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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的稅收有哪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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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不管是哪一個政府,想要持續存在下去,第一件事情,就是管理好錢袋子。那麼日本明治政府的稅收有哪些改革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在農業時代,最大頭,當然還是對農民的稅收。幕府時代對農民的稅收,稱之爲年貢,基本上就是,誰的領地,誰來收取年貢。所以,稅率是不同的。

通常,幕府的直轄領地,稅率比較輕一些,大約官四民六,而且收取率比較低,有的地方,低達30%-40%;普通的大名、旗本的領地,通常官五民五,收取率高。當然,也有抽風的,歷史上也有的藩,搞出官九民一的,基本上就是逼人造反了。

有個問題,在幕府時代,其實是不清晰的,那就是土地的歸屬問題。理論上來講,土地應該歸領主,所以領主纔有收取“年貢”的權利,要不然,憑什麼收稅呢?(那時候還沒有服務型征服的說法)

但是,領主又不是在放租,今年租給張三,明年租給李四。張三和李四,都有自己固定的田地耕種,這又是另一種的歸屬形式,只是沒有證書而已。而且,這些土地,曾經還可以買賣。由此證明,民間是認可這些土地,除了領主之外,還有其他的主人。

日本明治政府的稅收有哪些改革?

而且,年貢是以村爲單位收取的,村以下的運作,領主不管。

曾經一度,由於土地兼併比較厲害,發生了饑荒。1643年,幕府還發出了一個法令,叫做《田畑永代買賣禁止令》,禁止田地的買賣。當然,這個命令沒什麼用處,大家用“典當”的形式,依舊可以買賣土地的。

1869年3月,陸奧宗光就上書,建議改變稅收。但是,大部分的土地,屬於各藩的領地,各個藩在收取年貢,跟政府沒有關係,你憑什麼收稅。

1871年,廢藩置縣以後,邏輯上就理順了。

經過一系列的準備,1873年7月28日,發佈《地租改正條例》,正式推行新的土地稅收政策。

這一政策的主要特點,並不是延續江戶幕府時代的年貢,而是以確認產權爲基礎。也就是,把土地重新登記造冊,發給農民“地券”,確認農民的產權。並且廢除了禁止土地買賣的法令,讓土地可以交易。

而且,稅率並不是以產量爲基準,按比例收取實物,而是通過土地的產量,對土地進行市場估價,以土地的價值,作爲基準收稅,收取現金。最初的稅率設定爲3%。

由於農民通常,將重新丈量土地,視爲增稅措施。因此,爲了減少農民的牴觸,由農民自己丈量,畫圖,申報。

設想很美好,現實總是很殘酷。1874年,初步結果出來,測算稅收量未能達到目標,大約相差16%左右。

因此,設定了專門的部門和查定基準,對沒有達到基準的農田,重新測算。而之前,農民是花了勞動力和費用,丈量了這些土地的,現在又要重來。

於是,導致了一系列的“一揆”(暴動),最終,爲了平息事件,將稅率從3%,下調到了2.5%。

這一些列的作業,最終於1880年,也就是花了整整7年才完成。

農業是大頭,除此之外,還設立了其他的稅收,比如1871年醬油稅,1871年酒稅,1878年營業稅,1887年所得稅等等。

經過這一些列的作業,完成了近代化的稅收體系建設。

日本明治政府的稅收有哪些改革? 第2張

而且隨着商業,工業的發展,農業稅收的比重,開始逐步降低。

過程中,還有2個插曲。

第一個,在起草“地租改正”的過程中,主導者“鬆方正義”的起草文件裏,解釋了爲什麼要收稅這個理念,即從服務國民的角度進行了闡述。最終,官僚集團擔心,國民以此爲理由,拒絕納稅,依舊是統治者的主體地位爲依據,進行收稅。

第二個,在推行所得稅的時候,由於當時只有英國的少數國家,開徵了這個稅種。鬆方正義也借鑑了英國的做法,提出了“自主申報”的概念,也被否決,理由是擔心國民逃稅。

本來可以走的更遠一些,不過時代的侷限性,難以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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