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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爲何少有“豆腐渣”工程?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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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豆腐渣工程氾濫的今天,你不知道你住的樓房會不會一夜間倒塌,你不知道上學的學校究竟能不能經受的起這麼多人上課。人們也許會想,爲什麼會有豆腐渣工程呢?古代的人們也是這樣愚弄百姓的嗎?其實不然,在古代其實很少有豆腐渣工程。我們一起去看一下爲什麼會這樣。

  在南京內城南門的牆垛上,許多明代留下來的磚頭都刻有銘文,其中有一塊灰磚上刻着這樣三行文字:“招甲席俊翁甲首方朝張/窯匠盧立/造磚夫廣福寺”。長沙天心閣的古城牆也發現了一塊勒刻着銘文的明代窯磚,銘文也是分爲三行:“長沙府禮陵縣提調官典史陳福司吏冷榮/□作匠王□人戶劉高叔/洪武七年八月造”。(□表示字跡缺損)

中國古代爲何少有“豆腐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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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牆的磚頭上勒刻自己的姓名,這不是爲了青史留名、千古流芳,而是在執行明王朝強制推行的“質量追溯制”。磚上銘刻的那些名字,其實就是一份對某處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的責任人名單。透過這份名單,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嚴密的技術質量監管體系:每一處工程,都有制磚的窯匠、造磚夫與提供勞役的人戶來承擔建築質量上的直接責任,由基層組織——裏甲的負責人(招甲、甲首)承擔擔保責任,並且監工的官吏(典史、司吏)也負有連帶責任。這樣,如果一塊磚頭被發現有質量問題,或者出現“豆腐渣”工程時,便不致於“無法查詢到是哪家單位負責”,所有名字刻在磚上的人,都會被追究責任。在明代,這些出了問題的相關責任人,嚴重者會被處死。

  明人祝允明的《野記》記述了一則軼事:“太祖築京城,用石灰秫粥錮其外,時出閱視。監掌者以丈尺分治,上任意指一處擊視,皆純白色,或稍雜泥壤,即築築者於垣中,斯金湯之固也。”翻譯過來,就是一段有些恐怖的故事:明初修建南京城,爲了使城牆更加堅固,用石灰、桐油、糯米汁製成的夾漿來澆灌牆體,朱元璋還時常親自到工場監工。城牆是分段包乾的,老朱隨便走到一處,叫人砸開夾漿檢查,如果發現“稍雜泥壤”,立即就將這一段工程的監工、包工頭、工匠通通捆起來,塞進牆垣的空隙處死。官吏與工匠不敢造次,將南京城修得固若金湯。

  以今日的眼光來看,朱元璋的手段顯然過於殘暴,執法不夠“人性化”。不過,明代修建城牆確實非常重視建築質量,按照官府的要求,“基有穵陷者,起而實之;牆有濫惡者,毀而築之;磚石有弗堅良者,除而易之;樓櫓有弗如式者,撤而更之。務圖經久,以爲百逸永寧之計。”對修好的城牆,要“設法稽驗,務求堅久。但有修築不如法,三年之內致有坍塌者,查提各催工人員及原築工匠問罪,責令照依原分地方修理”。

中國古代爲何少有“豆腐渣”工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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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公共工程的用磚刻上相關責任人的名單,固然是爲了方便“問罪”,但最終的目的則是追求磚石的“堅良”、工程的“堅久”。這種實打實的問責制度,放在今日也有借鑑價值。我曾在香港的一處路邊斜坡上看到一塊鐵牌,上面寫着此處斜坡工程責任人的姓名,並告示市民:若發現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可致電哪個機構。這與明代的“城磚落款制”是不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呢?

  有人說“城磚落款”是朱元璋的發明、創造。不對。其實這是中國社會很古老的一項禮法傳統,在律法上有一個專門的說法,叫做“物勒工名”。《唐律疏議》中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的記載,而疏議的說法則是引自先秦的儒家典籍《禮記·月令》。從這裏也可以看出中國禮法傳統對“誠信”的強調。有意思的是,十三世紀初的英格蘭也實施了一項暗合“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精神的法案,即要求麪包師必須在他烤制的每一塊麪包上,適當標上自己的標記。這樣,市民如果發現購買到的麪包不合格,一看標記就可以知道是哪一個麪包師作出了欺詐行爲。

  “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開始只是強制的責任認定,但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它使一部分優秀工匠的名字脫穎而出,成爲獲得廣泛信任的品牌。當品牌形成之後,擁有這一品牌的工匠就會一改被動的“物勒工名”,而傾向於積極在自己的產品上留下獨有的標誌,以便跟其他人的同類產品區分開來。這便是商標的淵源,如清代的“張小泉”剪刀就是這麼來的。這個時候,“物勒工名”已成爲了主動的誠信宣示,爲了維持自己的品牌與信譽,工匠會自覺地避免以次充好、避免製造“豆腐渣”。

中國古代爲何少有“豆腐渣”工程?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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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傳統社會,促使工匠不敢以次充好的力量,除了“物勒工名”的官方監管以及基於品牌自覺的自我控制,由行會執行的行業自治監督也非常重要。明清時期,隨着手工業的發展,石匠、鐵匠、磚匠等行業都各自出現了行會組織,與建築業有關的工匠行會有時候也叫做“魯班會”。這些行會組織具有向本行業工匠提供精神認同(比如魯班會的工匠通過共同祭祀魯班,以此強化同仁對共同體的認同)、利益表達(比如向東家提出加薪要求)、秩序維持(比如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調解工匠之間的糾紛)等功能,出於對行業聲譽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理性考慮,行會也會對工匠的產品質量提出“行業標準”,這也是傳統社會自治本能的體現。讓我來舉個例子吧——清光緒年間,某地泥作匠行業訂立行規,其中有一條即規定:“泥牆須包三年,如三年內倒塌者,歸泥匠賠修”。當地加入本行會的所有泥作匠,均須遵守這一條款。

  說到這裏,我們會發現,當一名古代的工匠參與修建某處工程的時候,至少會有三種力量督促他必須注意產品質量:官府強制執行的“物勒工名”;維護自己品牌聲譽的道德壓力;本行業的行規約束。所以,古代儘管也有“豆腐渣”工程,但出現的機率,一定遠遠低於既無強制問責、又無道德自覺、復無行業自治的時代。

  如今法制健全的我們竟沒有古人的自制力強。古代人們都知道建築的質量一定要好,堅守的官員都盡職盡責。爲什麼在當今社會這點優良傳統就消失了呢?究竟是哪個環節出錯了,導致現在的人們如此的貪婪與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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