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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古代如何"依法治孝":不孝行爲要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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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視程度之高、影響社會之深、延續時間之久,爲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見。

揭古代如何"依法治孝":不孝行爲要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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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狹義的孝道指針對父母的道德行爲,而廣義的孝道則延及父母之外的長上之親。孔門弟子有若說,孝悌是“爲仁之本”,在諸多倫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認爲,孝可以使人們之間互相親愛。而相互親愛的族羣,道德底線明確,統治者易於駕馭:“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孝道總體上有利於社會和國家的安定。無論是國家危難,還是天下承平,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大都是“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貴賤而有所差異,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漢朝皇帝,自惠帝開始,都在其諡號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類。按照唐人顏師古的說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東漢時期,察舉科目中有“孝廉”之目。歷代皇帝都重視尊老、養老,都號稱“以孝治天下”。皇帝常常親授《孝經》,唐玄宗李隆基便親自注解《孝經》。《二十五史》中,因“稱孝”而名世、進身的官吏、學者、武將、鄉紳不勝枚舉。而在民間,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將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選,編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後人又在此基礎上插圖,形成《二十四孝圖》。它對七百年來的中國民間社會影響尤爲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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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孝道,中國傳統的儒家倫理、禮儀規範和法律制度形成互爲支撐的完整體系。如果說,禮制中的尊老、孝親行爲來自遠古的民間習俗,來自儒家的道德推揚,那麼相關法律條文則是硬性約束,不容有違,它是孝道實行的強制保障。今以漢唐時期法律中對“不孝”罪行的懲處爲例來加以說明。

實際上,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於衛時,周公就對其弟弟康叔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經說過:“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對於不孝這種“大亂之道”,當然要歸之於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禮·大司徒》所載“以鄉八刑糾萬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舉戰國時期“不孝”的一些具體表現,“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爲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漢以降,國家立法便將這些“不孝”內容具體化、法典化。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簡文

中,有不少對於“不孝”行爲的定罪,據之可見當時法律對孝道的維護。例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案例彙編)中,專門有“告子”一案,就是普通士伍控告其子“不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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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書:某裏士伍甲告曰:“甲親子同裏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無它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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