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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產生了多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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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產生了多大的影響?小編爲您講解。

在古代司法制度的構建中,法律始終離不開儒家思想的影響,這也使得法律逐漸儒家化,這也是古代法制的重要特徵之一。漢朝時期董仲舒提出“春秋決獄”便是中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標誌,它對中國後世兩千多年的法制的構建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漢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產生了多大的影響?

所謂“春秋決獄”,也被稱爲“引經決獄”,它是指漢朝時期儒家學者們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結合國家法律,然後引用《春秋》等儒家經典作爲審理案件的依據的司法活動。《漢書》中記載:“膠東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由於它體現和維護了“三綱”的要求,也符合國家認可的法律意識,所以得到統治者的肯定和提倡,這也使得“春秋決獄”得以廣泛實施。

01“春秋決獄”產生的背景

春秋戰國至秦朝時期,中原地區基本上以法家治國爲主。公元前202年,劉邦建立了漢朝。由於多年戰亂,使得社會生產力遭到嚴重的破壞,百姓流離失所。統治者面對這也的嚴峻形勢,最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恢復生產、穩定社會和鞏固統治。漢初,秦吏出身的蕭何便參照秦朝律法來制定新的法典。並且王朝新立,統治集團也沒有更多的精力來創新。

漢朝的法律基本上繼承了秦律,但它們在本質上還是有所差別的,秦律更加註重嚴刑峻法,而漢朝律法則偏向於溫和,這也是爲了適應當時政治形勢的需要。爲了恢復生產,穩定社會,漢武帝時期直接採納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並接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自此之後,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逐漸確立。

漢武帝時期,儒家學說開始實現官學化,在這一背景的影響下,儒家學者們開始利用自己的獨特身份,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討論工作。漢朝時期的儒家學者,很多都是充當“法官”的身份來審理案件。漢初所制定的體現法家精神的漢律,由於他們不能及時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所以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爲案件審理的依據,這一行爲促進了對國家司法活動的儒家化改造。

02“春秋決獄”的對後世的影響

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中,“春秋決獄”這一司法實踐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歷代統治者都開始重視儒家學說,儒家學說逐漸成爲中國古代思想文化的重心。唐朝著名的政治家韓愈曾在《復仇狀》中提到:“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由此可見,唐朝時期儒家經典已經與國家律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對社會也產生了很深的影響。

“春秋決獄”直接開啓了中華法律儒家化的道路,它的最大特點就是出禮入法,禮法結合。法律的儒家化本質上就是禮法合一,它將道德倫理融入法律領域,使得道德與法律共同作用,直接服務於封建集團的統治。從漢朝開始,歷代統治中都開始倡導“德治天下”,並且爲後世王朝奠定了封建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歷代王朝都以此爲樣本,不斷將它發展細化。

縱觀古代法制的歷史,從夏商周三代開始,刑法是主要的法律,並且原始的野蠻色彩非常濃厚,統治者往往實行嚴刑峻法,以殘酷而著稱,它主要達到震懾臣民的作用。西漢時期,統治者開始注重寬刑減罰,漢文帝和漢景帝着重對國家形制進行了改革,自此輕刑緩罰成爲中國法治文明的重要特點之一。“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旨在根據主觀因素來定罪和量刑,它將道德融入到司法理念中,使得惡法轉化爲良法,從而使得法律適用更加科學化。

中國司法體系的發展並不是一日之功,它是經過數千年的文化沉澱,從而慢慢形成的。不僅如此,它還在不斷優化發展,現代法律體系的建設,基本上也是以古法爲基礎的。

董仲舒曾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決獄”的主張思想改變了法家主張的以客觀方面爲依據定罪量刑的標準,並主張“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強調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注重罪犯的主觀方面,這改變了當時法家嚴刑峻法的局面,嚴酷的司法局面得以緩解和改善。自此之後,古代司法審判的過程中開始考慮得更加全面,不僅考察客觀事實,也會注重主觀意識,這進一步完善了古代犯罪理論的構成。

03小結

中國傳統的法律強調情法並立,並且在法與情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是“情讓於法”。傳統的法治思想的傳承,必定是有其科學性的。“春秋決獄”有效地協調了國法與人情之間的關係,它使得“禮法合一”成爲中國傳統法律文明的真諦。當道德融入到國家司法中,這能夠更加有利於社會和諧與穩定,民衆更加願意去了解和學習法律。

漢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春秋決獄”,產生了多大的影響? 第2張

中國有句老話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對於大部分人而言,親情纔是最珍貴的情感。正因爲“春秋決獄”主張的實施,才使得中國的法律內核思想更加全面,它所涵蓋的面更廣,包括人的情感。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如今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也提倡“以人爲本”。如今我們的法律體系的建設是禮與刑的高度結合的結果,我國正處於法治社會建設的關鍵時期,我們更應該從傳統的法律體系中提取精華的部分,來應用於現行的法律中,從而來實現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