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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義滅親”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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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一詞,出自春秋時一個真實的故事。《左傳》有詳細記載——衛國的公子州籲,是衛莊公寵姬所生,因受寵愛而驕奢無度,放蕩不羈。大夫石碏對莊公勸諫說,愛憐兒子就該教他走正道,過度受寵和享祿,會使他走上邪途,最終成爲禍害,國君若對此不加約束處置,禍患是會很快到來的。石碏苦心的勸諫,莊公只當是耳邊風。後來,衛莊公去世,他的兒子姬完繼位,是爲衛桓公。沒過多久,石碏便告老退休了。

古代“大義滅親”範例!

石碏的兒子石厚跟州籲交往熱絡,石碏屢次加以勸阻,毫無用處。終於有一天,州籲殺了衛桓公,自立爲國君,石厚也是弒君行動的參與者。州籲剛坐上君位不久,便糾合宋、陳等國攻打鄭國,想以顯示兵威,來安定君位,結果更激起民怨沸騰,衆叛親離。州籲爲此惶然無計,讓石厚向他父親請教安定君位的良策。石厚便去向父親求教。石碏說,若能朝見周天子,就可以借天子之威安定君位。石厚問如何才能朝見周天子,石碏說,陳桓公現在得到周天子的寵信,衛、陳兩國正邦交和睦,如果去陳國拜見陳桓公,求他代向周天子請命,必定可以獲准朝見天子。石厚將父親的主意告訴了州籲,他們都覺得這是良策,於是一同去陳國拜見陳桓公。

古代“大義滅親”範例! 第2張

就在州籲、石厚出發之前,石碏暗中派人趕赴陳國,給陳桓公送去密信,信中說:衛是個小國,我已經年邁,無能力平息內亂,州籲、石厚兩人確是弒君的兇手,趁他們來拜見時,敢請國君將這二人按弒君者處置。陳桓公知道石碏是衛國賢臣,所以,在州籲、石厚一到陳國,便將他們擒押起來,並請衛國派人來處置他們。不久,衛國派一個右宰,到陳國濮地殺了州籲,石厚則被石碏指派的一個家臣誅殺。——這件事發生在公元前719年。當時的君子稱道石碏是一位純正的大臣,他痛恨州籲弒君以及石厚助其爲虐,因此將他們除滅。《左傳》對此讚歎說:“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在《春秋》中,對此事件僅記爲:“戊申,衛州籲弒其君完”及“九月,衛人殺州籲於濮”兩語;詮釋《春秋》的《公羊傳》,也隻字不提是石碏施計除滅弒君者州籲和兒子石厚,而且對石碏立公子晉爲衛宣公還有非議:“立者不宜立也”,“石碏立之,……衆雖欲立之,其立之非也。”明顯否認石碏立衛宣公的合法性。這是不是“微言”(隱約指責)石碏殺子之非呢?按照儒家“親親相隱”的準則,石厚雖然有惡行,但畢竟是血緣之親的兒子,石碏當設法使他與州籲切割,或者將他隱藏起來,至少不能忍心置之於死地吧。

古代“大義滅親”範例! 第3張

在中國古代,石碏“大義滅親”並非是孤例。據《呂氏春秋》記述,墨家鉅子腹住在秦國時,他的兒子殺了人,按法應處以死刑;秦惠王對腹氏說:“先生年紀大了,也沒有別的兒子,我已經命令辦案的官吏不處死他了,先生就聽從我的吧。”腹氏說:“墨者之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傷人者受刑。以此厲禁殺人和傷人的行爲,這是天下的大義。君王雖然施恩免我兒子死刑,但我不能不恪行墨家之法。”腹氏沒有依從秦王,結果兒子還是被處死了。在這個故事裏,作爲父親的腹氏沒有千方百計爲兒子隱罪,也沒有設法讓他隱藏起來,甚至也不領君王的恩免之情,這實在是儒家“父爲子隱”的反例。《呂氏春秋》以此作爲“去私”的範例,讚道:“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類似的例子還能找出一些來。不過,古代的“大義滅親”,一般都是父(母)對於子,或者夫對於妻(妾)之類,而不能倒過來,父親有惡行逆舉,兒子以“大義”予以誅滅,這樣的事例,幾乎沒有。《三國演義》裏呂布殺董卓,董只是義父,兩者並無血親關係。

在《韓詩外傳》中記有一則故事:楚國有個名叫石奢的士人,他爲人秉公正直,楚昭王任命他執理刑法。有一天,石奢在途中恰好看到有人被殺害,馬上便去追捕那個殺人兇犯,可沒想到追到殺人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於是他放過老父,任其逃匿,自己趕回朝廷。他對楚王說:“那殺人者是臣的父親,若以刑處父親來執行法政,這是不孝;而不執行國君之法,則是不忠。因放縱罪行枉廢刑法而以死承擔罪責,這是臣應當做的。”楚王不忍石奢爲其父擔罪,說:“你已經追趕而沒能追到,這有什麼罪呢?”石奢說:“國君赦免,是主上的恩惠;但爲臣者不能棄失國法,是在下當守的義理。”於是石奢自己將脖子伏在斧鑽上,終至頸裂血流,死在衆目睽睽的朝廷上。當時的君子感慨地稱讚:“貞夫法哉,石先生乎!”

古代“大義滅親”範例! 第4張

這個故事可以證明:古代的“大義滅親”是單向的,是(親倫之序)上對下的。所以,正直的執法官石先生不能“滅”了殺人的親爹,而只能“滅”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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