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史學文史 >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65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啓元朝的朝代,分北宋和南宋兩個階段,共歷十八帝,享國三百一十九年。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傳統社會中婚姻締結是合二姓之好,故離婚之性質爲絕二姓之好。中國往昔強調夫有出妻之理,而妻無出夫之實,注重丈夫在解除婚姻中的主動權,故從夫之權角度出發,可曰“出妻”。

似乎與家族無關,實則丈夫對妻子很滿意,但夫之父母不滿,則出;丈夫對妻子不甚滿意,但夫之父母謂之已行夫婦之禮時也不出。表現出婚姻關係也可由於男方父母的原因而解除,不管當事人的感情如何,與現代法意義上的夫妻感情不和是離婚的主要原因大不相同。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故視婚姻爲兩姓之結合,兩個家族之事,即暗含着結婚不僅僅是男女雙方的事情,更深層次的意義即爲兩姓家族之事,所以婚姻解除意味着斷絕兩姓家族之間的關係。

一、裁判離婚時的權利

1. 裁判離婚的原因

裁判離婚,即“七出”,也稱爲“七棄”,即丈夫在七種情形下可以出妻。七出被視爲出妻之最正當緣由。

七出具體是哪七種情況呢?最早見於《大戴禮·本命篇》雲,婦有七去,不順父母,爲其逆德也;無子,爲其絕世也;淫,爲其亂族也;妒,爲其亂家也;有惡疾,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爲其離親也;盜竊,爲其反義也。

《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對此作過具體解釋:無子棄,絕世也;淫溢棄,亂類也;不事舅姑棄,悖德也;口舌棄,離親也;盜竊棄,反義也;嫉妒棄,亂家也;惡疾棄,不可奉宗廟也。

即以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嫉妒、惡疾爲目次,並稱之爲七棄;《孔子家語》同,稱曰七出;其目次乃後世禮律之所本。據記載,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則猶有六出。此出妻的七種原因皆與家族制度關係甚密。

無子,即爲夫家未生育子女,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未曾爲夫家生育男性子孫,因父家長制下,只有兒子纔是自己嚴格意義上的繼承人,繼承父的人格繼續使本家族得以延續,此處所說的繼承只包括對父親意志的繼承,更多強調對家族的延續之意,不包括財產的繼承。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2張

淫佚,依舊是爲夫族考慮,妻子淫亂會使夫族的社會聲望受到影響;不事舅姑,是說妻子不侍奉丈夫家族的其他人,包括丈夫的父母,姐妹等,視爲違背了倫理道德;口舌,是指妻子經常搬弄是非,挑撥離間;盜竊,是指妻子盜竊夫家的財產。

嫉妒,是指妻子嫉妒丈夫的妾以及其他經常圍繞在丈夫身邊的比妾身份更爲低下的女子,古時稱之爲“妒婦”,可能會使夫家家宅不寧;最後惡疾是指妻子患有嚴重的疾病,不可參與夫族祭祀活動中。

因此,七出之條所照顧的是丈夫家族的整體利益,未曾考慮女性的需求,也未曾考慮到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如陸游的妻子唐琬即是由於陸游母親不喜歡唐琬導致兩人離婚。

2. 裁判離婚時對男性出妻的限制

維持夫妻關係穩定以及家族和睦是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秩序之前提,故對“七出”之條之男性單方面出妻之權予以限制,是從側面保護女性權益。

儘管“七出”之條賦予了丈夫較大休妻權利,但絕不意味着丈夫可以隨意行駛休妻之特權,《唐律》將“七出”之條從禮制上升爲法律也是基於此種考慮。

在法律層面只有妻子出現“七出”的情形之一,丈夫纔可出妻。同時就算出現“七出”情形之一,也有“三不去”之限制,“三不去”即,其一,妻子爲丈夫守了三年喪,不能忘記妻子的恩德;其二,娶妻時貧困,後來家境殷實,不可出妻以悖德;其三,出妻之後妻子無地方可去,即孃家不復存在。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3張

在此三種情況下丈夫不可以肆意行使自己的出妻權利,是對丈夫出妻的限制。“七出”之條側面規定丈夫不能以任意理由休棄妻子,“三不去”的補充限制規定保障妻子,這一相對於丈夫來說處於弱勢地位的羣體不被丈夫恣意行使“七出”之權而被任意休棄。

“七出”與“三不去”可以說是從側面保護女性婚姻權利,雖然無法解決男女在婚姻中地位不平等問題,與現代婚姻法意義上的夫妻平等原則相去甚遠,但在當時社會歷史條件下,對女性來說具有重大意義。最低程度保障處於弱勢羣體的妻子不被丈夫以任意理由休棄,從側面反映出在裁判離婚時妻子的權利也被一定程度地予以保障。

