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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姦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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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爲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對通姦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姦,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爲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

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爲通姦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閒事了。

也許我們可以用南宋判詞輯錄《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判例來說明:

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姦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大約宋理宗時,廣南西路臨桂縣的教書先生黃漸,因生活清貧,帶着妻子阿朱寄居於永福縣陶岑家中,給陶家當私塾先生,藉以養家餬口,有一個叫做妙成的和尚,與陶岑常有來往,不知何故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後來便有人到縣衙門告發,稱和尚妙成與阿朱通姦,縣衙的糊塗判官不問三七二十一,將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於杖責,發配充軍,這一判決,於法無據,與理不合,顯然就是胡鬧。

黃漸不服,到州法院上訴,主審法官範西堂推翻了一審判決,根據“奸從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黃漸的意願,讓他領回妻子,離開永福縣。

和尚妙成身爲出家人,卻犯下通姦罪,罪加一等(《宋刑統》規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靈川交管”,押送到靈川縣牢營服役,一審判官張陰、劉鬆則罰杖一百。

範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過這一判決,申明瞭一條立法原則:“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爲法於後世矣。”

國家立法,必須順乎情理,否則法律便有可能成爲惡法,具體到通姦的行爲,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確實是有傷風化、爲人不齒的醜行,但是,如果男女間一有曖昧之事,不管當丈夫的願不願意告官,便被人檢舉,被有司治以通姦罪,則難免“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

因此,範西堂認爲,對通姦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從夫捕”加以補救,將通姦罪限定爲“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姦罪被濫用。

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姦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第2張

元朝開始尚沿用“奸從夫捕”的司法慣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廢除了“奸從夫捕”的舊法,原因是當時一個叫鄭鐵柯的官員發現,民間有男人“縱妻爲娼,各路城邑,爭相仿效,此風甚爲不美”,“蓋因奸從夫捕之條,所以爲之不憚”。

鄭鐵柯看在眼裏,急在心裏,卻又無可奈何,因爲按照法律,通姦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員不能主動出馬捉姦,如果廢除“奸從夫捕”之法,要求“四鄰舉覺”,則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輕犯”,元廷採納了鄭鐵柯的建議,頒下新法:今後四鄰若發現有人通姦,准許捉姦,“許諸人首捉到官,取問明白”,本夫、姦婦、姦夫同杖八十七下,並強制本夫與姦婦離婚,如此一來,人民羣衆心底的“捉姦精神”一下子就被激發出來,南宋法官範西堂擔心的“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景象,宣告來臨。

可以看出來,跟後來的元明清有別,宋朝立法對於民間的通姦行爲,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但同時,宋政府對於官員的通姦行爲,又主張處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官員與民婦通姦,宋人稱之爲“監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現與人通姦,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這不奇怪,我們的先人認爲,官員應該身爲百姓表率,必須接受更嚴格的禮教約束,所謂“春秋責備賢者”,所謂“禮不下庶人”,說的便是這意思。

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姦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第3張

宋神宗元豐年間,登聞檢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發夥同兒子與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姦(口味真夠重的),朝廷譁然,雖然宋神宗發下批示,表示從輕發落,但臺諫官不幹了,監察御史朱服立馬彈劾王珫:“珫父子同惡,行如禽獸”,雖得皇上寬恕,卻不知羞恥,還大搖大擺上班。如此德性,如何爲百姓表率?必須交付有司劾治。最後,王珫父子被交給大理寺立案審訊,審理得實,王珫被罷官,放歸田裏。

這宗通姦案還出現了一個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審時,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參與了通姦(說到這裏,我實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着怎麼樣的魅力),但主審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結案。

然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結案未久,知諫院舒亶便站出來舉報說,王仲端與通姦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卻隱瞞不究,請重審深究,王仲端則上書辯解,稱絕無此事,宋神宗大爲光火,任命御史復鞫通姦案。

這時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對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機會打擊王珪的勢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來檢舉王仲端的罪行,別怕王珪那老傢伙,朱明之又託人放出風聲,說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圖影響司法,從重治罪王仲端,這個過程比較曲折,我就不細說了,總之,案子審到最後,王仲端被處罰,朱明之等人也因爲左右司法的圖謀敗露,受到停職、處罰金等處分。

發生在神宗朝的這宗很狗血的通姦案,雖然牽涉到複雜的權力鬥爭,但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官員犯奸這事情,是覺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認爲應當受到深究的。

宋朝是怎樣處理通姦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簡介 第4張

官員若通姦事敗,不但不齒於同僚,而且授人以柄,這樣的政治風氣其實是有好處的——可以給官員製造道德壓力,使他們不能不注意個人生活的檢點,事實上,現代政治也並非不講究官員私德,2012年11月,美國中情局局長戴維,即因爲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佈辭職。

如果說宋代對於通姦罪的立法態度可以給今人一些啓迪的話,我認爲最值得記取的啓示便是:輕責於民,而重罰於官;注意保護小民的權利,而強調官員的倫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