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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隆摩·戴萊洛迦納 波隆摩·戴萊洛迦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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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隆摩·戴萊洛迦納(泰語:สมเด็จพระบรมไตรโลกนาถ,1431年-1488年),是泰國歷史上阿育陀耶王朝的國王,在位期間1448年-1488年。他曾獲得傳統上認爲吉祥的白象,因而被稱爲白象王(泰語:พระเจ้าช้างเผือก)。他在統治期間,曾針對官僚政治推動重大改革,並在對抗北方臨國蘭納的戰役中獲得勝利。他被公認爲泰國曆史最偉大的國王之一。

改革

戴萊洛迦納王繼位後,頒佈了“薩克迪納”制度,將全國土地按照等級分配給貴族官吏及平民百姓。泰文“薩克迪”義爲權力和尊嚴,“納”爲土地、稻田,薩克迪納的主要含義是指佔有土地的權力。在薩克迪納中的最高爵銜是“昭披耶”,昭披耶以下爲披耶,其次是帕、鑾、坤,再次是蒙和攀。除了副王封授田土10萬萊以外,薩克迪納制規定,昭披耶可獲封田一萬萊,披耶及以下的帕、鑾、坤和蒙、攀等,分別授予5000萊、1000萊、500萊、100萊,以至數十萊不等的封田。庶民”派“分爲服務於王室的“派鑾”及服務於封建領主(即以上所說的各爵銜)的“派索姆”。派雖然可以得到15萊到25萊的田土,但他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他們的人身連同所得的土地必須依附於某一封建領主。作爲依附民領取分地的報酬,他們須向以國王爲首的封建領主服勞役及繳納貢賦。

波隆摩·戴萊洛迦納 波隆摩·戴萊洛迦納

戴萊洛迦納王改變了過去軍政不分的情況,分設政務總長(昭披耶卻克里)和軍務總長(昭披耶瑪哈塞那波滴)。在政務總長之下是“王國四大支柱”,即財務大臣、田務大臣、宮務大臣、政務大臣。以上六人均授予昭披耶爵銜。軍務總長之下是陸軍大臣和海軍大臣,此外還設有王宮衛隊、壯丁登記廳、稅收廳、宗教廳、文牘廳、王室服飾廳等機構的長官,以上八人授予披耶頭銜。地方上,太守主持民政事務,廳長主管軍務,太守之下分設民政、執法、司庫、農林四局。除了彭世洛府和洛坤府由昭披耶統領外,其他各府的太守和廳長均由披耶擔任。戴萊洛迦納王規定,從中央到地方的軍政官吏均由國王直接委任或通過中央政府機構任命,從而建立了一整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體系,強化了中央封建專制集權的統治。

1405年,戴萊洛迦納王頒佈《宮廷法》,此法包括禮儀、百官職守、刑罰三個方面的內容。該法制定了各屬國進貢的儀式,規定從王后、王子到宮內各官員的品級、儀禮和職責,並確定了處罰法規,如:凡震盪御舟者處死;踢宮門者刖足;打御象及馬匹者斷手;辱罵御象及御馬者割嘴;竊竊私議事聞於國王者處死等等。法規還規定,爵位高的王子犯法用金腳鐐,爵位低的王子犯法用銀腳鐐,及用檀香木棍笞撻處死,以顯示王親貴戚與一般庶民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