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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古代休妻七出七去法律 滿足其中一條就可以休妻了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7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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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古代女子被休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國古代休妻的七條標準,還得先說說“七出”和“七去”。其實,七出和七去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 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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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古代男權社會只有丈夫能夠“休妻”,且是沒有經過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能生效的“離婚”。事實上,古代有與當代離婚類似的“和離”說法,並且,在一段歷史時期內,最後通過“和離”也是可以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的。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丈夫連續三年不在家,妻子實在受不了的話,也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要求;丈夫沒有能力照顧妻子,維持家庭的生存,那麼,妻子是也有權利跟丈夫離婚的;此外,如果妻子被丈夫的親人施暴,妻子也有權利提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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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種種都表明了宋朝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保護和承認。

理學家程頤曾有言曰:“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許多人就以此爲論據推斷:宋代時期婦女的地位是極其卑賤的,並且,認爲是程的理學使得婦女改嫁的權利被剝奪。然而,程頤曾經稱讚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可見,程頤自己是認同女性改嫁的。

實際上,程頤這句話的本意是強調和捍衛士大夫的氣節,而非針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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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宋時期,甚至,皇帝的妃嬪都有過改嫁的經歷,如:宋光宗有個張姓貴妃,進宮之前就已經結過婚了。由此可見,在這個時期,婦女改嫁的現象非常普遍,並且,貫穿了整個社會階層。因此,在宋代,人們並不認爲改嫁的女子是沒有氣節的,也不會認爲改嫁是恥辱的事。

范仲淹曾經立法規定對再婚的婦女的社會幫助要高於男子,當時的社會風俗對寡婦的態度也是:親人朋友大部分都擔心寡婦太貧窮過不好日子,大部分人都會勸她改嫁,完全沒有將“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用於女性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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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古代畢竟男權高於女權,所以,離婚之前,妻子需要得到丈夫的“放妻書”,以示憑證。大部分人都覺得宋朝之後,女性的地位就開始慢慢降低了,但其實並非如此的。在宋朝,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都得到了宋朝法律的保護。

可見,如果從唯物史觀出發,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在宋代,女性的社會地位不僅不低,而且,宋朝可能是古代歷史上女性地位最高的一個朝代了。在宋代,家庭分家的各種細節也被囊括在當時的法律條款中。“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其中,女兒所得的財產稱爲“奩產”,也就是以辦嫁妝爲名給女兒留下的財產,奩產通常是兒子所得的一半。

既然法律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那麼,出現女子爲爭奪家產與兄弟在法庭上脣槍舌劍的現象也就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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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兩個家庭聯姻時,宋代也有着不成文的規定:在定親的時候,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定帖上要有她的生辰八字和一系列的陪嫁物品,也就是奩產。宋·吳自牧在其《夢粱錄·嫁娶》中說:“婚娶之禮,先憑媒氏,以草帖子通於男家……然後過細帖,又謂‘定帖’。”

帖中序男家三代官品、職位、名諱,議親第幾位男,及官職年甲月日吉時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書主婚何位尊長,或入贅,明開將帶金銀、田土、財產、宅舍、房廊、山園,俱列帖子內。有錢人家的奩產是非常豐厚的,如:理宗朝時,某太師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給閨女陪嫁;還有個叫虞艾的男子娶了妻子陳氏之後就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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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際上,尋常人家的奩產一般是十畝地左右的財產,看到這裏,你是不是也突然覺在宋代女性的地位的確很高呢。至於奩產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應該如何分配的問題,當時的法律也是有着明文規定的,奩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只在妻子,妻子有可以與丈夫共享奩產,但是,丈夫卻不能主動佔有。除此之外,當時的風俗也是對丈夫使用妻子奩產的這種行爲極其鄙視的。

從這點我們也可以看出,以後如果夫妻離婚,妻子是可以帶有自己的所有奩產的,如果發生了糾紛,之前的“定帖”就會發揮出它的作用,可以用來證明財產的歸屬,其實,就是婚前的財產證明。因此,宋朝有很多人不願意分家時被兄弟分走財產,就常常把財產都落在妻子的名義上。不幸的是,在宋朝之後,女性就沒有了這種自由處理財產的權利。

後來的朝代,都有明文規定,女性的奩產支配權歸前夫所有。

從上面不難發現,宋代所傳達出的對女性離婚權力和財產的保護是十分詳盡的,這在中國古代史上也是難得一見的。因此,如果有女性真的想要穿越到古代去逛逛的話,相信,如果選擇宋朝的話,因爲女性地位較高,應該可以過上相當舒服的日子。

參考資料:

『《女子“七出”》、宋·吳自牧在其《夢粱錄·嫁娶》、《宋代女子的婚姻權利》』請選中你要保存的內容,粘貼到此文本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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