦獨立”的原則就得到了很好的繼承和遵守。唐朝的制度規定:國家通過財政收入所取得的糧食,須儲存在司農寺所屬的大倉中,天下賦調儲物均放置在太府寺的左藏庫,金銀珠寶則放置在右藏庫。收入支出的數量交由戶部金部、倉部總管,並設立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

在安史之亂後,第五琦(字禹珪,中唐著名理財大臣)掌管着唐王朝的財政大權,當時京城裏有很多的豪將,他們求取無節制,第五琦難以應付,於是決定將租賦全部納入皇帝的內庫,由中人決定,皇帝在取用的時候也比較方便一些,不再區別分開使用。此外,“凡以天下公賦,爲人均收藏,有司不能窺其多少,國家財政也不能計算他的盈縮”這一狀況維持了將近二十年。楊炎則認爲:

“夫財賦,邦國之大本,生人之喉名命,天下理亂輕重皆有焉。是以前代歷選重臣主之,猶懼不集,往往覆敗,大計一失,則天下動搖。”

於是決定把國家的財政權交由有司來管理,宮中的經費則由財政按照規定支付。當時,唐德宗還決定:“凡是財賦都歸左藏庫,還用原來的舊制”。這確切說明了公賦獨立原則的不可動搖性,同時也說明了他擁有着正確的理財思想,確確實實是一個優秀的改革家。

唐朝的“兩稅法”是什麼樣的?“兩稅法”的四大原則介紹! 第6張

總結:

本文中,我們通過從兩稅法的四項基本原則入手,對兩稅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簡單的概括。通過對這四項原則的概述我們不得不承認,兩稅法不愧是中國古代一次重要的賦稅改革,它不僅順應了賦稅制度發展的歷史大趨勢,同時也爲國家擴大了稅收來源,促使國家財政走出原有的歷史困境,從而邁山新的歷史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