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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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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領,英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除內政自治外,自治領還有自己的貿易政策,有限的自主外交政策,也有自己的軍隊,但英國政府纔有宣戰權。

歷史

最初,除內政自治,自治領有自己的貿易政策,有限的外交政策自主,也有自己的軍隊,但英國政府纔有宣戰權。惟1931年前自治領的體制並無法理依據。自治領的憲法由英國國會制定,自治領本身無權修改,但可提請英國國會修改,而一般英國國會都會同意,自治領制定自己的憲法的日子很多時都被視爲自治領真正獨立的日子。

發展

殖民地和地區成爲自治領的時間: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加拿大(Dominion of Canada):1867年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2張

  澳大利亞(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1901年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3張

  新西蘭(New Zealand):19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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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屬南非(Union of South Africa):1910年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5張

  愛爾蘭(Irish Free State):1922年(1801年以後已成爲英國本土的一部分,並非殖民地)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6張

  紐芬蘭自治領:1907年(惟雖然紐芬蘭政府行使自治領權力,但拒絕宣佈成爲自治領,因此英國於1934年暫停其自治領的身份。紐芬蘭並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成爲加拿大第10個省,英國正式把紐芬蘭剔出自治領的行列。)

法理依據

在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1931年西敏寺法》,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英國政府從此,不可(憑藉擁有其他自治領君主身份的英國君主之名義)介入/干涉自治領的內政。各自治領從始以自治領君主的身份,來稱呼英國君主。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和地區爲自治領: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7張

  加拿大自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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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亞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9張

  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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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屬南非

  愛爾蘭

但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國君主。直至1949年,英國國會通過英國1949年愛爾蘭法案(British Republic of Ireland Act of 1949),宣佈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國君主,愛爾蘭完全獨立。

從自治領到英聯邦

自二次大戰後,大英帝國國力大幅衰退,美國取代之成爲西方國家(包括各不列顛自治領)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英屬印度和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後,英國把自治領部和英聯邦關係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併。

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遵從自治領制度從殖民地成爲自治領,加納於1957年成爲自治領,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爲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爲過(或只短時間成爲過)自治領。自治領制度成爲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

英國非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爲自治領和獨立的時間:

自治領地 自治領和殖民地區別 第11張

  加納:1957年成爲自治領;1960年獨立成爲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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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日利亞:1960年成爲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爲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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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干達:1962年成爲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爲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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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尼亞:1963年成爲自治領;1964年獨立成爲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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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拉維:1964年成爲自治領;1966年獨立成爲共和國

因此真正長期爲自治領的都是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

自治領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英聯邦的制度:就是各英聯邦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6國繼續承認英國君主爲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係,英國在這些英聯邦國家沒有任何特權。英聯邦成員國關係平等,只成爲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最後的自治領──加拿大

按1867年的《憲法條約》(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屬北美法案),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係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通過《1982年加拿大法案》,終止英國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最後一個英國自治領也從此在歷史中消失。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爲加拿大日(國慶)。

自治領與英國的關係

外交

最初,自治領的外交由英國外交部負責,1907年,英國殖民地部屬下成立了一個專責的部門負責自治領的外交事務。1909年,加拿大首先成立了自己的外交部,但實質外交事務仍經由加拿大總督(由加拿大君主委任的代表)、加拿大駐倫敦專員(High Commissioner)和英國駐外國的大使進行(加拿大在1880年成立了駐英專員公署,澳洲在1910年跟隨成立駐英專員公署)。1914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一次大戰),並在沒有詢問各自治領的意見下代表各自治領向德國宣戰,引起部分加拿大官員不滿,也在南非引發反英浪潮。1918年2月,加拿大在美國華盛頓成立戰時代表處,處理英國從美國得到的軍用物資。

1919年,各自治領各自成爲凡爾賽和約的獨立締約國(雖然他們都沒有自行向德國宣戰),但和約仍是由英國代表各自治領談判。1922年,因各自治領反對英國對土耳其進行軍事行動而令英國和土耳其和談。一戰後,各自治領漸漸自行處理外交事務,1923年3月,加拿大自行與美國簽訂Halibut Fisheries Agreement(一個漁業協訂),是自治領首次自行簽訂國際條約。1926年6月,英國殖民地部屬下的自治領外交事務處升級爲獨立的部門。

1926年11月,英國在Balfour Declaration中同意自治領和英國在外交事務上有平等地位。1927年,加拿大成立駐美代表處。1928年,英國成立駐加拿大專員公署,處理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結束由加拿大總督同時處理行政事務和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的安排。1931年,Balfour Declaration獲英國國會通過,後陸續獲各自治領的國會確認。

二戰後,各自治領漸漸接管所有的外交權力:1940年,澳洲成立駐美代表處,1943年,加拿大把駐美代表處升級爲大使館。

國防

在自治領制度初期,君主保有宣戰權,因此當英國向外國宣戰,各自治領的軍隊也自動投入作戰,但保留自己的旗幟,如加拿大軍隊仍以加拿大軍隊而非英軍的身份參戰。因英國宣戰而令自治領參戰的有布爾戰爭和一次大戰。這制度可說有點像中國周朝的分封制制度:諸侯保有完全的自治和有限的外交權,也有自己的軍隊,但在天子令下便要出兵勤王。

這制度在二次大戰時受考驗。1939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但其自治領卻有不同反應:

澳洲沿用舊制,認爲法律上澳洲已自動向德國宣戰,無須另行宣佈

新西蘭宣佈若英國開戰,新西蘭便參戰

加拿大即時召開緊急國會會議,通過向德國宣戰(此做法雖然結果與澳紐的做法一樣,但法律上加拿大卻獨立行使了宣戰權,自行向德國宣戰)

南非在數星期後才由國會通過向德國宣戰

愛爾蘭宣佈保持中立,並根據1938年與英國的協議要英軍撤出愛爾蘭(愛爾蘭由此至終在二次大戰時保持中立,沒有參戰)

這事件加速了各自治領完全走向獨立。

自治領與自治殖民地

20世紀初,自治領和自治殖民地的分別是自治領有“國家”(nationhood)的身份(也就是政治上徹底的獨立自主),自治殖民地只有內政的自治,但自治領在外交、國防和國際貿易上也有一定的自治權,其在這些範圍的自治權利並在之後的數十年逐漸增加,直至完全控制有關的權力,成爲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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