二、協議離婚時的權利

1. 協議離婚的法定原因

《宋刑統》沿襲了唐律,對協議離婚作了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第一,“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但女方必須向官府自行陳述,並且將聘財歸還”。從男女雙方有婚約開始,直至婚姻成立的整個過程中,留給男方思慮是否成婚的截至期限爲三年,若是期限已滿,無端不完婚的,則女方享有自由決定之權利,即女方是否依舊和訂婚的男子成婚還是另嫁他人都由女方自行決斷。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這樣的記載:陳、劉兩家有三世的交情而在慶寶元年訂婚,是以親上加親,盡善盡美。但一直到紹定二年,男家方向地方官提起訴訟請求成婚,於此訂婚之日到訴訟之日,已過去五年時間,已經違反上述律文。但據陳凱之父陳鑑紹定二年上訴的狀詞和其兒子陳凱的狀詞裏表明其父陳鑑到安吉州躲避倭寇侵擾,歸來之後才提起上訴。

由此觀之,是當事人的父親外出而耽擱成婚,事出有因,並非無故不成婚。但本案的既定事實是女方母親聽說男方家道中落且女婿不學無術,女方母親愛女心切,邃違背三年之法定期限,當事人魏榮姐已經嫁給他人。故審理的法官趙雎齋斷曰,兩家本爲世交,締結姻緣本爲夫婦百年之計,如今卻提起訴訟,兩家交惡,交情也不復從前。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4張

依據法律,三年的法定期限已過,以情理論,因兩家締結婚姻之好的本意已經消滅,成婚之後,必導致禍端,故判決不再成婚,女方歸還男方的聘財。根據以上案例,男女訂婚之後,超過三年法定期限而不完婚,則女方可以自主選擇。

即使並非無故導致超過法定期限,審理案件的法官也會根據雙方的情況作出最恰當的判決。既使不是由女方提起訴訟,也可判決男女雙方不再履行婚約,這一方面體現着宋代的地方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關注法律規定本身,而且兼顧情理,這無疑與中國古代以和爲貴的思想密切相關。

另一方面又體現着宋代民事法律關注弱勢羣體的原則,女子較之男子,即爲弱勢羣體,蘊含民本思想於其中。宋律與清律相比,較爲保護女性權益。而清律對男方無故不娶的時間上有所延長。

據《清律》規定,將三年的法定期限延長到五年,訂婚到完婚三年不成婚,以及丈夫外出三年不回來的情形下,妻子可以告於官府後自行改嫁。由此來看,宋朝女性的離婚自主權比清朝確有擴大之意蘊。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5張

三、離婚自主權

妻子主動提出離婚並不是宋代纔有的現象,而是在歷朝歷代皆有之。戰國時期,孟子娶妻之後,有一次進入妻子所在的內室之後,她的妻子裸露身體在內,孟子不悅,於是離開再未曾進入內室。

其妻以在內室可不遵守與丈夫之間的規矩爲由,向孟母辭去。即在封建禮教盛行的社會,婦女也可以自行求去。漢朝時,朱賈臣的妻子嫌棄他貧窮,故求去;宋臨川長公主基於自己丈夫已故去而求去;遼道宗女越國公主以駙馬獲罪而求去;唐朝時,楊志堅的妻子認爲其夫貧困,不堪忍受求去。

在出土的敦煌文書方面,在衆多的唐朝“放妻書”中,有一則名爲“放妻書”,實爲“放夫書”的例子。這一則“放妻書”,實則此書的內容是妻子將丈夫遣還使其歸宗,因爲此例子的特殊之處在於不同中國往昔禮制所提倡的女性出嫁即爲從母之宗族移居到夫之宗族之中,此事例中丈夫富盈則是隨同妻子居住,在其感情不合,互相結怨情況下,夫妻二人離婚時提出使夫歸宗。

在中國古代,家族成員居住在一起,夫妻更是如此,所有家族成員都由家長管理,稱之爲同居共財,故丈夫出妻便稱之爲使妻歸宗。再者,此事例是妻子阿孟主動提出離婚,由在此意義上來說,此“放妻書”實爲“放夫書”。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6張

四、離婚財產權

《宋刑統》對女性離婚後歸宗財產繼承作了規定,即宋代女性被出歸宗作爲獲得孃家財產的情形之一,法律賦予宋代女性離婚歸宗後得財產繼承權。

不過也有條件限制:第一是離婚迴歸孃家的是親生女兒,並不包括養女、繼女等;第二是被出、丈夫死亡不曾有子的情形下歸宗;第三是在離婚時並未繼承夫家的任何財產;第四是回孃家之際不符合戶絕的情形,歸宗之後孃家纔出現戶絕之情況,在此四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離婚的歸宗女具有對孃家財產一定的繼承權。

南宋時,《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判詞“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歸宗女減半”。雖然規定歸宗女的份額比在室女少,但也可以獲得部分財產。

不僅僅在歸宗的情形下女性可以獲得財產,在整個婚姻存續期間,女性運用自己的嫁妝置辦的田產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參與經濟活動所獲得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可以帶走,表明宋代女性離婚時享有一定的財產權。

宋朝時期,女性在離婚時有哪些權利? 第7張

結語

一般認爲,中國古代婚姻關係結束的主動權不在婦女手裏,婚後“妻以夫爲綱”,婚姻關係解除,則有丈夫棄妻的“七出”原則和法律強制離婚的“義絕”原則,雖在唐代出現了“和離”,但在夫權支配下,往往以夫棄妻的形式表現出來,妻子仍無離婚的自主權。

但事實遠非如此,宋代法律並未較之唐朝對離婚規定更爲嚴苛,在實際生活中,離婚現象也很普遍。