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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剩男剩女”的遭遇:官府規定要罰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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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唐朝統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規定男20歲、女15歲可以結婚,可到唐玄宗年間,法定婚齡進一步被減爲男15歲、女13歲,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齡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會用罰銀子的方式來處理了。

唐代“剩男剩女”的遭遇:官府規定要罰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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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男剩女”,即我們常說的大齡單身男女青年。當今時代,無數目光聚集在這些“剩鬥士”和“齊天大剩”身上,讓他們承受着巨大的社會壓力,親朋好友的追問和“被相親”,也着實讓他們感到頭疼。

在我國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心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國家的持續發展。既然是家和國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

適齡男女的婚姻大事,在周代就屬官方議程,國家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媒氏”。《周禮》中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儼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闆

唐代“剩男剩女”的遭遇:官府規定要罰銀子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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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古時候,以媒人牽線、家長包辦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絕對的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國大事,政府也就往往會進行干預,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法令和處罰辦法。

西周時期規定“男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也就是說男子三十歲以前必須結婚,女子十五歲以前必須訂立婚約,然後在二十歲之前把自己嫁掉。

秦末戰亂之後,西漢統治者爲了恢復和發展生產,需要增加大量的勞動力,於是便倡導人們早婚早育,《漢書》記載,漢惠帝曾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說女子年十五至三十歲以內不嫁,便採取多收五倍賦稅的辦法進行懲罰。

唐代“剩男剩女”的遭遇:官府規定要罰銀子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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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統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規定男20歲、女15歲可以結婚,可到唐玄宗年間,法定婚齡進一步被減爲男15歲、女13歲,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齡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會用罰銀子的方式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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