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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出軌的代價實在太大!竟要被浸豬籠?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9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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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古代,女子出軌的話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古代出軌的代價。那麼如果在古代,遇到出軌這種事,法律都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古代,婚姻是非常神聖的,常有“人倫之始”之稱。所以,歷朝歷代的法律制定都會受到禮法的影響,將出軌規定爲犯罪。如西周的法律規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古代女子出軌的代價實在太大!竟要被浸豬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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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戰國時期,禮崩樂壞,諸侯貴族發生淫闢之事層出不窮。李悝在魏國變法時,對出軌這種事深惡痛絕,極力主張以刑法進行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丈夫出軌則誅(殺),妻子出軌則宮(刑)。

秦律中也規定:“男女絜誠”。也就是說,無論男女,都有守潔的義務。就算是男方出軌,秦律一樣規定“其妻可得而殺之”。這一時期,對男性出軌的懲罰顯然要重於女性。

唐朝時,又詳細的將出軌劃分爲“和姦”和“內亂”兩種。《唐律疏議》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同時對於撮合通姦的“王婆”等角色也作出了處罰規定:減奸罪一等。唐朝的法律對於出軌的規定顯然要輕於秦代之前。不過,唐律還特別說明,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而妻子拒捕,那麼丈夫“殺之無罪”。

古代女子出軌的代價實在太大!竟要被浸豬籠?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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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大明律》進一步減輕了處罰,只是規定和姦的男女杖八十。但明朝爲了防止出現誣告的情況,還特別強調:“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這也就是“捉姦要捉雙”的由來。

清朝的《清刑律》部分吸納了唐朝時的若干規定,對於妻妾與人姦通,如果被丈夫抓獲,並當場將二人殺死,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可以看出,明清時期關於出軌的法律規定,有明顯偏向於對女性的懲罰的趨勢。這主要是因爲封建倫理綱常盛行,女性地位遠低於男性所致。

到了民國時,依然對出軌有着法律規定。不過此時的法律已考慮到男女平等,所以規定: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即處一年有期徒刑(不側重於哪一方)。

古代女子出軌的代價實在太大!竟要被浸豬籠?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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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些都只是法律層面的規定,在民間,對於出軌的處罰常常採用“浸豬籠”等手段,懲罰程度是遠大於法律規定的。

不止是中國,在同時期的國外都對通姦罪有明確規定。如古希伯來的《摩西法典》規定:和姦罪處絞刑,如果是與已訂婚的少女通姦,則除以石刑或火刑。古印度《摩奴法典》對通姦的處罰更爲恐怖,要處以獸刑(即由惡犬咬死)。即使到了1810年,法國還依然保留着“通姦罪”這一罪名,規定:通姦者,處三個月至二年拘役。

到了現代社會,除少數阿拉伯國家外,世界各國已基本將“通姦罪”廢止。新中國成立之初,也曾規定過“破壞婚姻家庭罪”。但1979年第一部刑法頒佈後,通姦罪並未被列入,只是規定了與軍人配偶通姦以破壞軍婚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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