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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禁酒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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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1月16日,美國通過禁酒法令。

美國禁酒令是依據1919年1月16日批准的美國第18憲法修正案和1919年10月28日通過的沃爾斯泰德法(Volstead Act)來實行,在1920年1月16日第18憲法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由聯邦禁酒探員(警察)執法,推行禁酒令的驅動力主要來自於共和黨和禁酒黨。

美國通過禁酒法令

戒酒運動組織也有希望禁酒的分支,這些組織在全國性禁酒開始前就已經給美國帶來許多改變,在1905年的時候有三個州宣告酒是非法,1912年增加到九個,到1916年時,48個州里有26個禁止酒的買賣。

雖然酒的販賣已是非法,但仍然很容易可以在地下酒吧(speakeasy 輕聲說話)和其它地下組織買到,地下酒吧的名稱源於買者須輕聲說服看門人讓他們進去,看門人的工作是過濾看起來像禁酒探員的人,探員們沒有強行進入的職權,因此如果看門人不同意他們就沒辦法進入。也有很多人留有私人吧檯,用來招待訪客。大量酒品從加拿大經陸路或五大湖走私進來,還有從法國的聖皮耶與密克隆羣島,還有東岸甜酒經營走私線等。

合法和不合法的家庭釀酒在禁酒令時期都很流行,家裏可以合法釀造一定數量的葡萄酒和蘋果酒。也有一些商業販賣的葡萄酒,但只能從公賣局手中購買來供宗教儀式使用,特別是天主教和美國聖公會的聖餐,還有一些猶太教的儀式。賣“麥芽和蛇麻草”的商店在全國各地冒起,很多前釀酒廠轉爲販賣從麥芽提煉出來的糖漿,表面上是爲了烘焙和“飲料”的用途。

美國禁酒令的限制只在於酒的製造、販賣和運輸,不包括酒的持有和飲用,因此在第18憲法修正案前就已經買或製造的酒在整個禁酒令時期都可以合法供應。

也有不少含酒精產品酒精含量剛好在法定限制之下,稍微加工後這些產品可能可以和真的酒一樣,其中一個叫淡啤酒(near beer),剛好在法定0.5%的限制之下,雖然差不多是無酒精,但它提供了詳細按部就班的教學說明書,告知買者什麼是他們不應該做的,消費者因此可以很容易的按照提供的簡單教學自己製造含酒精啤酒。

在1933年2月17日布萊恩法(Blaine Act)通過,將沃爾斯泰德法修正爲容許3.2%酒精含量的飲料。同年12月5日第21憲法修正案通過,廢止了第18憲法修正案。

很多1920年代的社會問題被歸成禁酒時期問題,高利潤、動輒使用暴力的酒品黑市的繁榮,敲詐勒索因爲執法官員的腐敗而盛行,烈酒的走私利潤較高使得烈酒反而更爲流行,執行禁酒令的花費很高,又失去了來自酒品的稅收(約5億美元一年),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21憲法修正案通過而撤消禁酒令,這使得有組織犯罪因來自合法賣酒商店的低價競爭,幾乎失去他們所有來自酒品黑市的利潤,但不久後這些有組織犯罪就改爲販賣非法毒品。有一種觀點認爲黑市會興旺是因爲有非法的產品存在,因此有人將現代“向毒品宣戰”與禁酒令時期相比,但也有人認爲這種比較不正確。

禁酒令對美國釀酒產業有顯著的影響,禁酒令結束後,之前存在的釀酒廠大約只有一半重新開始營業,許多小型的釀酒廠就此永久倒閉。因爲主要只有大型釀酒廠得以存活,美國啤酒被批評爲缺乏個性、是大量生產出來的日用品,許多啤酒評論家們對美國啤酒品質的下降和種類的減少感到悲嘆,弗利次·梅塔格(Fritz Maytag)提倡的小型釀酒革命幫助美國釀酒業從後禁酒令的憂鬱期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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