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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禁輩分有高低的通姓結婚 宋朝禁親屬通婚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5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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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戲劇中,可以看到不少以表兄妹自由婚戀爲題材的故事。因此,現在有些人就以爲古代是允許近親婚配的,這顯然是一種誤會。

傳統戲劇中這類題材的故事,主要是歌頌自由戀愛的男女青年反對包辦婚姻、背叛封建禮教的一面。而關於近親結婚之事,古人在認知乃至法律上其實和今人完全一樣,認爲不可取,甚至將之列入禁例。

古人很早就已認識到遠親婚配的好處和近親婚配的危害。如早在二三千年前的《禮記》中,就有“娶於異性,所以附遠厚別也”之記載,認爲只有不同姓氏的婚姻,後代才能繼承雙親的長處。《左傳》更是直截了當地說:“男女同姓,其剩不蕃”,意思是血統太近的婚配,對後代有害。

唐律禁輩分有高低的通姓結婚 宋朝禁親屬通婚

值得一提的是,古人逐漸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禁止近血統者的婚配。如唐代,《唐律疏議》就規定不許輩分有高低的通姓結婚。宋代《宋刑統》更是明文規定了有親屬關係不能通婚,“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宋代以後,關於近血統婚禁的規定更加具體,如明代《明律·婚姻》中有規定,凡同姓氏結婚者,主婚人或婚配男女雙方,各杖六十大棒,並強令“離異”,女方歸其孃家,“財禮沒收入宮”。同宗血統相近,嚴禁通婚。規定“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指五服)以上姑舅姐妹者,亦各以奸論,並離異”。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並判一年徒刑。此外,對禁止同姓同宗中輩分不同及平輩男女婚配,均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以通姦論處、杖大棒、強行離異或判徒刑。

當然,古代近血統婚禁的目的,還在於維護封建倫理禮法,鞏固封建統治。但僅就其反對近親結婚以利後代子女的成長這一點上看,它有着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