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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莫臥兒時期政治有何特點 是中央集權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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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臥兒帝國(波斯語:شاهان گورکانی‎ Shāhān-e Gūrkānī;烏爾都語:مغلیہ سلطنت‎;英文:Mughal Empire,1526年-1857年),是突厥化的蒙古人[1] 帖木兒的後裔巴布爾在印度建立的封建專制王朝。在帝國的全盛時期,領土幾乎囊括整個南亞次大陸以及阿富汗等地。莫臥兒帝國上層建築是穆斯林,而基礎則是印度教,波斯語是宮廷、公衆事務、外交、文學和上流社會的語言。

 中央集權

莫臥兒帝國實行中央集權制。皇帝自稱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集政治、軍事、經濟、法律和宗教大權於一身。中央設大臣會議決定國策,下設4個大臣分管財政、軍事、工商業和宗教司法。莫臥兒帝國通過阿克巴的內政改革,建立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的軍事官僚政治體制。此外,還有私人祕書等重要官員。仍保留宰相“瓦齊爾”的職位,但無實權。

莫臥兒帝國的行政制度實行軍事化。從阿克巴開始,將所有文武官吏分爲38級,按軍事方式編制,其俸祿按品級高低領有大小不等的賈吉爾──軍事封建領地。

官制等級

莫臥兒的官員分33級,凡爲帝國提供軍役服務的政府官員都有一個級別,即曼薩卜,而得到這個級別的官員稱曼薩卜達爾,級別的高低以指揮多少騎兵區分,從最低" 十夫長" 到最高" 萬夫長" ,七千以上的官階僅限於王室成員。官階實行終身制,兒子不能繼承。每個級別的官階都有一份固定的薪水,而實際上各級曼薩卜達爾被分配相應的扎吉爾封地,以地稅代替薪水。曼薩卜達爾實際提供的騎兵數目與其官階應統轄的人數不一定相等。曼薩卜達爾的任命、升遷與解職沒有形成制度,而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意志。把官員編入軍籍,對整頓吏治,實行封建專制主義統治有一定的作用。

印度莫臥兒時期政治有何特點 是中央集權國家嗎?

土地制度

莫臥兒時期有3種土地佔有形式,即直屬國王的封建領地、賈吉爾達爾的非世襲領地──賈吉爾和柴明達爾制度的世襲領地。直屬國王的封建領地約佔全國耕地的1/2,主要在德里和亞格拉地區。其收入主要用於維持皇室、宮廷官員和衛隊。

賈吉爾制度早在德里蘇丹國家時期就已實施,那時稱“伊克塔”。16~17世紀中葉,賈吉爾成爲莫臥兒印度土地佔有的基本形式。在查罕傑統治時,賈吉爾約佔全國耕地的70%,賈吉爾的持有者稱賈吉爾達爾。17世紀中葉,莫臥兒印度共有8210個賈吉爾達爾,分上中下三層,分佈全國各地,上層68個,由王子和貴族組成,中層587個,下層7555個。他們彼此之間無隸屬關係。賈吉爾達爾對其賈吉爾沒有所有權,只有徵收規定的田賦和名義上非法實際上合法的各種雜稅的權利。賈吉爾達爾持有賈吉爾必須以服軍役爲條件。

賈吉爾是非世襲的,甚至是非終身的。但是到奧朗則布統治時期,賈吉爾同柴明達爾制領地漸趨一致。

司法制度

阿克巴時期實行伊斯蘭教法和世俗法相結合的制度,規定司法系統獨立,中央大法官任命各省法官。凡死刑判決必須由皇帝批准,案件斷決必須重證據,禁止官員徇私枉法。宣佈自己爲伊斯蘭教法的最高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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